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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定额水电费结算规定

 心中有梅 2010-07-19
山东省定额解释中规定:
施工用水、电源,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引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或使用地点50米范围内,并安置水、电表。施工单位应按水、电表中数量和实际单价,支付水电费。如建设单位未设置水电表,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按工程直接工程费的7‰-14‰结算,其中水2‰-4‰,电5‰-10‰。

其他省市定额中规定:
未安装水电表时:土建工程水费按基价直接费的0.7%;电费按基价直接费的0.8%;装饰、安装工程水费按定额人工费的3%,电费按定额人工费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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