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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gzdoujj 2010-08-17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所有制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从制度上保证了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平等权利的实现。此外,在基本经济制度中明确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和不断深化,不仅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焕发了他们更强劲的生命力和增长势头,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实现所有制结构的整体优化。

  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制度也日益健全。长期以来制约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大障碍是产权不清的问题,这里的产权不清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切实的法律保障。从理论上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财产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在现实中如果产权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证,处在经济活动中的私有资本,就缺乏基本的安全感,这一点常常是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产权经济学认为,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产权,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经济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逐步修改《宪法》从法律上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性,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三月十四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宪法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

  和“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修宪全面、准确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尽管此次修宪没有采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表述,但它明确的从正反两方面对私有财产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实际是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高到了一个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拓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完善对私有财产的限制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总之,从整体上看,此次修宪提高了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私有经济的法律保护。

  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障也不断增强,近几年出台了一些专门适用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同时也出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例如:《公司法》《劳动法》《仲裁法》等,这些法律都是着眼于实现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地位,公平竞争,不再强调所有制界限。

  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现实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制约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例如,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主体地位并未完全落实,各地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强迫性的“赞助行为”依然具有普遍性;同时一些民营企业过去为了规避所有制歧视,“戴红帽子”导致的产权归属不清,引发持久的诉讼等依然制约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在诸多壁垒,一些产业中存在的行政垄断抬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限制了公平竞争。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在传统的国有经济控制的部门和领域,例如,自然垄断性行业,电力,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等领域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艰难。而在公用事业领域,例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领域,长期被当作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经营。再者,一些第三产业尤其是新型的服务领域,像金融,保险,通讯,教育,体育等领域,政策和法律或者禁止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或者进入的门槛过高,难度太大。即使在中央政府确定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范围以后,在个别具体政策或一些地方的行政办事程序中还存在着歧视性因素;非公有制经济仍承受着所有制歧视性的政策规定。例如在使用生产要素,获得银行贷款,政府财政支持,税费等方面都难以享受和公有制经济同等待遇。

  同时,法律制度仍需继续完善,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法制化程度相比,我国的法律建设还远未完成。旧的及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旧的、现有的经济体制特别是转型时期经济体制上的,因而作为新生的社会经济力量的民营、私有经济,在现有法律环境中还有许多方面得不到切实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具体表现在,其一,现有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有效覆盖还相当不足,也不配套。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与制约还不够均衡与对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有产权和非公有产权的实际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的保护水平低,部分民有企业产权归属仍不清。总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歧视依然存在。例如,现有的市场准入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现行的《公司法》开始就是以国有企业为本位设立的法律,存在着对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同时也就隐含着对非公有企业的歧视。再者公司法规定的市场进入门槛很高,变相地把民有企业挡在外面。在《证券法》中,由于它出台于亚洲金融危机之际,过多强调了防范风险,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过多,尤其是入世后现行的《证券法》中很多内容与国际证券市场游戏规则相背离。这样一来,一方面不利于非公有经济进入证券市场,另一方面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营和交易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平等,除了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外,非公有制企业税率过高、税负过重,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其二,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与宪法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机制。尽管宪法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权,也规定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条款,但能否在实践中实施,目前实施的环境是否具备,都是尚未确定的问题。同时人们十分关注,宪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权,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否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去起诉侵权行为。其三,目前我国也并未建立起保护私有产权的完整法律体系和框架。例如,宪法虽然修改,但《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税法》等与私有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依然空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担保法》等法律,仍含有与宪法中保护产权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刑法》中对于侵犯私人财产权行为的规定也存在很大问题。总之,仍有一系列与保护产权有关的法律都应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政府过多过宽的行政干预也影响法律的实行。例如,目前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的重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不统一,不透明,不公开;另一方面政策朝令夕改、不稳定,甚至政策之间常常发生矛盾、冲突,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不遵守承诺、背信弃义,甚至撕毁合同。这些不仅弱化了法律的有效性,而且也冲击了本来就脆弱的法律体系,侵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们一方面要不断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和宽松的市场环境,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国家要尽快加强和完善国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法制建设,为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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