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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 那15%是否该支付?

 judyself 2010-06-12

  王某于2008年3月进入到一家民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基本月薪是6000元。同时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员工月薪中的15%奖金,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发放。此做法得到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全公司员工的认可并接受。
  2010年3月王某离职,要去公司补发两年来所克扣的15%的“基本月薪”,累计21600万元。公司没有同意。在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时认为,既然约定的是“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那么就应该发放6000元而不应该扣除其中的“15%”。至于奖金,那应该是“超额的劳动报酬”,不在基本工资之列。
  公司则辩解说,约定的“基本月薪”只是一个工资总额,里面包含了基本工资和奖金。同时这种做法是全体员工都认可并接受的,也就相当于公司的规定。

  本期问题:
  1、王某所主张的“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是否正确?
  2、公司的不成文规定“15%是奖金”是否有效?公司是否要补发王某的奖金?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员工工资工作?
 
 
专家点评——本期点评专家:唐付强律师
 
  1、看起来,王某与公司的说法都有着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其实区分基本月薪和基本工资并无实际意义。在实践中,一般称的工资就是月薪,因此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但是基本月薪和基本工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每个企业都不尽相同,不可足一而论。因此,也就无所谓谁对谁错。
  2、公司不成文规定的“15%是奖金”是有效的,公司虽然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书面约定,但实际上双方在操作中都是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履行,而且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都认可。因此,这种约定是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进行了确定。也就是说公司不需要补发王某的奖金。
  3、在本案中之所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关键在于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是非常清晰,虽然最终公司也无需支付王某的工资,王某的诉求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但毕竟公司的这种做法引发了员工的歧义,在操作中应有改进之处。仅就该案,笔者认为有一点可以改进,即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月薪6000元,其中15%作为奖金,需要根据每月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本人的理解 2010-4-23 17:27:20 评论人: 车田
 
劳动合同中的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主张是正确的,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基本月薪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既然在合同中约定基本月薪为6000元,就可以理解为月薪6000元为基本工资。如果合同中有约定15%的奖金,则企业应该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只是口头或是不成文规定,则无需补发。作为企业来说,为防止劳资纠纷,首先的就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岗位工资情况,还需对每周上班时间,加班工资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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