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国家和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发出调度命令前的七大江河、重要湖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蓄滞洪区的防洪调度预案,启用分洪设施的重大决策,重要防洪工程出险及抢 险情况; 2、大型及以上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包括分蓄洪等非常洪水调度方案等); 3、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评标、决标情况,决标签约前的标底资料; 4、为战时或军事活动提供的水文实时信息预报; 5、为国防、军事服务的水利工程规划设计; 6、大型水利枢纽战时工程防护研究成果。 (二)秘密级事项 1、全国水利水电发展的中、长期计划,未审定批准的七大江河(含重要支流)流域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全国、省级农村水利发展的战略、规划; 2、国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评标、决标情况,决标签约前的标底资料; 3、用国家统一座标测制,大于1:10万的库区、坝区地质图、枢纽布置图等水利专业图件及大于1:2.5万的航空遥感图像; 4、用于水利水电和其它工程项目的系统的水文资料; 5、国际界河的水资源资料,国际河流的系统水文、水质资料和洪水水情信息、预报成果(不合同国外有协议的); 6、拟在国际河流(包括一级交流)上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计划(不合同国外有协议的); 7、沿海地区系统的潮水位、潮流速、潮水温及潮坡资料; 8、小(互)型及以上水库垮坝、七大江河及其他重点江河、湖泊决口事故的原因及详细情况资料; 9、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大、中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资料及主要江湖、河段水质监测的系统、完整的原始资料; 10、重要地区和关键性水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未经加工整理的调查资料; 11、当年洪涝灾害的实时、定期(月、年)统计报表; 12、大、中型水库诱发地震的监测和预报资料; 13、涉及影响社会治安及地方经济秩序的重大水事案件的资料; 14、水资源、环境、水土流失及其灾害遥感监测及分析预报的数据、图件、成果; 15、国家、省级年度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16、全国水利科技发展纲要、规划及计划。 第四条 水利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该事项产生单位的保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对外提供: 1、水情信息拍报电码; 2、未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公布,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水、旱情信息及预报成果; 3、大型水库运行管理资料; 4、大型水利水电、水利枢纽、跨流域调水等重要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资料及系统水文分析成果; 5、省、流域机构水利水电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已审批的七大江河流域规划、水土保持总体规划; 6、七大江河流域及重要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 7、涉及对外技术合作和水利工程合作项目的未公开出版的科技成果、资料; 8、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生活困难的资料及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 9、水文、水质年鉴、水情年报、水情资料汇编和水文公报(含水质通报、水资源公报等); 10、传输网络中的买时水文与工程运行信息; 11、省际水事纠纷及水事违法案件、水土保持重要案件的正式资料。 12、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前的水利统计年鉴、资料汇编。 第五条 水利工作中涉及专业测绘、科技、密码通信等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1日由水利部、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l989]19号文)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