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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迁办法

 兵弋 2010-04-16

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迁办法
1987年8月2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12月28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私房政策,腾退归还私有房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与县属镇范围内被错没收、错接管、错改造的私房或者被代管的私房,经落实私房政策主管部门批准落实政策应予动迁现住户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政策需腾退的私房按谁使用谁退还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腾退。
第四条 现由单位使用需腾退的私房,不论是自行取得,还是经房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分配、调拨、交换而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律由现使用单位负责腾退。
第五条 现由个人使用需腾退的私房,不论是房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分配、自行交换还是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均由承租人现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无房户另行分配住房。
第六条 承租人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配偶现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分配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不在本市或无工作单位的,由与承租人同住的长子女现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分配住房;承租人长子女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次子女现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分配住房。多子女的,以此类推。
第七条 对承租户另行分配的住房,原则上按应腾退房屋的面积安排。应腾退住房面积过宽的,分配住房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应腾退住房居住面积人均不足四平方米的,分配住房时可提高到四平方米。承租户动迁配房人口的计算,可按《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落实政策需腾退的私房,房管所自接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房屋的调整、交换、转让、分户、过户等手续。承租户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由有关单位另行分配住房后空出的私房,任何单位不得再分配使用,一律交由房管部门按落实私房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自接到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通知之日起,应按《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户口迁入。
第九条 单位使用的需落实政策腾退的私房,现使用单位在接到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腾退私房通知书后,应订出及时腾退计划。一时腾退确有困难的,应征得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同意,与私房所有人协商签订定期腾退私房协议书,并向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个人使用的需落实政策腾退的私房,承租人的工作单位在接到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通知书后,应及时落实房源,予以腾退。一时腾退确有困难的,承租人的工作单位应按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规定的腾退时限,与私房所有人协商签订定期腾退私房协议书,并向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政策需腾退的私房承租人,应自觉接受动迁安排。对安排住房提出无理要求而拒不接受安排、不愿搬迁的,或者虽已接受安排住房,但超过配房规定的搬迁期限两个月仍不搬迁的,经其工作单位教育无效,区、县房管部门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使用落实政策需腾退私房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腾退私房通知书之日起,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翻建、搭建、加层或改装,不得在搬迁时损坏房屋。违者,区、县房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在落实政策需腾退私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搬迁至新分配住房前,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包括承租单位)应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落实政策需腾退的私房,如房屋所有人同意出售的,在妥善安置房屋所有人后,可作价收购原私房。
第十五条 落实政策需归还的私房,已被拆除、改建,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需拆除的,由拆房单位按规定予以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落实政策腾退归还原私房时,应将落实私房政策前配给的公房交还房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动迁专用房源,不得借故不交。
对已腾退归还原私房,仍不交还原配公房的,区、县房管部门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在搬回落实政策归还的私房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同时交还原配公房的,须与房管部门就归还原配公房的时间签订协议。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房屋所有人不得擅自搬回应落实政策的私房。
对违反协议的,区、县房管部门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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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需提供资料:
(一)房改房
1
.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
.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
1
.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
.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
.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
.契证。(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
1
.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
.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4
.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国土局第三次将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办理承诺时限提速,由一个月压缩成即办件,受到群众欢迎。简化办证程序,将发证程序由原来的区局受理、市局审批、区局,减为区局受理、发证两个环节。精简所需提交的材料,针对群众买房时间长、许多材料无从查找等情况,对新开发的小区先由开发商到市局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再由当事人拿着土地分割表、房本、身份证办理个人住宅土地证。缩短审批时限,将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办理承诺时限由一个月压缩成即办件,对个人住宅土地登记发证授权窗口负责,在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在窗口当场登记、当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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