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分摊公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楼主
一般住宅楼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方法:
各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幢分摊系数 各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分摊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公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一)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本幢房屋内的管道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用房,公共门厅、通道、消防控制室,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共有楼梯、电梯、内外廊、地下室、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一半的建筑面积。 3、地面以上层高超过2.20米的设备层和符合核减建筑面积中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3、第一层架空,用于停放车辆或用作公共开放空间部分的建筑面积。 4、地下室内的公共车库、停车场、以及车位等。 5、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6、商住楼中供住宅使用的在商业房中(无门)的楼梯间,没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买卖双方无协议约定的,不作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给商业或住宅任一方。 7、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带场所的共有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无实用功能的房屋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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