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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求真 -择日

 逍遥帮主 2010-08-29

选择求真卷十

巡山罗喉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罗 喉:癸 艮 甲 乙 巽 丙 丁 坤 庚 辛 乾 壬

起例:巡山罗喉,为太岁前一位,子年在癸,丑年在艮,寅年在甲,卯年在乙,辰年在巽,巳年在丙,午年在丁,未年在坤,申年在庚,酉年在辛,戌年在乾,亥年在壬也。

《宗镜》曰:巡山罗喉,止忌立向,开山修方不忌。

通书曰:申子辰,罗喉乙巽辛,寅午戌,丁癸艮宫出,巳酉丑,丙壬乾作首,亥卯未,申庚坤大忌。注曰:申年辛,子年乙,辰年巽,寅年艮,午年丁,戌年癸,巳年丙,酉年乾,亥年庚,未年坤,以一白水星制之。

《义例》曰:按起例,巡山罗喉为岁前最近之方,又为岁君,自本年至次年所巡行必经之地,故立向避之。以其为岁前一位,犹前星为太子,次于岁驾,不敢抵向,但又不敢斥言前星以为神煞名字,而以佛子之名罗喉当之,故曰罗喉也。通书即论三合之方,而其罗喉所在之方,与三合全无取意。起例则申子辰年在庚癸巽,寅午戌年在甲丁乾,巳酉丑年在丙辛艮,亥卯未年在寅乙坤,皆成双山三合五行,甚为有理。通书惟辰巳午未年与起例合,则其为传写之误无疑矣,今依起例改正。

《利用》曰:按巡山罗喉为太岁前一位,逼近太岁,故立向忌之。寅年在甲,巳年在丙,申年在庚,亥年在壬,虽近而不同宫,对宫双山之月有吉星到山到向,坐山乘旺尤可择吉取用。若子年在癸,丑年在艮,卯年在乙,辰年在巽,午年在丁,未年在坤,酉年在辛,戌年在乾,则与太岁同宫,勿犯可也。通书谓以一白水星制之,则误作四余之罗喉,以为属火谬矣。大煞 旧名打头火  金匮星同位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 煞: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明时总要》在子年起子,逆行四仲。

《历例》曰:大煞者,岁中刺史也,主刑伤斗杀之事。所理之地,出军不可。向之并忌,修造犯之,主有刑杀。

曹震圭曰:大煞者,是岁三合五行建旺之辰,将星之位,名曰刺史。

《考原》曰:大煞子年在子,丑年在酉,寅年在午,卯年在卯,辰年又在子,如是逆行四正,盖申子辰三合为水,水旺于子也,四酉丑三合为金,金旺于酉也,寅午戌三合为火,火旺于午也,亥卯未三合为木,木旺于卯也。

《义例》曰:按子午卯酉,水火木金之正位也,天地之交,而日月之冲也,故太岁在四正,则太岁自当之,名太岁,则大煞不足云矣,犹天子自理其几内也。若太岁在孟季,则正位也成大煞。大煞云者,亚于太岁,而重于管符白虎也,故《历例》有刺史之称。盖古之刺史,得生杀一方也。

《宗镜》曰:打头火,即大煞,为太岁,三合旺方,又为金匮星。书云:人家弱修金匮。独火将星原同位是也。盖太旺则亢,亢则属火,故有不宜,苟无制伏,决主火灾。然制化得宜,修动旺方,则发丁旺家,以火星气旺,有生发之意也。惟子午卯酉年,系叠岁君,不可犯,其余年分,仿制三煞法,以三合局制之,通书忌用寅午戌局,非是,若巳酉丑年,打头火在酉,不用寅午戌局何以制金之旺气乎?

