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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向生命和理性致敬

 刘阳怀 2010-08-24

2010-08-24 11:20:05

归档在 公民社会 | 浏览 668 次 | 评论 9 条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23日提请审议。引人注目的是,现行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这次拟取消的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草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盗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另一方面,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规定为犯罪。

 

一手严,把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一手宽,在死刑改革上迈出了最大的,并且是实质性的步伐。体现了我国刑法大修的原则宗旨:防卫社会、保障人权。

 

飙车、酒驾、逃薪入罪,可谓众望所归,生命和尊严至上,特别某些恶意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不祭其杀手锏不足以防卫社会。而对13种死罪“放他们一马”,则同样以另一种方式,保障个人生命权利的方式,向生命尊严致敬。

 

此次盗窃罪免死,不能不让我想起孟德斯鸠的名言,他说,在一个国家里,如果盗窃十块钱和谋杀国王都是死刑的话,那么人们都去谋杀国王,因为杀了国王就窃取了国库。而在俄罗斯,以前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因为对一些经济犯罪而言,如果贪赃盗窃诈骗也和杀人放火一样难免一死,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反而自我解脱,成了“自由人”,不如一不做二不休。

 

因此,少杀、慎杀乃至不杀,是对生命表达敬意,同时也能培养一种理性的公民精神。在中国现阶段,完全“不杀”还不能过民意这道关,但是“死刑观”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两百年前,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人类应当废除死刑的时候绝大部分人认为他是疯子。但今天,据统计,到2005年4月止,世界上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其中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有 83个;废除对普通罪行的死刑的有 13个;在实践中因不执行死刑而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有22个。以上共计有118个国家。

 

先有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现有刑法大修,法律现代化的步伐就在与生命、人权、理性精神的互动之中,加速合拍。这一接轨的结果将会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就是理性,法制是国家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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