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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jbreeding 2010-08-24
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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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以来,全国工商部门在保护农民利益、净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开创了农村市场监管维权工作新局面。尽管红盾护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制售假劣农资坑农的现象尚未彻底禁绝,随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作为工商部门,非常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红盾护农行动,切实有效地服务好“三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几年工作实践来看,红盾护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依然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资经营主体监管不到位。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作为国家规定的农资销售主渠道的供销社、农资公司、农技站等部门,由于受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在乡镇以下基本没有设立网点,造成多制并举经营的现象普通存在。一是挂靠经营。一些本无经营权的个人以挂靠、承包为名,在缴纳一定的“承包费、挂靠费”后,打着供销社或农业植保站的名义,成立“分店、连锁店”经营农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据统计,仅武汉市蔡甸区一个地方,2008年挂靠在农业植保技术服务中心和供销社的农资经营户就达190家,占该区农资经营户的67%。二是无证照经营。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农村,少数农村干部或种田大户以服务农民为借口,既不办理《农资经营许可证》,又不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农资产品经营,有的组织大批农资,直接在田间地头对村民赊销。三是超越范围经营。有少数农村副食品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也经常偷偷从事农药、化肥等农资经营。挂靠经营、无证照经营、超越范围经营现象在目前特定的环境下有一定生存土壤,因此给工商部门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加之少数基层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导致农资经营主体不能完全得到有效规范。 
    (二)农资整体质量不容乐观。由于农资质量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使得经营者进货渠道混乱,少数经营者为贪图便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甚至是国家明显禁止生产销信的农资产品,还有一些农资经营者质量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农资购销台账流于形式,农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三)农资广告监管还未引起重视。有些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私自印制虚假农资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还有些任意夸大农资功效、用途,引发农民的购买欲望,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相对农资产品监管,农资广告的监管还未引起基层执法人员的普遍重视,存在一定的漏洞。 
    (四)农民的防范意识有待提高。许多农民对于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的运用主要凭经验,对于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多,缺乏识别真伪,质量高低的知识,有的甚至道听途说上当受骗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工商部门的宣传,大量的只是局限在投诉维权知识上,对相关识别使用专业知识宣传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农民防范能力提高的需要。 
    (五)管理机制不够顺畅。农资监管涉及面广,主管农资市场有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管理方法,好办的事情抢着管,出现问题相互推,部门间的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各自为政多,联合执法少,重复检查、表面宣传多,深入实际少,阶段性和季节性整治多,持续性和系统性监管少,分散的监管体系、部门利益偏好作祟,致使在基层很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六)监管素质不相适应。农资监管需要执法人员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长期以来,工商部门主要侧重于经营行为和主体资格的监管,而对生产加工,执行检验标准、使用效果、商品包装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严重制约了执法的效能。 
    二、深化农资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彻底清查经营主体。近几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多次发文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因此,工商部门登记窗口要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审查登记材料。基层工商所要对涉农市场主体要进行“实地勘验”,充分发挥年度检验的作用,积极与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核查经营主体资格。对具备经营零售业务的,直接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前置审批证件无(失)效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的农资经营主体,从源头上杜绝乱挂靠、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现象。 
    (二)规范经营关,延伸打假维权网络。一是强化“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加强农资经营户“进货台账”、“销货台账”、“进货发票”、“销售发票”、“产品质量信誉卡”、“承诺书”的建立规范,对农资的来源、仓储、运输、质量状况、购货、销售情况详细记录,建立跟踪档案,通过加强检查督促力度,增加农资商品经销透明度。二是强化农资市场长效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维权网络便民服务、发现预警、权益保护三大机制和助手、协调、举报、监督、宣传的五大功能作用,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进市场活动,健全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完善农村消费纠纷维权机制,发挥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三是积极推进农资商品连锁经营。实行由供销社下属的农资公司在城关设立连锁总店,在各乡(镇)、行政村设立连锁店,连锁总店对连锁店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内部管理。工商部门统一核定乡(镇)、村级连锁店名称及经营范围,重点加强农资连锁总店管理。通过推进连锁经营,全面规范农资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农资商品质量。 
    (三)落实监管关,引进科学监督手段。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引进现代的科学监管手段,强化对农资市场的监管能力。一是完善市场巡查手段。因地制宜引进农资质量检测设备,如质量检测车、质量检测仪,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随时对农资市场产品质量进行监控。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培养。对身处农资市场监管第一线工商执法人员进行农资专业知识培训,聘请专家传授农资商品基本知识,增强对假冒伪劣农资的鉴别能力。三是成立农资专项整治队伍。通过专业执法队伍,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力度,严厉查处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典型案件。四是建立起一套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建立相互监督,快速反应,案件转办、定期联席等制度,构筑一道强有力的质量保障屏障。 
    (四)完善售后关,建立售前留样备查制度。一是要建立农资经营户“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对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实施市场禁入,并公之于众。二是建立农资商品陈列室,实施登记备案制,对每个农资经营户所经营的农资品种(特别是种子、农药)数量来源进行售前登记备案,留样陈列备查,并依托村委会和农产品种植协会,将备案室建在种植面积较大的农业园区,真正方便农民及时对比和甄别。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行保证金制度,对信誉高、规模大的农资经营户,先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当农民因为农资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时,可从保证金中先行赔付,再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蔡甸分局  摘自《武汉工商》2009年9期(作者: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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