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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

 灵石 2010-04-0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目前,我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按相关规定组建形成了煤炭主体企业,一些企业在初始运营阶段存在着资本不实、实力不强、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使这类企业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煤炭行业的要求,依法依规运行,切实做大做强我省煤炭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查公司资本状况,确保规范运行

  公司资本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运行情况,投资按时、足额到位是公司有效运行最基本的保障。各市人民政府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在近期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对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注册资本金额情况。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至少须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实际组成情况。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金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数额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资本实际到位情况。首期资本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足额缴纳;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二、紧密结合现代煤炭行业发展特点,提升公司资质水平

  煤炭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提高行业门槛、严格资质条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的资质须尽快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矿建、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等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所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含)职称人数不少于90人。

  (二)公司所属的保留煤矿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生产、通风、机电、安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明确 “六长”,对兼并重组整合矿井进行实质性接管并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公司保留的生产矿井须六证齐全,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程序组织复产验收;过渡期生产矿井按过渡期生产的标准、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生产;整合改造矿井按程序规范建设;列入关闭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新组建煤炭主体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须尽快达到以下标准:

  (一)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能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组建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新组建公司直接领导,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公司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三)责任管理体系健全。要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划分明确,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加强安全资金足额到位,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

  (五)整合改造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

  四、强化监督指导力度,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期间新组建公司平稳过渡

  各市人民政府、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督促指导,落实各项制度,严格奖惩标准,确保按时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做实做强新组建煤炭主体企业。

  (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取消其主体资格,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今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从事煤炭开采。

  (二)公司尚未按照上述要求做实并规范运行的,所属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三)公司不得过多地从所属煤矿抽调技术骨干,不得影响其保留矿井的正常生产和建设。

  (四)公司投资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造成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矛盾的,取消其主体资格。

  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形成的控股子公司也要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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