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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税证明》数据填制说明

 搂搂 2010-08-23

《征免税证明》数据填制说明

              

一、项目统一编号:

1、需进行减免税项目备案的,应填写项目备案的统一编号,不能为空。

2、无需进行备案的项目,此栏应为空。

二、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上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代码;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三、企业代码:

在海关报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如无,应为空。

四、企业名称:

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货主单位的规范全称,若名称过长则从前往后取。

五、征免性质/代码:

H2000的征免性质及代码一致。

六、审批部门/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上的审批部门及代码;自有资金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审批部门及代码;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七、许可证编号:

填写与海关联网核销的许可证的编号,一份免税表只能有一项许可证货物。其余应为空。

八、对外签约单位: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如下原则确定:

1、无偿援助货物的,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设备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九、合同号:

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如无合同则填报发票号。

十、项目性质/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性质及代码;自有资金填写企业性质;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十一、审批依据:

海关凭以办理征免税手续的文件号,具体如下:

11996331以前的外资项目和2002101以后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填写总署公告[2002]25号;

21996412002331成立(包括增资)的外资项目填写署税[1997]1062号文;

320024120041231成立(包括增资)的外资项目填写署税发[2002]81号文;

4200511以后成立(包括增资)的外资项目填写署税发[2004]441号文;

5、自有资金项目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填写署税[1999]791号文;

6、内资结转项目及内资鼓励项目填写署税发[2002]2号文;1996331以前的技术改造项目填写署税[1996]236号文;

719971231以前的贷款项目填写计规划[1998]250号文,199811以后的贷款项目填写署税[1997]1062号文;

8、科教用品项目中的技术中心填写署税发[2001]280号文,其余填写署税[1997]585号文;

9、国批减免项目中饲料填写署税发[2001]344号,化肥填写税管函[2005]380号,民用飞机填写署税发[2004]352号,种用动植物填写每年度海关总署转发各有关部门免税进口计划的文号;

10、远洋渔业项目填写署税[2000]260号文;

11、无偿援助项目填写署税[1999]565号文;

12、内部暂定项目在总署下发的年度执行内部暂定税率的文件中落实到企业的,填写该文件号;其余填写《双限暂定税率商品办理证》的文号;

13、残疾人项目进口填写署税[1997]544号文;

14、有特定减免税批准单的填写特定减免税批准单文号。

十二、进(出)口口岸:

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现场海关名称。

十三、有效日期:

指《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时间,一般情况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特殊情况如:文件执行年限到期,可由人工输入。

十四、备注:

以下特殊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否则为空:

1、内资项目若其进口的设备在内资不予免税目录中有技术规格限制,将有关技术参数在备注中注明。

2、同一合同项下功能机组或同一设备分批进口的,应在备注中注明“税号+设备名称+X批进口之X”。

3、设备按功能机组归类,应在备注中注明“设备组成详见随附清单”。

4、同一合同项下生产线或成套设备分别归类的,应在备注栏注明“XX分别归类”;

5、所申报设备若系企业间结转的设备应在备注中注明“从XX企业转入,原进口日期XXXX”。

6、远洋渔业应在备注中注明船名和船号。

7、外资企业委托其它企业代理进口设备的,应在备注中注明“由XX企业代理进口”;

8、单独进口未列明具体名称的零件应注明“零件明细详见随附清单”;

9、海陆石油进口商品应注明所属清单类别;

10、科教用品进口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维修用零部件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免表号+仪器设备名称+仪器设备价值+仪器设备进口日期”;

11、海关认为需要注明的其他情况。

十五、税则号:

指进(出)口货物在现行《进出口税则》上对应的税号。

十六、商品名称:

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具体要求如下:

1、应如实申报,与所提供的合同或发票相符;

2、申报名称应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3、经特定减免税批准单批准免税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批准证件上的名称相符;

4、进口旧设备,应在商品名称中注明“旧”及新旧程度。如“(旧)缝纫机(七成新)”。

十七、规格型号:

进(出)口货物详细的规格型号,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如进口合同或发票中有货物规格型号的,必须在免税表中列明。

十八、数量、单位: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成交单位为准,但不允许为“箱”、“捆”、“包”等虚数。

十九、币制: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二十、单价:

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单价,应与所提供的合同及发票一致,运保费应摊入每项商品价格中。

二十一、总价:

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总价,应与所提供的合同及发票一致,运保费及其他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摊入每项商品价格中。

二十二、原产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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