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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检察技术工作机制 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随风逐愿 2010-06-18
创新检察技术工作机制 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时间:2009-10-30 16:56  作者:张言红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市院技术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省院技术处业务指导下,通过全体技术人员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在全省的位次一直位于第一方阵,2008年取得第五名。但是,我们取得的成绩与争创“全省一流检察院”的要求、与先进地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使我市检察技术工作更进一步,争创一流,应在以下各方面进行检察技术工作机制的创新。 

  一、建立技术人员介入初查、侦查工作机制 

  现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在认为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自侦部门才委托技术部门进行相关的检验鉴定。何谓需要?多数情况下是案件遇到了困难或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而陷入僵局的时候,才想到请求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显然,现行侦查工作机制不利于侦查人员树立并增强科技意识,也不利于技术人员专业优势和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及时突破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应当建立技术人员介入初查、侦查工作机制,比如在初查中就可以邀请司法会计人员参加初查,这样不仅能够改变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会计业务不精而无所适从的境况,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专业优势,为侦查部门及时发现、固定证据,以明确侦查方向,迅速突破案件,有时还能发现其他犯罪线索,扩大战果。再比如,在初查、侦查中发现的嫌疑人在有关文件、票据上的笔迹及文检材料,就不必考虑是否需要,应及时送技术部门进行文检鉴定。技术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可能成为一枚枚重磅炸弹,对突破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其认罪交待犯罪事实将起到关键作用。 

  二、坚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高检院从2006年3月1日起,建立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用视听技术更好地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发生。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三年多的办案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该制度的积极作用。三年多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158件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也没有发生一起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收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虽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自侦部门在需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还不习惯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更多的是口头通知;技术人员对《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记录不够详细;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制作不规范、移交不及时等。检察机关应在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基础上,把这一做法坚持下去,以更好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健全文证审查工作机制 

  公诉、批捕、控申、民行等业务规范,对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治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如何进行审查,均有明确要求。但是,这种要求对办案人员来说,却是勉为其难,别说是一般的办案人员,就是不同的专业鉴定人对同一个专门性问题都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所以,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应通过建立健全文证审查工作机制来解决。所谓文证审查,就是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委托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由技术人员出具审查意见的专门性活动。笔者上半年办理了31起法医文证审查案件,发现3起鉴定结论错误的案件,其中2起已通过重新鉴定,对原错误鉴定结论进行了纠正,保证了办案质量。笔者建议业务部门对以下几种情形的技术性证据材料均应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㈠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㈡对同一技术性证据材料,控、辩双方有不同认识的;㈢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以上鉴定结论且不一致的;㈣申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㈤其他疑难问题需要进行文证审查的。建立健全文证审查工作机制,既能保证办案质量,又能充分发挥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的职能作用,促进技术工作与业务工作共同发展。 

  四、建立健全信息化应用推进机制 

  我院信息化建设经过几年来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自2003年以来共投入资金约120万元,与省院之间建成了集数据、视频、语音等功能于一体的专线网,与各区、县院之间的三级专线网也全面建成,市院每个干警人手一台电脑。可以说,信息化硬件建设为在办公、办案中广泛开展应用打下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并且已经开展了相当程度的应用。比如开通了信息发布、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基本应用,3月份对全体人员进行了网上办公软件的应用培训,6月底7月初对全体人员进行了网上办案软件应用培训。 

  但是,信息化应用的困难与硬件建设相比要大得多,因为信息化应用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将传统的办案模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科学管理理念,对传统的工作模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改革。所以,对信息化应用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应用推进机制。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对这项工作必须实施“一把手”工程,形成一把手总体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推进的领导体制。同时,要建立上下协调顺畅、部门沟通有力的“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办事机构,承担起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防止推进过程中的“部门壁垒”、互相推诿等现象。 

  五、完善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管理机制 

  对于技术人员的选拔,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员招考,从全日制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确保高起点,能胜任工作,且有培养提高的潜力。对于受编制限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从其他科室中选拔有相应专业基础且热爱技术工作的干警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后先以助理鉴定人的身份参与技术鉴定工作,待达到一定的水平符合鉴定人条件时,再授予其鉴定权,调入技术部门工作。 

  对于技术人员的管理,大的趋势是实行分类管理,但如何进行分类管理,现在没有明确的模式,什么时候实行分类管理也没有时间表。现在仍然是实行单一的检察官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关政策应向技术人员给予一定倾斜。因为培养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十分不易,技术人员的工作也十分辛苦,不但要钻研技术业务,完成技术工作任务,而且还要学习法律业务知识,要通过司法考试,不然的话就不能评定助理检察员、检察员,不是助检员、检察员就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在提拔使用上技术人员也受到明显限制,这不是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而是技术人员调离技术岗位后会造成人才流失,影响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开展。所以,只有在相关政策上对技术人员给予一定倾斜,才能留住人才,并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干出新的成绩。 

  对于兼职技术人员的管理是有待加强的环节。目前,我市两级院技术部门有法医、文检、司法会计、视听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9人,在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有兼职技术人员5人。技术部门对兼职技术人员应大胆分配工作,对于他们开展技术工作应大胆进行管理。兼职技术人员所在业务部门应为他们开展技术工作创造必要条件。院领导对兼职技术人员既能完成所在部门业务工作,又能完成技术工作,表现突出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检验鉴定能力,是为办案服务的基础。应鼓励技术人员深入钻研技术业务,在干中学,学以致用,学用相长,不断提高检验鉴定能力。同时,省院应为基层院技术人员多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比如定期举办提高班、学术交流会等,以扩大技术人员之间上下左右的切磋交流提高。 

  六、完善技术经费保障机制 

  多年来,技术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技术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近两年,市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对技术经费问题十分重视,检察长多次与市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请求财政支持,先后两次争取检察技术专项资金近百万元,改造了文检实验室一间、法医检验室一间,增添了必要的检验鉴定设备;扩建了信息化中心机房一间,购置了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必需的服务器等设备,明显改善了技术工作的条件。 

  但是,这种经费保障方法毕竟不是常态化有持续保障性的模式。建议争取将技术经费特别是网上办公、办案的后期维护更新升级资金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使技术经费获得可持续的保障。同时,在资金使用上,要做好规划,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有序安排,在市院与三区一县院中,重点投入市院技术部门,市院技术设备与各区县院共享,充分发挥技术设备的效能。 

  (作者系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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