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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促公正 立足检察建和谐/孙琳,法制与经济

 saji032 2010-04-16
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件出现在1974年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目前,恢复性司法已在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从“报复性司法”到“恢复性司法”,是执法观念的重大转变,借助法律的力量通过恢复程序迅速平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温和地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司法成本分析,恢复性司法也高度地契合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社会矛盾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双方达成真诚谅解、赔偿的轻刑案件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符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和目的,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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