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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存款丈夫取走,邮局全赔

 谁抢走了我的麦克风 2010-03-30
妻子存款丈夫取走,邮局全赔

案例:

2006年7月10日,山东省济宁市中区法院对一起看起来极为普通的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说它普通,因为这起案件涉及的金额仅有8000元,说它“看起来普通”,因为该案的判决在银行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05年1月26日,赵德芳在济宁市某邮政局车站邮政支局存款8000元,存期一年。邮政支局为赵德芳出具了存单,赵德芳设置了密码。2006年2月1日,存款到期,赵德芳持存单到邮政支局支款,不料,这笔钱已经被人取走。

赵德芳要求邮政支局承担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因交涉不果,将某邮政局和车站邮政支局告上了法庭。

2006年4月11日,济宁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上,某邮政局和车站邮政支局抛出一枚“重型炮弹”。原来,2005年12月14日,赵德芳的丈夫曹金宝作为赵女士的代理人,持本人和赵德芳的身份证到车站邮政支局办理存单挂失手续,领取了一份新存单。几天后,曹金宝拿着这份新存单,填写了提前支取取款单,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取走了全部存款。

他们认为,赵德芳有义务对储蓄的个人身份信息、密码信息进行保密,曹金宝持有赵德芳的身份证,并知晓赵德芳设立的密码,最终将储蓄取走,是赵德芳未尽上述保密义务所致。相反,邮政支局在存款、挂失、补存单、支取等所有环节均不存在过错。曹金宝取走存款的责任不应该由邮政支局承担。

他们还认为,赵德芳和曹金宝是夫妻关系,该笔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赵德芳应该向曹金宝主张权利,不应该向已经履行支付义务的邮政支局主张权利。而且,作为本案关键人物,曹金宝应该列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他们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赵德芳沉着迎战,她向法庭提交了保存完好的存单,并说明两点:第一,他的存单没有遗失,她不可能委托曹金宝办理挂失事宜;第二,领取新存单的签名和支取存款的签名并非她的笔迹,这说明她没有亲自去车站邮政支局领取新存单,支取存款,而按照规定,这两件事情不能请人代办。她还向法庭提出对这些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请求。

休庭后,法庭委托济宁某司法鉴定所对这些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这些签名并非她的笔迹。

2006年5月22日,法庭再次开庭,先对笔迹鉴定结果进行质证,然后作出某邮政局和车站邮政支局应赔偿赵德芳8000元的判决。

某邮政局和车站邮政支局没有上诉。但是,他们将8000元赔偿金付给赵德芳之后,马上将曹金宝告上了法庭。

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邮政局如此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就是说,银行违反了这条规定,导致他人补领了新存单并将赵德芳的存款取走,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主审法官还说,虽然赵德芳的丈夫取走的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双方存款关系真实,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邮政局还是应该对合同另一方,即对赵德芳进行赔偿,然后再对赵德芳的丈夫进行追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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