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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chao0222 2010-07-30
 产品简介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铁路、公路或联运方式,是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据此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险责任开始于自签发保险凭证,且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于货物运到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收货人应在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检验。

 

条款解析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指南

一、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如何使货主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凡在国内铁路、公路、水路以及以联合运输方式被承运的货物,都可以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这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失,可以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补偿。

二、投保人所要求的投保的风险,条款中没有怎么办?
如果投保人需要投保该保险责任中所没有的风险,可以在参加保险时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特别约定。

三、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投保方式?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向保险代理人投保。(注: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是保险代理公司,也可以是货物承运部门。)

四、怎样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可以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超出的部分无效;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时则按比例赔偿:
保险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投保时,请携带发票、货票作为货价依据。

五、投保人及被投保人有哪些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接受并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六、保险人的免除责任有哪些?
保险公司只能为您承担保单上列明的和特别约定的风险,而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付。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以及由于货物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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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怎么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每个市、县,这给被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十天)报案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一旦出险,可以在出险地当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报案,也可以在承保地公司报案。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下同)的赔案可以在出险地公司迅速赔付。如果损失金额高于三千元,则由出险地公司和承保地公司联系,以确定是由当地机构全权代理赔偿还是由承保地公司亲临出险地理赔。

二、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证明: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
另外,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还需要携带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及诉讼书。

三、保险公司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有多长?
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经过180天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付期有多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得知保险标的出险后,有责任查勘现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认定损失原因,核定是否赔偿。但赔偿金额一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偿。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损失证明。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当地机构。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六、什么是代位请求赔偿权及其效力?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赔偿的同时取得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力,这个权力就叫代位请求赔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并将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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