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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程序及事项

 千岛花园 2010-08-18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中成员出资额主要指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多少。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以畜禽、场地、圈舍作价出资等),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合作社全体社员出资多少,在注册登记时不作硬性要求,同时也不需对出资额、物产等进行验资。也就是说,不论合作社有多少资金,只要全体社员认可,均可注册登记。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本条是对社员人员最底限和社员构成情况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成立合作社,必须要有5名以上的社员,如不足5名社员,则工商部门不预登记注册。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具体范本如下,供参考:

  附表1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1×××养殖、销售等。2、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3、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县(市、区)×××乡(镇)×××

     

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市、区)×××乡(镇)×××

   

姓名或名称

证照类别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

身份证及号码

 

   附表11-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县(市、区)×××乡(镇)×××村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业务范围

1×××养殖、销售等。2、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3、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友贵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表1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表11-4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1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1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1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1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1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1

成员主体资格证明                            

1

7

住所使用证明                                

1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1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

10

登记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1

 

 

 

 

 

 

 

经办人签名: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附表1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内容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现金或实物)

出资额

(万元)

备注

 

 

 

 

 

 

 

 

 

 

 

 

 

 

 

 

 

 

 

 

 

 

 

 

 

 

 

 

 

 

 

 

 

 

 

 

 

 

 

 

 

 

 

 

 

 

 

 

 

 

合计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表11-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内容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

类型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表11-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社员签名或盖章: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农民

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一、设立大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日,×××县(市、区)××××××

二、设立大会情况:应到    人,实到   人。

三、设立大会一致表决通过事项:

(一)全体设立人表决统一设立“×××县(市、区)×××乡(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办公地点为×××县(市、区)×××乡(镇)×××村。主要生产经营范围:1×××养殖、销售等。2、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3、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二)全体设立人一致表决通过《×××县(市、区)×××乡(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和《章程》的要求,选举产生理事会和执行监事,其中理事会由×××××××××××××××组成,由×××担任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担任副理事长。执行监事由×××担任。

(四)经全体设立人审查,本专业合作社设立人(成员)组成及人数符合法定要求。设立人共  名,其中农民身份  人,占设立人总数  %

(五)经全体设立人审查,本专业合作社设立人的出资全部到位,总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其中按人民币出资的以人民币计算,非人民币出资(例如以物资出资)的按照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全体设立人进行评估,并同意最后评估作价结果。

(六)全体设立人共同委托  ×××  全权负责办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相关的前置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乡(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等   人发起,于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养殖。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三十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四十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投资兴办经济实体、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活动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1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30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表决、 否决 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2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4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4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1 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3 28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20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5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3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会议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公示 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县(市、区)×××乡(镇)×××

 

×××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

 

猪养社【  】 号

关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全体设立人(成员):

经  年 月 日召开的设立大会选举,本届理事会由×××××××××××××××组成,由×××担任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由×××担任。全部当选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特此通知

 

 

全体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甲方:×××县(市、区)×××乡(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方便×××县(市、区)×××乡(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召开会议、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乙方愿将自己坐落在××××××组的房屋一幢(  M2)无偿提供给甲方合作社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兹有我村×××组村民×××,有座落在我村×××组的平房一幢约  平方米,经协商,×××愿将他的该房屋无偿提供给×××县(市、区)×××乡(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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