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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中的勋章

 昭忠祠 2010-07-25
中国抗日战争中的勋章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6 1:37:20

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颁发《陆海空军勋赏条例》、《陆海空军勋赏条例实施细则》、 《特授空军将士复兴荣誉勋章条例》以及多种关于颁发奖章的奖励条例。
  截至1943年9月, 颁发有“国光勋章”、“青天白日勋章”、“宝鼎勋章”、“云麾勋章”、“复兴荣誉勋 章”等五种勋章;“陆海空军奖章”、“光华奖章”、“干城奖章”、各种“比赛奖章”、 “空军星序奖章”、“空军宣威奖章”、“华胄荣誉奖章”等多种奖章。
  “国光勋章”不分等级,授予陆海空军抵御外侮保卫国家著有特殊战功的军人。“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授予陆海空军于战时抵御外侮立有卓著战功的军人。“宝鼎勋章” 分为九等,一至四等授予将官,三至六等授予校官,四至七等授予尉官,六至九等授予准 尉、准佐及士兵。“云麾勋章”分为九等,授予的等级区分同宝鼎勋章,二者不同的是, 前者侧重奖励战功,后者侧重奖励军队建设方面的勋绩。
  “复兴荣誉勋章”区分为一、二、 三等,主要授予战时捍卫领空作战中著有特殊功绩的官兵,在空中或地面指挥得力著有战功的大队长以上长官,亦可授予;一、二、三等按战绩论,如空战中连续击落敌机 9架以上者授一等,6架以上者授二等,3架以上者授三等。
奖章,有的分为若干等级,如“空军星序奖章”就分为10个等级,用星的数量标志,称一星奖章、二星奖章…… 十星奖章;有的设有若干系列, 如“比赛奖章”区分为绩学奖章、射击奖章、骑术奖章、操舟奖章、飞行奖章、特技奖章等。
  奖章的授予对象,有的只授给军人,有的可授给军人和军用文官,有的除授予军队内部人员外,还可授予地方人员和外国人。
获得勋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缴销其勋章:被剥夺公民权终身者;明令剥夺其勋章者,丧失中国国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佩带勋章: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判服有期徒刑尚未期满者。获得勋章者死亡后,勋章免缴。勋章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抵借财物,违者除道缴勋章外,还科以行政处分。
  国民党的勋章分通用勋章同军种勋章两种。通用勋章是三军都可以授予的,从高到低有:
国光勋章,青天白日勋章,宝鼎勋章(一等至九等),忠勇勋章,云麾勋章(一等至九等),忠勤勋章。
  现着重要的分别介绍:
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徵容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
  此章于1937年11月8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所制定,並归定于1938年2月10日施行,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此章颁給陆海空军军人,捍卫外侮,保卫国家,著有下列特殊战功之一者颁給之:
   一、歼灭敌军全部或大部,並夺取敌军重要地点,及军旅火炮或重要军备等。
   二、坚守要隘使敌不得逞,致我军克奏齐功者。
   三、歼灭或捕获敌军重要人员者。
   四、断绝敌军交通,或夺获敌军粮、军械,战局因此改观的功者。
   五、冒险伏置水雷,得以轰沉敌之军舰或加危害,使敌丧失战斗力者。
   六、冒险冲破敌之包围或封锁,以苦战斗运输之途,终得达其目的者。
   七、首先占领有守备之炮台港湾或城市者。
   八、夺获或击沉敌主力军舰及军用船只者。
   九、冒险入敌之港湾破坏其舰船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五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八架以上者。
十一、封锁敌之港湾达成其任务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要塞、重要军港、航空母舰、主力舰及其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沉沒,影响敌战力或轰炸交通要点使敌军运输補給陷于瘫痪因而获得重大胜利,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冒险侦察精密准确,赖以洞悉敌情因获胜利,予敌重大损失或使我军避免重大损失者。
十四、捕获或击落敌飞机五架以上或捕获敌军战车八辆以上者。
此章于著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肋下:著军常服守,得佩帶勋表。与陆海空军勋章並佩时,居于最高之位置,其他勋章則依照规定顺序佩列

