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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条件

 舞动的紫百合 2010-06-07

内陆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行);
    (二)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内陆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陆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陆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陆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这个项目需要由北京公安部最终审核和批准。一般需要500万港币的遗产。

    (六)、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陆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如港人内陆所包二奶生的小孩)赴港澳定居

    (七)父母都是内陆居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带香港出生证明,去大陆公安机关申请香港双程证,最好同时带上父母亲的大陆身份证、大陆户口本、结婚证。再去香港入境处直接申请居港权和永久居民证明书。
    (八)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注:1、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陆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符合定居申请条件的人员,按定居分数线审批办法放行,目前2007年只有夫妻团聚类移民排期5年,全国各省统一排期,广东省和福建省居民获得与其它省居民同等的排期资格,其它赴港澳移民定居类目前2007年不需要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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