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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起武汉地区将实行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规则

 皮皮亲爱的好妈妈 2010-07-08

2009年7月起武汉地区将实行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规则

(2009-06-22 21:50:40)

   据悉,2009年7月起武汉地区将实行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的规则,届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谢谢武汉市交管局、湖北保监局工作人员努力的工作,相信随着交通事故保险物损理赔中心的建立能够为我市交通参与者带来实惠与便利。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意见稿)

 

 

事故发生日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辖区

 

目击者联系电话:

车辆甲(丙)

事故发生情形

车辆乙(丁)


事故当事人

姓名:…………………………..

国籍:…………………………..

身份(护照)证号:

…………………………………..

住址:…………………………..

电话:…………………………..

驾驶证档案号:………………..

准驾车型:……………………..

驾驶证有效期:………………..

↓  在相关方格中打“√” ↓

甲(丙)             乙(丁)

□1   同车道追尾前车    1□

□2    倒车或溜车与     2□

他车相碰

□3  离开停车点或开门   3□

□4  从住宅区、停车场   4□

或单位内驶出

□5  驶入住宅区、停车场 5□

或单位

□6   同向不同车道变道  6□

□7       左转弯        7□

□8       右转弯        8□

□9      逆向行驶       9□

□10     闯单行道      10□

□11   未按导向箭头    11□

指示前进

□12     进入环岛      12□

□13   违反让行标志    13□

或闯红灯

□14   在车道上停车    14□

未开警示灯

□15  无信号控制路口   15□

未让右车

□16  路口未依次通过   16□

事故当事人

姓名:…………………………..

国籍:…………………………..

身份(护照)证号:

…………………………………..

住址:…………………………..

电话:…………………………..

驾驶证档案号:………………..

准驾车型:……………………..

驾驶证有效期:………………..

事故车辆

车主:……………………………

牌照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证有效期:…………………

事故车辆

车主:……………………………

牌照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证有效期:…………………

保险公司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27498c0100dx1k.html) - 2009年7月起武汉地区将实行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规则_李涛律师_新浪博客

名称:………………………………

保险单号:……………………….

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

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商业三者险:   有□     无□

交强险:       有□     无□

保险公司

名称:………………………………

保险单号:……………………….

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

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商业三者险:    有□     无□

交强险:        有□     无□

用箭头标出车辆碰撞的位置

―――――――――――

      

碰撞时现场简图

用箭头标出车辆碰撞的位置

―――――――――――

         

甲(丙)方签名

乙(丁)方签名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事故成因的,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则有上述事故成因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为无责。                                                                 以上事实形态经各方驾车人确认属实无异议,如有虚假将

□符合理赔中心处理条件,经查勘损失痕迹吻合,责任明确               依法承担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确认人签名:
甲:有(无)责;          乙:有(无)责;                                            电话                    

□不符合理赔中心处理条件,转驻点交警处理                                                    电话                    

交警处理意见:(盖章)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盖章)                         

温馨提示:

1、当事人填写姓名一栏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身份证等有限证件;住址一栏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联系电话须随时可以联系的号码,并相互拨打对方所留号码。

2、 本协议当事各方签署,便视为对记载的事实形态无异议,并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3、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及前往理赔中心的案件必须采用摄像,拍照,证人证言文字记录、或在地面标识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4、 对前往理赔中心进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到达,未按规定时间的,理赔中心不予受理。

郑重提示: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内(暂不包括东西湖、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南等六个远城区)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仅造成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表部件损坏的;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轻微交通事故。

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强制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非中心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理赔中心不予处理。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暂不包括东西湖、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南等六个区)发生的因机动车之间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车辆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且可以移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

醉药品嫌疑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九)19时至次日8时时间段内发生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

 (十)当事人未在规定24小时内到达“理赔中心”。

第四条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合适的地点设立“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及理赔服务,并负责“理赔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派驻民警处理交通事故,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适用本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

(二)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公司设立的专用电话报案。

    (三)应当如实填写记录有交通事故事实及相关内容的《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当事各方共同签名后各持一份,并相互确认联系方式。

《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字后,便视为对记载的内容以及事故事实、成因无异议。

(四)各方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车辆驶至同一“理赔中心”(“理赔中心”工作时间为8001900),对交通事故进行确认,并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五)保险公司受理后,可依据《协议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确定赔偿责任,并同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根据“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赔偿事宜。

第六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发现有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当携带《协议书》。《协议书》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监印,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公司服务窗口、保险代理机构、“理赔中心”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应免费提供《协议书》。

第九条  本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由湖北保监局和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

                           

00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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