青天白日勋章
青天白日勋章中心为青天白日徽,代表国家(注:抗战时期),四周为光芒,象徵荣获此章者,有御侮克敌,使国家光辉四耀之功。
此章于1929年5月15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颁发行。于1935年6月15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給陆海空军军人,凡捍禦外侮,保卫国家,卓著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給之:
一、运筹适宜获得全功者。
二、战斗间处置妥善,使全军或一部得重要之胜利者。
三、冒险前进侦察得重要敌情致获得全胜者。
四、最困苦时毅然奋起战斗挽回颓勢者。
五、冒险办理战场后方勤务成绩最著者。
六、冒险破坏敌人伏置水雷或障碍物以开辟战舰之进路者。
七、我军舰护送多数船舶骤遇敌优势舰队剧战之后,俾护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八、于一次任务中击落敌机四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六架以上者。
九、空中轰炸命中敌军之重要根据地、高级司令部、兵工厂、巡洋舰驱逐舰等,使之全毁或沉沒,有确实证明者。
此章于著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肋下:著军常服时,得佩帶勋表,与他种勋章並佩时,其位置居于国光勋章之后,宝鼎勋章之前。
宝鼎勋章
  宝鼎勋章中心为宝鼎,四周为光芒,鼎为我国古代传国之宝,象徵荣获此章者,卫國有功,国家珍视如鼎,荣誉之光四射也。
  此章于1929年5月15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颁发行。于1935年6月15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为大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各等均有表。
  此章頒颁給陆海空军军人,凡捍禦外侮或震慑內乱,具有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給之:
   一、身先士卒迭歼敌寇者。
   二、忠勇奋发打成任务有事实证明者。
   三、歼灭敌寇获得胜利者。
   四、平定內乱功绩卓著者。
   五、镇压内乱擒获叛党首魁及潛逃者。
   六、镇压内乱夺取被据城池者。
   七、长官因公陷于危急极力救护以立功者。
   八、捕获或轰沉叛军用舰船或击落飞机及捕获战车者。
   九、冒险救获被难船只或飞机得获安全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三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五架以上者。
十一、本舰或他舰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险冒险从事得以免其危险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次要根据地、前进阵地、飞机场、港湾、桥梁、各级司令部、机械库、各种轻型舰船、大型商船,或其他各项相当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沉沒,而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捕获海贼或国际海贼证据确实者。
十四、空中侦察所得敌情直接致我军予敌有重大损失或达成其他相等重要任务者。
  将官颁給一至四等,校官颁給三至六等,尉官颁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兵颁給六至九等。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功勋者,得依条例規定颁給宝鼎或云麾勋章。
  此章于看军礼服时佩帶之,着军常服时,得佩帶勋表,一、二、三等勋章佩于左襟中部,凡佩大绶,均由右肩斜至左肋下。四、五等勋章以領绶佩于领下,六等以下以襟绶佩于左襟,与他种勋章并佩时,一至三等位於青天白日勋章之后,四、五等位于同等云麾勋章之前,六等以下佩于忠勇勋章之右

忠勇勋章
  忠勇勋章中心为古战士出战图,四周为光芒,象徵容获此章者,为保卫国家,效忠元首,如古战士,头可断,节不可屈,忠勇之光四射。为国人所敬慕也。
  此章于1944年9月23日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給陆海空军军人,凡捍禦外侮,英勇作战,其有下列事迹之一者颁给之:
一、作战忠勇奋不顾身能适时达成任务者。
二、坚守阵地达成预定任务者。
三、负伤不退继续战斗者。
四、冒险挺进突破敌阵者。
五、临危镇静负伤从容指挥战斗,因而致胜或使我军得安全脱险者。
六、其他忠勇事迹足以得此章者。
  此章于著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帶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宝鼎勋章之左,云麾勋章之右。

