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为人通过物发生关系,因此也属于人与人的关系)
2)意志/思想关系:经过国家/法律意志,透过物质形态看意志
2、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对象
4、具有任意性(更多依照当事人意愿)
三、本质
1、萨维尼: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作用于本人——形成人格权
作用与自然——形成物权
作用与他人——形成债权
2、狄骥:社会连带说
依据法律而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义务关系
四、意义
1、法律通过法律关系发生作用
2、法律关系形成案件
3、通过法律关系展开理论体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
一、主体
1、概念: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当事人)
2、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内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客体
概念: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行为(债权关系/代理行为)、人身利益、劳动利益、信息、有价证券、学位等
注意:1、债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2、客体永远存在。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概念:民事主体为现实中某种利益自己为一定行为(行动权)或请求他人(请求权)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授权性)。
2、特征: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治权
2)体现某种利益
3)具有保障性
3、实质:
1)意志说:(萨维尼)权利是意志的自由
2)利益说:(耶林)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梅开尔)权利是法律上的力
4)综合说:(王利明)权利是法律之力和利益的结合
4、权利的分类
1)从客体上划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名誉权、肖像权等
知识产权兼具两者的特性。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A.人身权不可转让
B.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2)从义务主体上划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对事权):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人格权、人身权、所有权
相对权(对人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才可实现:债权
区别:
A.义务人的范围不同:绝对权义务人范围不特定
B.绝对权权利实现绝对
C.绝对权权利义务不对应
D.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E.绝对权具有公开性
F.绝对权的救济手段以恢复原状为主
3)按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特点:客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不需要义务人积极作为,有排他性。
分类:?对物支配:物权。‚对人支配:(自己)人身权。ƒ无形财产支配:知识产权。
B.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相对性、非公示性,实体和程序的媒介,独立的权利。
分类:?债权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ƒ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等
C.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特点:单方面(一方的意思)即可使既存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不需要对方辅助或者共同行为,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有一定的存续期,该权利仅存在于财产方面。
种类:?债权(撤销权、撤回权、追问权、解除权、选择权、抵消权、免除权、租金减少权、渐渐请求权)‚物权(抛弃权、分割请求权、典物赎回权)
D.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形式为前提
特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分类:?担保法(先诉抗辩权)‚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3)可能权
4)既得权和期待权
5)主权利和从权利:两个相互有联系的权利,可独立存在的为主权利,不可独立存在的为从权力。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1)行使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权力行使的限制: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
外部限制:限制来自其他人的权利
内部限制:自由止于权力
3)权力行使的原则:
A.法律和公共利益
B.权利不得滥用
C.诚实守信
4)权力的保护: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必要损失)
公力救济:保护人民的权利,行政方式的救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及其归属的诉讼。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
形成之诉:已经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调节判决变更或终止某种关系的诉讼。
注意:?不明确也可以进行救济‚可能多种方法同时进行。
二、民事义务
1、概念:应权利人的请求为某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目的: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效力上具有约束力和限定性。
3、权利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且形势会得到相同结果。
4、分类:
1)法定:抚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约定:各种合同。
三、民事责任
1、概念: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实质:
1)义务说: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延伸
2)后果说:义务是引起责任的可能性,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目前取用)
3)制裁说: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的惩罚(惩罚性)
3、特征:
1)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
2)财产责任为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3)补偿性责任,惩罚例外
4)一定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
4、分类:合同、侵权以及其他责任。
有限责任: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
无限责任: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以契约为准。
多人责任:?共同责任:责任人一方有二人以上。‚混合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前提为混合过错。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两责任人之间为保证人。
按份责任:责任人之间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
5、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权利)
3)消除危险(又造成损害的危险可要求)
4)返还财产(非法侵占及无效行为)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三包合同)
7)赔偿损失(违约等)
8)支付违约金(仅存在合同中且须约定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
10)赔礼道歉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设立、变更和终止)
1、发生(设立):
1)绝对发生:从前未有的,拥有一切权利的发生。
2)相对放生:权利的转移。
2、变更:主体、内容、客体变更
3、消灭(终止):
1)绝对:权利完全不存在。
2)相对:权利转移。
二、法律事实
1、概念: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实。
2、种类:行为和自然事实,当事人可控制的是行为,不可控制的是自然事实。
1)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合法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内在的,有意思表示的)
B.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履行催告、观念通知、质量瑕疵、感情表示)
C.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但产生了民事法律后果
D.行政和司法行为:引起了民事后果
违法行为:
A.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后果)
B.违约行为(违约责任)
C.其他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自然事实:当事人意志无法左右的状态或者事件
状态:失踪、添附(加工、附和、混合)、战争、占有
事件:自然事件、人为事件
A.自然事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天然孳息、无疑制行为能力人
B.人为事件:战争、斗乱、罢工、人为事故(对于受害人,有纵火、矿难、列车出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