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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清算后剩余财产能否分割

 coast 2010-06-25

民办学校清算后剩余财产能否分割

作者:冰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中对该条解释为“由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方式多样,对其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处理,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对“由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方式多样,对其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处理,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陈述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形成的财产,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2)民办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靠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3)由举办者出资(不是捐资)形成的财产,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要返还举办者。

   由此可以看出,民办学校如果不存在国家对其投资,亦不存在接受捐赠的资产,清算后剩余财产应系联合办学人员的私有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中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剩余财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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