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湛受审认罪 律师称应减轻处罚 据悉,邓湛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仅称其收受的部分钱款在到案前便退还,并没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且已全部退赃。 检方认为,邓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邓湛的辩护律师表示:邓是主动全部认罪,被控收受张玉栋的179万余元中,有170万元在2007年10月归还,是在被立案侦查前10个月,反映了邓具有悔罪态度,是减轻处罚的情节;邓在被羁押后,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同类犯罪行为,属于坦白,并退出全部赃款;邓并无索贿、不给钱不办事的恶劣情节,也没有为受贿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希望对其给予减轻处罚。 详解量刑细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邓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湛及其辩护人关于邓收受部分款项已经在到案前退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辩护人认为此是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对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邓湛的辩护人关于邓被羁押后,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同类犯罪行为,属于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湛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邓湛有期徒刑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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