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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

 瓦项木 2010-05-03
国土资源“6·25”土地日以案说法专栏
国家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

  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人认为分田到户,就是将耕地的所有权分到农民个人手中,农民对承包的耕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承包人可以拒绝国家征收土地。事实上,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国家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被征地单位和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为实施城市规划,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05〕596号),2005年12月31日,晋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关于征收池店镇华洲村部分土地作为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和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被征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拟定了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晋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进行了面积丈量、地类、权属调查核实和登记工作,并对被征地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华洲村村民徐某住宅用地在征地范围内。

  在政府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虽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动员、协调,徐某仍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拒不退出土地。为此,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5月24日依法作出关于责令徐某限期交出被征用土地的决定。徐某拒不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严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正常实施。

  为保障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能顺利实施,维护包括大多数被征地拆迁户的长远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些人存在这样的错误想法,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在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解决前,可以拒绝征地。根据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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