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483 - 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T 5483-1996 代替JC16-82 GB5483--8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石膏和硬石膏矿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验收规则及运输、贮存。 1.2 本标准适用于作水泥调凝剂、石膏胶凝材料以及其他各种用途所用的天然石膏和硬石膏矿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200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GB 5484 石膏和硬石膏化学分析方法 3 产品分类 石膏和硬石膏矿产品按矿物组分分为三类。 3.1 G类:称为石膏产品。该产品以二水硫酸钙(CaSO4·2H20)的质量百分含量表示其品位。 3.2 A类:称为硬石膏产品。该产品以无水硫酸钙(CaSO4)与二水硫酸钙(CaSO4·2H20)的质量百分含量之和表示其品位,且 3.3 M类:称为混合石膏产品。该产品以无水硫酸钙(CaSO4)与二水硫酸钙(CaSO4·2H20)的质量百分含量之和表示其品位,且 4 技术要求 4.1 附着水:产品的附着水含量不得超过4%(m/m)。 4.2 块度尺寸:产品的块度不大于400 mm。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4.3 分级:各类产品按其品位分级,并应符合表1要求。
5 试验方法 产品化学分析按GB 5484进行。 6 品位计算 G类产品的品位按(1)式计算: CaSO4·2H20=4.7785×H20+%……………………………(1) A类和M类产品的品位按(2)式计算: CaSO4 +CaSO4·2H20=1.7005×S03%+H20+%…………(2) CaSO4含量按(3)式计算: CaSO4=1.7005×S03%一3.7785×H2O+%………………(3) 式中:H20+%——结晶水质量百分含量,%; SO3%——三氧化硫质量百分含量,%。 7 验收规则 7.1 批量与编号 产品的验收和供货按批量进行。批量由同品种同级别的产品组成。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足二十万吨时,以300t 为一批量,不足300t 时亦按一批量计;年生产能力达到并超过二十万吨时,以600t 为一批量,不足600 t时,亦按一批量计。每一批量为一个编号。 7.2 交货与验收 一般采用散装交货,亦可采用包装交货。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验收方式可采用验收发货或货到验收。由供需双方协商选定。 7.3 取样方法 7.3.1 取样应有代表性。采用方格法。根据矿石质量、块度均匀性和矿堆体积大小确定方格间距。取 样时应在不同深度上取样,每次取样量大致相等。 7.3.2 散装交货时,每批量抽取次数不得少于10次,每次取样量不应少于10 kg,由此组成总样品;包装交货时,每批量抽取次数不得少于20次,每次取样量不应少于5 kg,由此组成总样品。 7.3.3 制样 按GB 2007中4.3条“制样程序”规定进行。 7.4 检验项目及产品检验单 基本分析项目为附着水、结晶水和三氧化硫三项。其他分析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供方应在发货七天内向需方提供产品基本分析检验单。 7.5 判定规则 7.5.1 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判定产品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计算产品的品位。 7.5.2 检验结果中凡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4.1~4.3条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品; 凡检验结果低于表1所规定的最低品位时,则判为等外品。 7.5.3 购货单位在收到产品后,如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检报告。对复检中的质量问题由供需双 方协商解决。如查仍有异议时,双方共同按本标准7.3条规定的取样方法重新加倍取样,由国家指定的 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仲裁检验为最终裁决依据。 8 运输和贮存 不同品种和不同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装运和存放;运输工具及存放场地应保持清洁、防湿防潮,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咸阳非金属矿研究所、湖北应城石膏矿、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河南建材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刘幼红、伍湘秋、林春玉、汪卓敏、王显斌、郑建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的建材标准JC16—82《石膏》和国家标准GB 5483—83《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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