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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通会》卷(三)论十恶大败

 命理学苑 2010-07-28

论十恶大败

 

  十恶者,譬律法中人,犯十恶重罪,在所不赦,大败者,譬兵法中与敌交战,大败无一生还,喻极凶也。六甲旬中十个日值禄人空亡,如甲辰、乙巳,甲以寅为禄,乙以卯为禄,甲辰旬以寅卯为空亡。壬申者,壬以亥为禄,甲子旬以亥为空亡。余如丙申、丁亥、庚辰、戊戌、癸亥、辛巳、乙丑等日皆仿此。命中犯者,当以日上见之为是,其余不论。况犯者未必皆凶,若内有吉神相扶,贵气相辅,当为吉论。

  《元白经》曰:“十恶都来十个辰,逐年有煞用区分。”如庚戌年见甲辰日,辛亥年见乙巳日,壬寅年见丙申日,癸巳年见丁亥日,甲辰年见戊戌日,乙未年见乙丑日,甲戌年见庚辰日,乙亥年见辛巳日,丙寅年见壬申日,丁巳年见癸亥日,盖以年支干冲日支干,无禄为忌,余悉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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