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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往来的利息要不要缴营业税?
集团公司下属十来家分公司,房地产企业,公司之间有借款筹资的业务,比如
子公司从母公司得到注册资本以外的大额资金用来作为融资.这之前会计提利息
计入开发成本,这部分利息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今年营业税法上写到集团委托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的借款不计缴营业税,不是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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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集团公司之间的企业属独立核算企业,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
应交营业税,但集团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通过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
可以不缴营业税.因此,你所说的集团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否缴
纳营业税,其一要看集团公司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一般为县级政府以上),其二,集
团各所属成员的
借款是否经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统错统还.如不具务前述条件的,则要交纳营业税!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是按5%还是还按20%缴纳?
个人向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20%缴纳.因为
借给企业不属于储蓄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征收。
(适用5%税率的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在银行等金融存款储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
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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