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0年01月19日

 saji032 2010-05-21

2010年01月19日

(2010-01-19 01:31:53)
标签:

杂谈

 三、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影响因素:人口基数与人口犯罪率

1.人口基数

青少年犯罪数量及其在全国罪犯总体数量中所占比例的变化,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人口基数的变化。见图14151617

 

141417岁未成年人人口数及罪犯数变化趋势

 

151417岁未成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及1417岁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数比例

 

161825岁青年人口数及罪犯数变化趋势

 

171825岁青年占总人口比例及1825岁青年罪犯占罪犯总数比例

 

181425岁青少年人口数及罪犯数变化趋势

 

191425岁青少年占总人口比例及1425岁青少年罪犯占罪犯总数比例

 上面六个图表中,青少年罪犯数量与其相应人口基数的变化趋势总体是一致的。特别是未成年人近些年来犯罪数量的上升与其人口基数的上升是对应的,而青年犯罪数量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其人口基数缩减的影响。

由于未成年人的人口犯罪率与总人口犯罪率相当,因此,图15中可以明显看出,未成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基本与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数比例曲线重合。

2.人口犯罪率

尽管图14-图19反映了人口基数对罪犯数量基本走向的影响,我们仍可以看到其中的差异之处。在图14、图16和图18中,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来相应群体罪犯数量的上升幅度略微超过了人口基数的上升幅度,这其中的差异主要受制于该群体人口犯罪率的增长。图17所显示的青年人口比例与罪犯比例曲线之间的跨度距离反映了青年人口犯罪率与总人口犯罪率的差异,相应图19中的跨度距离反映了青少年人口犯罪率与总人口犯罪率的差异。

影响人口犯罪率的两个主要因素,一是人口越轨行为比率,二是刑事政策。前者反映青少年犯罪的真实严重程度,而后者是由国家政策及相应法律引起的变化。如1992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都提高了犯罪构成的标准和条件,从而人为地降低了青少年的人口犯罪率。

 

四、未来趋势预测

影响青少年犯罪状况的主要因素有青少年人口基数、社会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成效、刑事政策等。

“十五”期间,我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十一五”期间,我国青少年人口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人口基数较之“十五”期间有明显的增加,特别是人口犯罪率较高的青年群体人口数量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见图21。因此,从人口因素考虑,“十一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数量孕育着上升的趋势。

 

20:青少年、青年、未成年人人口数量

 注:根据每年新出生人口推算,只用于初步估计。

 

从社会环境来看,“十一五”期间是我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社会将进一步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发展将持续快速发展。在这样一个转型社会的背景下,通常整个社会的犯罪问题会更加严重,即所谓的经济发展代价。不可忽视的是,另一方面的作用力也是存在的。我国近年来倡导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但是,我们认为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升学和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面临的问题更大、困难更多,越轨行为比率难以下降。

我国近些年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得以实质性开展,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控制和减少犯罪的作用。但是,一方面我们的工作现状还不容乐观,另一方面,预防工作不是立竿见影,需要多年后才能见成效。因此,我们认为,在全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青少年工作机构和运行体系之前,我们的预防工作还难以阻止青少年犯罪的趋势。

我国目前推行司法分流的刑事政策,尽量将未成年人非犯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比率,从而缩减未成年罪犯的数量。但是,这仅仅是对未成年罪犯数量的影响,这不会影响到事实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将不会低于“十五”期间的水平,青少年犯罪数量将有所增长,但其犯罪总量不会出现大的起伏,应该可以被控制在一个比较适当的幅度内。具体就青年和未成年人两个群体而言,二者的犯罪趋势将有细微不同。“十一五”期间,青年人口基数的上升,未成年人人口基数的下降,将会对这两个亚群体的犯罪总量产成相应的影响。

 

五、思考与建议

1.青少年犯罪情况的两个代表性指标是青少年犯罪数量和青少年人口犯罪率

青少年犯罪数量反映青少年犯罪总体状况,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反映青少年个体及群体的越轨行为危险程度。前一指标多年来一直受到重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决策的重要因素。相对而言,后一指标受到忽视,今后需要加以重视。

2.我们应当重视和掌握青少年人口基数这一重要数据

犯罪数量等于人口犯罪率乘以人口基数。以往的青少年犯罪数据以及相关分析忽略了人口这一决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将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减增简单等同于这个群体越轨问题的轻重,忽略了基于人口基数的数量变化与基于越轨行为比率的数量变化的本质区别。

3.现阶段我们需要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但是无需过激的反应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仍不容忽视。未成年人人口基数的增长导致其犯罪总量的增长,从而导致这一群体在罪犯总体中所占比率的持续上升。青年人口犯罪率始终保持在全国人口犯罪率的23倍,并顺应整体趋势同步增长。

但是,我们对此无须过激的反映。从青少年人口犯罪率来看,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还是青年群体,其人口犯罪率基本是顺应总人口犯罪率的变化而呈现缓慢上升趋势的,没有什么突兀的起伏。相对于自身而言,青少年人口犯罪率多年来保持在一个基本的幅度范围之内,并没有出现异常的变化。从青少年犯罪数量来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总量开始下降,并且至今没有再超出当时的水平。此外,青少年罪犯占罪犯总体的比例也从当时的60%下降到现今的30%左右。

4.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应考虑到未成年人与青年两个亚群体的差异

青年与未成年人在犯罪方面最明显的差异是犯罪率,青年群体的犯罪率是未成年群体的两倍以上。由此说明这两个群体面临的保护和危险因素是显著不同的,一个是在成人羽翼保护之下的少年儿童群体,一个是从就学走向就业的准成人群体。我们应当从中获得启发,细化我们的工作,针对这两个群体应当分别制定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政策和措施。

5. 创建少年司法制度的合理性解释

未成年罪犯占到罪犯整体的十分之一,意味着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案件,因此,为这个特殊的群体建立相应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必要的。

6.我国有关青少年及其犯罪的数据统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具体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应当针对青少年(能够细化到未成年人和青年分组更好)设计具体的统计指标。例如,人口统计中,应当包括青少年人口年度数据以及青少年人口预测数据;在公安部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统计中,应当包括青少年的案件数量、作案成员数量、作案人员年龄等指标。其次,具体部门在数据统计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人为的增减。再次,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已有数据,便于研究,从而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于分析和预测犯罪趋势来说,最直接的官方数据应当来自公安机关,但是,近些年来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中很少涉及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报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由于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公诉和审判几个环节才能最终定罪量刑,因此,法院公布的罪犯数量在反映犯罪实际动态变化的效能方面已经被削减很多,本报告的学术和应用价值也因此受到影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