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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宝藏——新中国文物保护六十年》

 收藏家宾彦红 2010-05-13

     文物是无法复制,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文物传承着历史的记忆和民族的基因。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各类文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它们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了怎样重要的作用?
  1950年5月1日,天安门广场人山人海,首都北京20万人正在举行隆重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离天安门不远的国家文物局的办公室里,却灯火通明,28岁的谢辰生正在紧张地忙碌着,他正在对即将出台的《禁止国家珍贵文物出口暂行办法》进行最后的修改。这份文件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保护文物的法规。
  在文物保护领域,谢辰生是一个标志性的人物。他是新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也是历次文物保护法修改过程的见证人和参与者。1922年出生于北京的谢辰生,哥哥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谢国桢,从小的耳濡目染,使年少的他对历史和文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46年谢辰生来到上海,经人介绍,成为了著名历史学家郑振铎的助手。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下设一厅六局,文物局是其中之一,文物局成立伊始,鉴于旧中国文物流失、文物被盗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保护文物、颁布法规成为其当务之急。谢辰生接到了进入文物局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起草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他参考了民国政府颁布的和一些国外现行的文物法规及相关材料,并在郑振铎的指导下,顺利地完成了《禁止国家珍贵文物出口暂行办法》的编写。
  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的法令,这是新中国制定并颁布的第一个保护文物的法令。它的颁布结束了中国文物被任意掠夺出境的历史。这部法规明确提出了建立文物出口的许可证制度和规范出境鉴定的标准,对那些企图盗运文物出口的犯罪分子没收文物,并予以惩处。
  1952年,新中国的建设大军开始对北京城进行全面改造。当时的口号是要把北京这座昔日帝王的消费城市变成一个崭新的工业生产城市。
  原国家文物局顾问谢辰生介绍:到1953年我们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也就是标志着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大规模启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到处动土新工。那么在这么一个形式底下,我们的局长郑振铎、王冶秋副局长,他们高瞻远瞩,感觉到在我们这种五千年文明的这么一个文明古国,而且保存着极为丰富的文物。那么在这个大规模的建设中,肯定会涉及到文物保护问题,所以必须要事先就得起草一个文件。
  很快,国家文物局出台了 《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等一批文物保护法令,提醒有关部门,在生产建设中,要注意保护文物。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又式发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共18条,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文物保护的范围,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律文件。谢辰生和古建筑专家罗哲文共同起草了这部法规。
  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专家组组长罗哲文介绍: 当时的文化部也一直在抓这个事情,在那次普查的基础上,提出文物保护单位,而且在学习苏联的这个经验上,写了这个文物保护条例,我只是按照苏联的条例起了一个稿,后来是很多很多个人,找了专家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经过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在1960年公布了,我想这个法,应该是我们文物保护史,这个条例,那个时候不叫法,是一个了不起的里程碑。
  粉碎“四人帮”之后,全国开展拨乱反正工作,文物事业重现生机。但空前的经济建设高潮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却日益突出。 1979年,谢辰生再次受命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这是当时文化领域中第一部法律,也是唯一的一部。
  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介绍:在1982年的11月1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那么它的通过成为新中国文化方面,我讲的文化是大文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化方面的第一部法律。那么这样的话就进一步把文物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呢拉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拉入法制的轨道,就走上了法制的轨道,我想这个呢,对以后文物保护工作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文物收藏的不断升温,各种利益的交织使得中国的盗墓活动越来越猖獗。个别地方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
  盗墓盛行源于中国千百年来的厚葬之风。厚葬早在公元前五世纪时的春秋时期就已兴起,并逐渐成为中国墓葬的一种风习。厚葬之初,也是盗墓之始。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小型以上的墓葬几乎都被盗掘过,有的甚至被多次盗掘。特别是洛阳地区周朝以来的贵族墓葬几乎是十墓九空。
