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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缺乏?非公募基金会现状令人堪忧

 coast 2010-06-17

专职人员缺乏 非公募基金会现状令人堪忧


杜志莹 2010年01月26日09:17  来源:《公益时报》

  缺乏专业性人才一直是中国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面临的难题,公募基金会也不可避免的面临这样的问题。

  国寿、孙冶方没有专职工作人员

  国寿慈善基金会和人保慈善基金会都是企业出资兴建的大型非公募基金会,被业内人士看作中国慈善未来的希望。

  基金会壮大发展,除需要大量的资金,高素质的人才也不可或缺。而国寿慈善基金会虽然注册资金量庞大,但目前执行层面没有与之匹配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都借用自企业内部。

  记者调查中发现,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为零,而人保慈善基金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显示,该基金会仅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来自人保企业内部,并不在基金会领薪酬。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公益需要专业的人才,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发展前景让人堪忧。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由企业出资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工作人员大多是由企业员工兼职,或者做志愿者。这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企业发放,劳动合同也同企业签订。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有1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全部与腾讯公司签订合同,工资由公司支付。

  “我们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所以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国寿慈善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教育类基金会工作人员由学校聘用

  《公益时报》记者调查了十几家非公募基金会,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基金会还是属于多数,但是,这“专职”并非真正独立的“专职”,在教育类基金会,工作人员并不是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显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数有22人,但是,这些工作人员是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们是学校基金会,基金会的人事体制属于学校管,所有基金会工作人员也都是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汤宁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基金会如果需要工作人员,是走学校人事口进行招聘,因为学校有统一编制,除非基金会临时聘用人员,是由基金会自己操作的。”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也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一样,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属于清华大学,“学校有统一的编制,基金会的人事管理不可能是独立的,这可能是教育类基金会这个特殊群体的特色。”汤宁说。

  与基金会签订合同才是真正的

  专职人员

  与其他非公募基金会相比,南都公益基金会在内部治理上相对规范。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表示,“我要与我职位以下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南都公益基金会有7个专职工作人员。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有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才是基金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企业出资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中,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不能算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这等于是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属于企业的员工,而实际上是在基金会做志愿者。”贾西津说。

  贾西津举例说,这类似于以前的政府部门改革,部分公务员进入到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工作,虽然在非政府部门工作,但身份是公务员,薪酬由政府部门发放,在那里只是志愿者的身份,不拿钱,而目前非公募基金会用人方式也跟其是一样的。

  “有的非公募基金会在做人事统计的时候,将在基金会兼职的工作人员算入专职工作人员,但是,实际上用人的权力在企业,招聘和解雇员工都由企业说了算,在法律上也不算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贾西津说。

  法人代表与基金会关系松散

  人保慈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邓昭雨,原工作单位是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如今已经退休。“理事长并不在基金会供职,而是做志愿服务。”人保慈善基金会俞松苗表示。记者发现,基本上所有非公募基金会的法人代表即理事长都是与出资成立基金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供职单位也是属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记者调查发现,多数非公募基金会的法人代表并不在基金会供职,更多在基金会兼职,或者做志愿者,而并不在基金会领取薪酬。

  “多数法人代表实际上都不是把基金会作为一个自己供职的单位,有的在基金会兼职,或者是当志愿者。”徐永光说。

  徐永光认为,作为基金会的秘书长,是需要跟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秘书长是专职工作人员。但是,“这里有个模糊概念,秘书长以下的工作人员都与作为机构代表的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可是,我不明确是否要给法人代表签订合同,因为我作为秘书长,我也是经过理事会决定聘任的。”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韩俊魁认为,基金会法人代表更多的是在基金会兼职,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拿薪酬,因为没有薪酬上的劳动关系。“理事长更多的是获得一种社会价值的满足。”

  目前,至于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是否要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没有规定,劳动法没有涉及到这类组织,目前立法是个空缺。“基金会法人代表看上去与基金会关系松散,但是在法律上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基金会出了事情,首先要找的人就是法人代表,不管你对自己的组织了解不了解,法人代表是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贾西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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