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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税务处理实例

 相随四季 2010-04-21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

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在这里重点讲第二种情形。符合第二种情形的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特别注意:1、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函[2009]90号文);2、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按照4%征收率减半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一台,原价6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销售价格58.24万元。

一、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  固定资产进入清理程序: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60

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销售,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可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不需计入销项税。

①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58.24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4

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方(视同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2

③根据应交增值税1.12万计随征附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0.1008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05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33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0.0112

④根据应税收入56万的0.1%计提防洪保安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0.056

      贷:应交税费防洪保安费   0.056

⑤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6.9632

      贷:营业外收入       6.9632

二、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其所开具的发票销售额分别填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第11栏和申报表主表的第5栏;开具的发票税额分别填列到(表一)的第11栏和申报表主表的第21栏;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其减免部分应填列到申报表主表的第23栏。特别注意的是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不可将此增值税合并填列到申报表主表的第11栏(即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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