   从战国时期开始,盗墓竟成了军事行动的一部分。除了官方半官方的盗墓之外,对财富的贪婪诱发了民间的盗墓。在很多考古发掘的现场,我们都能看到大大小小的盗洞,还有盗墓贼的尸骨,他们都是被贪婪的同伙谋害的。盗墓这种千古以来为人所不齿的勾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却堂而皇之地成为不法之徒的营生之计。
  许多珍稀的文物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国外市场上,一些文物甚至是在国外被拍卖了以后,有关部门才发现已经被盗。境外的部分文物商人,俨然成为了国内文物盗窃活动的操盘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打击古墓盗掘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就提到日程上来。
  当时,全国进行了多次打击盗窃文物和盗掘古墓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一些大案被破获,大批盗墓分子被抓获。然而,由于当时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受巨大利益的驱使,大规模的盗墓案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的决定》,增加了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的力度。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审理盗窃、盗掘文物案件的法律解释。
  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介绍:这个补充规定简单的说只要是盗掘古遗址,或者说古墓葬就是犯罪,没有行政处罚这一说了,设立了条件,那么最轻的就是说你也是要判罪的,判罪的。最重的是可以要判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以至于死刑。
  2001年10月,内蒙古赤峰中级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罪判处犯于珍、于久春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适用的就是之前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这是内蒙古敖汉旗公安局破获的一起特大盗墓案。
  由于敖汉旗地处古辽国的中心,有超过3000多座辽代墓葬埋于地下,因此,这里成为了盗墓分子觊觎(jiyu)的目标。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敖汉旗公安局破获了上百起盗掘古墓的案件。在这些档案柜里装着二十年来,公安干警们破获的所有的盗墓案卷。
  在距离公安局200米左右的地方就是敖汉旗博物馆。它的馆藏文物很多属于国家一级文物,令人炫目称绝。金银器物,富丽堂皇;玉器晶莹透明; 瓷器古朴庄重,很多文物甚至完好如新。
  其中国内惟一的一套西域胡人乐舞纹玉带——被学者们称为“中国玉带之冠”。它是由9块风格统一、材质相同的玉带块组成。每个玉带块上都刻着西域的乐师,有的在吹笙,有的在击长鼓。这条玉带对研究古辽国与中西亚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这样罕见的国家一级文物正是从盗墓贼于珍和于久春手中缴获的。那么,这条珍贵的玉带是如何被盗又是怎样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呢?
  2000年7月8日,敖汉旗公安局接到一条线索,有人在水泉山上盗挖古墓,已经出土价值10多万的文物。敖汉旗公安局迅速调配警力,前往事发地进行调查。
  这座古墓位于敖汉旗水泉村西北约2公里的山坡上,是一座石砌的方形墓,墓底距离地表5米左右,墓顶已经坍塌。经过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周围群众进行走访排查后,警方初步确认:这是一起团伙盗掘古墓案,并锁定了盗墓嫌疑人水泉村村民于珍和于久春。
  随后,办案民警在于久春家中搜出一部分被盗文物,并随即通知博物馆工作人员对被盗文物进行鉴定。
  内蒙敖汉旗博物馆馆长田彦国介绍:打开一看,我一看这了不得了,那是整个契丹族一套马具,那个马具精彩到什么程度,这是第一次看到,就是那个马铃铛,就是最简单的马铃铛,鎏着金刻着凤纹。
  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对铜铃和其它饰物进行鉴定后初步认为,这是一座级别很高的辽代贵族墓葬,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从墓葬结构和陪葬品特点分析,嫌疑人可能将墓内的其中一个耳室的文物盗走,一般认为,东耳室通常陪葬的是马具,西耳室是生活用品,这座古墓可能没有被全部盗掘。
  2000年7月27日,敖汉旗博物馆5名工作人员开始对古墓进行抢救清理。由于古墓建在山顶的沙土上,而且墓室结构已经被盗墓者挖乱,石头松动,随时有坍塌的危险,清理工作不得不断断续续地进行,直到第5天,工作人员终于有了收获。
  内蒙敖汉旗博物馆馆长田彦国介绍我们清理的第五天的时候,挖下去,在一个大石块底下,发现了一块玉带板,一看这套玉带板,我们当时很高兴啊,这一看就是当时盗墓那些家伙落下的。接着往下一翻,又有一快玉带板,接着又往下,有玛瑙杯。
  玉带板、玛瑙杯和水晶珠的发现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新的线索,按照辽代的入葬的习俗以及有关资料记载,类似的玉带应为一套,一般由有9到13块玉带板组成,水晶珠作为装饰物也应该有10颗左右,博物馆的工作人员由此认定,在盗墓人手中肯定还有文物没交出来。
  内蒙敖汉旗博物馆馆长田彦国介绍:还有一条这叫玉带啊,玉带一个,应该是完整的一套啊,这不可能是两块啊,
  当这个玉带的数量从我们目前的考古资料来看,都是单数没有双数的,也可能七块、也可能九块、也可能十三块,不可能超过十三块的,因为已有的发现,当时我断定这个可能就是七块或者九块。
     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敖汉旗公安局抽调了具有丰富破案经验的干警组成专案组。经过调查走访,专案组决定再次提审盗墓嫌疑人。为了配合审讯,办案民警把于久春的哥哥请到了看守所,做弟弟的工作,法律的震慑,亲情的感召,于久春最后一道心理防线被彻底攻破,他交待了整个作案过程和其它文物的埋藏地点。
     根据嫌疑人的供述,专案组的民警在于久春、于珍家里先后挖出5块玉带板、一枚铜镜和大量的玉器,至此,水泉村辽墓被盗案成功告破,办案人员共追回被盗文物263件。经文物部门鉴定,其中玉带板饰等属国家一级文物的共7件,金鱼耳坠、铜镜等属国家二级文物的13件,玛瑙杯、鎏金铜铃等属国家三级文物的150件。
  敖汉旗警方迅猛出击,破获了一件特大的盗墓案,千年古墓内的珍贵文物也因此躲过了一场劫难。然而,在蕴涵着厚重古代文明的中华大地上,五千年历史所遗存的无数珍贵文物,并不是总能如此幸运地免遭劫掠,在盗墓分子的野蛮盗掘、辗转贩卖的过程中,一些珍稀的文物瑰宝遭遇的是永久性的重创。
