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共223项)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6、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以及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7、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10、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1、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2、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3、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人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5、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侯或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6、通过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18、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9、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0、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1、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2、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3、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4、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共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5、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入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6、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7、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8、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规定车速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9、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0、在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1、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3、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4、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矾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瞥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5、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6、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7、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38、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9、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0、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洒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1、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收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2、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山教练员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3、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4、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5、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单独驾驶车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6、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入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7、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8、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9、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0、不按规定会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跻,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1、不按规定倒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中倒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2、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末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3、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4、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6、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7、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8、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9、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2、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3、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4、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5、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6、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7、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8、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9、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0、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1、使用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2、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3、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4、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5、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I、《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客人数已满的情次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78、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9、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燎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8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81、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2、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3、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4、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5、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6、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loo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87、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己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8、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9、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0、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1、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投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隙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2、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3、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挂车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4、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5、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6、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7、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8、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9、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0、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2、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罚款。”
106、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7、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罚款。”
108、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9、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1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入应当按胴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入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11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亡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3、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4、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5、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6、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矶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7、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8、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19、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O.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0、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1、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2、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3、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4、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5、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6、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7、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8、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29、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乾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
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0、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1、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行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3、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4、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6、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137、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138、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9、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0、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1、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2、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3、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4、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5、畜力车并行的;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6、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7、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随车幼畜未拴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8、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停放畜力车时未拴系牲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I、《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49、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1周岁;”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0、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15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156、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扒车的;行人强行拦车的;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摹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7、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8、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末使用导盲手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9、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0、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1、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2、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3、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4、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入、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蹦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5、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6、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7、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8、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6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7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蹄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71、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72、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173、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74、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5、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76、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8、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9、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0、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上超车的;在高速公路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1、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l、《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2、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3、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4、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6、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8、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89、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的速度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90、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9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9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9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194、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195、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196、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197、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198、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199、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200、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 20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20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204、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20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20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20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20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209、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211、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212、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213、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214、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15、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16、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17、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218、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219、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220、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部未喷涂放大牌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21、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处罚种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22、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23、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行政处罚办理程序:
(一)受案;(二)调查取证;(三)告知;(四)听证;(五)决定;(六)执行;(七)结案;(八)归档。
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科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执法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按《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公安局行政强制(共45项)
1、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办理程序:
(一)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二)审批;(三)通知家属。
2、约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办理程序:
(一)审批;(二)通知其监护人。
3、约束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醉酒的人到酒醒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办理程序:
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传唤、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办理程序:
(一)审批或出示工作证件;(二)传唤;(三)告知被传唤人。
5、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对未依照本规定申请或申请未获得许可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办理程序:
(一)负责人命令解散;(二)强行驱散;(三)强行带离现场。
6、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法律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有权予以刑事拘留或强行遣回原地。
办理程序:
强行谴回原地。
7、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将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8、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将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以上两类行政强制的办理程序:
(一)负责人命令解散;(二)强行驱散;(三)强行带离现场。
9、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三类行政强制的办理程序:
(一)受案;(二)调查取证;(三)审核;(四)聆询;(五)审批;(六)决定;(七)执行;(八)结案;(九)归档。
10、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11、犯罪少年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12、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13、将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非法人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也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将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门峡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强制(共1项)
1、强制拆除或清除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及其设施
法律依据:1、《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办理程序:
(一)出示身份证件;(二)强制拆除。
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强制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强制。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各科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强制。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实施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强制的对象合法
1、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及其设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合法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7、送达行政强制文书
(四)行政强制决定的执行合法。
(五)将行政强制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强制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共30项)
1、收缴、强制报废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2、收缴、强制报废上道路行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3、强制拆除、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扣留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5、拖移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入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6、扣留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7、扣留上道路行驶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8、扣留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9、扣留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载货的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扣留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载客的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扣留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12、扣留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13、扣留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14、扣留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机动车15、扣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16、扣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17、扣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18、扣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19、扣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机动车20、扣留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21、扣留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22、扣留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23、扣留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24、扣留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25、扣留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26、扣留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障碍。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公安行政执法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8、拖移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机动车。29、拖移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入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30、拖移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以上行政强制办理程序:
(一)受案;(二)调查取证;(三)审批;(四)决定;(五)执行;(六)结案;(七)归档。
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强制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强制。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各科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强制。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实施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强制的对象合法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对象。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合法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7、送达行政强制文书
(四)行政强制决定的执行合法。
(五)将行政强制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强制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三门峡市公安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7项)
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备案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2、阻止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l、《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2、《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出境:(一)未持有有效护照、证件或签证的;”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来持有旅行证件的;”
3、阻止持有无效护照或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1、《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二)持有无效护照或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4、阻止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冒用他人的护照、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1、《公民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三)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冒用他人的护照、证件的;”
2、《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出境:(二)持伪造、涂改或他人护照、证件的;”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管理办法》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二)持有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港澳同胞回乡证件的;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三)持用伪造或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5、阻止拒绝交验证件的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1、《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出境:(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
7、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接入国际联网的的备案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人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人本网络的接人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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