此煞与天官符、俱可吉可凶,不与三煞,此三合制矣,再得年月一白水星,或年月壬癸水德岁命禄贵尤妙。四柱忌用丙午丁,至八节之丙丁奇则又吉而不忌也。年金匮不空,则修月金匮尤稳,月金匮又不必克,但诸吉同到则吉。寅午戌月在午,巳酉丑月在酉,申子辰月在子,亥卯未月在卯,择吉日修之,主发人丁,也要无别紧煞乃可。《利用》曰:月家金匮方,今通书不载,然也有理,但四仲月会月建,也须避忌,与太岁同。

按大煞,《考原》谓三合旺方,《义例》谓岁在四正,太岁则大煞,岁在孟季,则四正也成大煞,亚于太岁云云,其意明矣。然大煞旧名打头火,通书遂误作火星,谓忌用寅午戌局,《宗镜》指其非是。举巳酉丑年打头火在酉,不用寅午戌局,何以制金之旺气乎?可谓知义矣。至曰太旺则亢,亢则属火,是又泥大煞打头火名目而强为解说也。至用一白水星,壬癸水德忌丙丁干,认作火星制伏,不大相此谬乎?盖三合旺方,不过嫌其过旺则亢,《易》曰亢则有悔是矣,非旺而属火也。其主三合局制大煞诚为的当,但各年有分别。如子午卯酉年,太岁则大煞,欲制大煞乃克岁君,不宜。余年俱可。总之,大煞打头火非凶煞也,除太岁值方慎用,得太阳奇德及岁命禄贵诸吉临之,自可以制化。要知此指修方而言。(见于地官符篇利用节)论火星

飞大煞

通书曰:打头火忌修方,寅午戌年在午,亥卯未年在卯,申子辰年在子,巳酉丑年在酉。盖子午卯酉是本宫旺乡,飞宫犯之则凶。

《选择宗镜》曰:打头火,即三合旺方,又为金匮将星,主火烛,若叠太岁尤凶。盖太旺则亢,亢则属火也,其法以所用月建入中宫,顺飞九宫,遇本年三合旺方,为月打头火,每宫占三位。

《义例》曰:按打头火即本年大煞逐月飞吊之位。其逐月飞吊,与天官符同法。天官符为临官,大煞为帝旺,其曰火者,以其旺极为灾,也犹灾煞之名天火耳。打头火名不雅训,又嫌多立名色,易致失实,故名曰飞大煞,以存本意云。

 论火星

火星有三十余种,内惟年家之打头火、独火,月家之丙丁火,日家火星日为有理,其余概不载录。

通书曰:独火,打头火,月游火,不忌安葬,然必与年遁丙丁或月家丙丁独火会合方忌,不会合不忌。即丙丁独火不与诸火会合,也不忌也,宜用水星水德制之。又本日忌用丙丁寅午戌月日时,丙丙丁奇九紫星助其火气也。

辟谬曰:凡人家竖造,纯用一派金水,无一点火星,又值金寒水冷之时,反主寂寞。合得火星,始有荣昌气象,但不宜多,要制伏得宜耳。

按,制火星之法,诸说皆同水德者,壬癸也。年家用五虎遁,月家用月建入中宫,顺数至壬癸是也。水星者,一白也,年家用值年星,月家用值月星,入中宫顺遁一白星是也。通书谓四柱忌用丙丁干及寅午戌火局甚当,又曰三奇丙丁三元九紫虽属吉星不取宜用也有理。

又按,独火即翻卦中廉贞,丙丁独火即月建入中宫飞遁丙丁干,谓为火星,不背于理。推月游火,取太岁前一辰所统之卦,如子年前一辰是丑,丑艮寅同卦,即起正月月游火。正月在艮,二月在离,顺行九宫,殊无理义,故不录也。(详于《协纪义例》六本条内)其打头火既详六煞条下,即通书谓必与年月之丙丁火会合方忌,如不会合忌也可,其非实属火也。然相传既久,故录其近理者焉。至于制法,也取水星水德而已。

年独火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独 火:艮 震 震 坎 巽 巽 兑 离 离 坤 乾 乾