云麾勋章
  云麾勋章中心为杏黃旗矗立云霄图,四周为光芒,象徵荣获此章者,指挥作战,参赞戎机,功高云表,荣誉之光四射也。
  此章于1935年6月15日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为大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各等均有表。
  此章颁給陆海空军军人,凡对国家建有勋绩,或震慑内乱,立有下列功绩之一者颁給之:
一、治军有方成绩显著者。
二、发明新兵器用以杀敌而获成效者。
三、筹划作战允洽机宜因而致胜者。
四、战办股匪收复匪区被占地方者。
五、镇守地方肃清潜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宁者。
六、临阵勇敢率先夺取军械及捕获叛党与匪首者。
七、冒险达到命令中之任务者。
八、破获国际阴谋搅乱机关证据确实者。
九、办理困难或危急事件甚切机宜者。
十、服务成績特別优良者。
  將官颁給一至四等,校官颁給三至六等,尉官颁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兵颁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员时,除三等称宝鼎或云麾勋章外,所有名称,均以绶之种类区别之,其一、四、六、八、各等,冠以特种字样。
  此章於著军礼服时佩帶之,著军常服时,得佩帶勋表,一、二、三等勋章佩于左襟中部,凡佩大绶,均由右肩斜至左肋下,四、五等勋章以领绶佩于领下,六等以下以领绶佩於左襟。与他种勋章并佩时,一至五等位于同等寶鼎勋章之后,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勋章之左,忠勤勋章之右

忠勤勋章
  忠勤勋章中心为书和剑,代表能文能武,四周红色者为火,表示熱情。象徵容获此章者,文武兼备,热情如火,为国家为民族勤劳勤勞不懈。
  此章于1944年9月23日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給陆海空军军人,凡服军职十年以上未兼外职,其服务成绩在近十年內曾考优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以上,而行为足资矜式者,或曾获颁与现职相称之陆海空军、光华、与干城奖章,而当年考绩最优者颁給之。並依需要以星加缀。
  此章于著军礼服时,以襟绶佩帶于左襟;著军常服时,得佩帶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云麾勋章之左,大同勋章之右。

光华奖章
  光华奖章中心为日光射出云层之图,四周为光芒,象徵容获此章者,克服困难,冲破阻碍,终于使光明四照也。
  此章於1937年九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之修正陆军海空军奖励条例时候,始增订此章,並明令是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分甲、乙兩种类,每种又分一、二兩等,为襟授,有表。
  此章颁給陆海空军军人於战时或平时著有功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者,甲种颁发給校等以上之军官,乙种颁发給尉等以下之官兵,初次颁二等,再次颁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又非军人或外籍人员,尽力於军事著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於军用者,亦可颁给之。
  此章於著军礼服时,以襟授佩於左襟;著军常服时,得佩帶奖表。与他种奖章並佩时,其位置居於陆海空军奖章之左,干城奖章之右。

干城奖章
干城奖章图案中心为古城一角,四周为光芒,(干城二字,本于诗经,意为「捍蔽如盾.防守如城」),象徵荣获此章者,捍外而卫內,使国家坚强巩固,荣光四射也。
此章於1937年九月七日修正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时增颁。同年十月十六日施行,分甲乙两种,每种又分一、二两等,为襟授,有表。
此章颁給陆海空军军人於战时或平时著有功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者,甲种颁发給校等以上之军官,乙种颁发給尉等以下之官兵,初次颁二等,再次颁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又非军人或外籍人员,尽力於军事著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於军用者,亦可颁给之。
此章於著军礼服时,以襟授佩於左襟;著军常服时,得佩帶奖表。与他种奖章並佩时,其位置居於陆海空军奖章之左,华胄荣誉奖章之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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