     为打击盗墓贼,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古代陵墓大多处于山野之中,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山区,地域广阔,文物和公安机关缺乏人力物力,古墓被盗的案件时有发生。
  文物是一种无法复制,也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到底有多少珍贵的文物遭到破坏,有多少国宝在文物黑市中流失,至今难以估量,无法统计。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全球防止非法贩运文化财产”报告中提到:在全球47个国家的218个博物馆中,共藏有中国文物163万多件,私人收藏家手中的中国文物则在上千万件以上,而这些文物绝大部分都由非法盗墓者手中卖出的。国家为追回这些流失的文物,要历经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有些损失却是我们永远无法追回的。
  在文物法修改之后,全国的公安机关适时出击,抓获和惩处了一批又一批盗墓分子,在对犯罪分子打击的同时,也对愈演愈烈的盗墓之风起到遏止和震慑的作用。此外,各级文物部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保障文物安全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旅游事业发展的关系,以及文物保护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方面,遇到了众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1998年,樊锦诗担任敦煌研究院院长,面对这一伟大的人类艺术宝库,走马上任的樊锦诗感到了沉重的压力。2000年她遇到了第一个难题,为发展地方经济,相关部门计划将敦煌与某旅游公司梱绑上市,全面商业化的操作与保护的矛盾让樊锦诗忧心忡忡。
  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介绍:这个是有一个社会风气的,我碰到大概是三次,这个是不是跟我说半天,就是想要上市,我说这不行,因为什么,我们来这个地方,国家让我们来是保护,我没有听说文化遗产可以拿去上市,那上市总是有风险吧,挣了钱是好,那要是赔了呢?我拿什么给你?我没有任何权去动一指头壁画。
  樊锦诗开始四处奔走,她跑遍了相关部门,向人们讲解敦煌石窟脆弱的现状,反复强调保护的重要。樊锦诗所说的敦煌急需要抢救和保护的现状绝不是危言耸听。
  当时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促进地方经济,以所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名义,擅自改变文物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把国家和全民所有的文物和风景名胜资源当作地方经济资源,将之纳入到旅游企业进行市场化经营。
    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介绍:后来我正好出差,我到北京国家文物局,因为那时我已经是政协委员,我就到处去找,他们说找找人大或政协,然后国家文物局的局长,他说非常感叹,他说这是自毁长城啊。我说是啊!国家文物局连这么老牌的遗产都保不住了,那你国家文物局还管什么呀?后来我说如果谁要决定要这么做,那我也管不着,那我就首先辞职,把帽子还给你,然后你们怎么做,我不就管不了了,绝对不能在我手里说,在樊锦诗手里去上市去了
  经过樊锦诗的努力,一场将敦煌梱绑上市的风波终于平息了。但有关旅游文物资源的开发和文物保护方面的争论却没有因此而中断,这一争论推动了《文物保护法》的又一次修订。在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介绍:文物保护从性质上来讲,它是一个公益事业,文化来讲它是一种文化属性,是文化的活动。文化的教育,发挥文化的作用。所以它不是让你去把它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去开发去利用。
  原国家文物局顾问谢辰生介绍:绝不能说我们文物工作本身具备了经济功能,这是完全错误的,就这一点来说我们把文化遗产当摇钱树还是作为我们经济文明,建设精神文明的圣地是教育人民,所以我认为文化遗产我们文物工作,对于社会的分工来说对于社会是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力量。而不是为了国家创造物质财富,这是一个根本认识的分歧。
  这是一本沉甸甸的小册子。作为中国第一个旨在专门针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本小册子必将载入史册。2002年1月,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在这个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世界遗产核心区建立宾馆并对遗产地内的环保车船的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不只是四川一个省,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也在着手思考如何完善文物保护这个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修订后的文物法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新的文物工作方针,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准则。文物法的修订对于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我们去触摸古人留下的历史遗存时,仿佛是与先人进行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古迹与文物是中华五千年悠久文明的实物证明. 文物是中华民族魂之所系、根之所在。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保护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资源做出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众多遭受破坏和流失的文化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修订完善后的这部法律,一定会更加有效的保护我国文物资源,让这些储存着不同时代人文信息、承载着中华民族基因密码的文物资源得以永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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