通书曰:独火一名飞祸,又名六害,即盖山黄道之朱雀廉贞也。修营动土犯之主灾,葬埋不忌。辟谬曰:此独火与飞天独火不同,飞天独火乃太岁死地,与炙退同位也,年独火乃翻卦中之廉贞五鬼火也,名五鬼独火,忌修方动土,不忌开山立向。

独火占方,以月建入中宫,遁得壬癸水德及一白水星到,则不忌,若遁得丙丁干同到,其火必发,且有血症官灾。昔有人于丁未年,二月修离方,是年独火在离,将二月癸卯建入中宫,遁得丁火到离,其火应手而发,可知独火不可轻犯也。

子按其火应手而发,因会合年遁月飞之丙丁火也,苟不会合,纵犯独火无忌。李氏谓不可轻犯,则惑之甚矣。

其法先用后天卦位,从太岁对宫卦起。如子年属坎卦,坎与离对,故子年在离起,丑寅属艮卦,艮与坤对,故丑寅年在坤起,卯属震卦,震与兑对,故卯年在兑起,辰巳属巽卦,巽与乾对,故辰巳年在乾起,午系离卦,离与坎对,故午年在坎起,未申属坤卦,坤与艮对,故未申年在艮起,酉系兑卦,兑与震对,故酉年在震起,戌属乾卦,乾与巽同,故戌亥年在巽起。然后再用翻卦掌,寻廉贞在何卦,即是独火。如子年在对宫离卦起,离与震互翻,震起贪狼,弦起弦落,数至廉贞在艮。如丑寅年,在对宫坤卦起,坤与艮互翻,艮起贪狼,中起中落,数至廉贞在震。余仿此推。

其序:贪、巨、禄、文、廉、武、破、辅。弦起弦落,中起中落,下起下落。

《义例》曰:独火与盖山黄道同一起例,如子属坎,对宫为离,即以离为本宫卦,下一爻阳变阴,为艮为廉贞,故子年以艮为独火。丑茵年皆属艮,对宫为坤,即以坤为本宫卦,下一爻阴变阳,为震为廉贞,故丑寅年皆以震为多火也。余仿此。又按,盖山黄道兼用纳甲三合,独火即止用本卦。通书曰:独火方遇丙丁飞吊其上,其火方发,无凶神并不妨。然则本宫且不必忌,纳甲三合又为迂远矣。其不用也宜哉。丙丁独火

通书曰:丙丁独火忌修方,其法以月建入中宫飞吊,得丙丁二字到方,修工动土犯之凶。

辟谬曰:月家之丙丁火,不必便三合局克,但取一白水及水德制之即伏。或四课用壬癸干也可。

《义例》曰:丙丁独火,乃诸火之总要,盖取天干丙丁之气照于其上,为火之所由发也。如甲己年正月修作,即以丙寅入中宫,顺数丙在中五,丁在乾六,则正月丙丁独火在中宫与乾宫也。若丁卯月修作,即以丁卯入中宫,以次顺数,丁在中三,而丙复在中五,则二月丙丁独火俱在中宫也。然必与年独火飞煞并方忌火星日

例曰:四孟甲子乾顺程,仲月兑宫甲子离,季在艮宫顺数去,日临兑位是火星。

火星日,乃紫白中之七赤火也,洛书以九紫为吉火,以七赤为顺火。其法将六十甲子,顺布九宫,数至七赤兑位,即其日为火星也。四孟月从乾宫起甲子顺数,四仲月从兑宫起甲子,四季月从艮宫起甲子,俱顺行九宫,忌起造与占盖,不忌安葬,有制不忌。

按火星非凶日也,或其方既叠诸凶,而又值火星日方忌,否则虽遇其日无妨,智者勿泥浮天空亡

年    干: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浮天空亡:离 坎 巽 震 坤 乾 兑 艮 乾 坤

          壬 癸 辛 庚 乙 甲 丁 丙 甲 乙

《起例》曰:浮天空亡,甲年离壬,乙年坎癸,丙年巽辛,丁年震庚,戊年坤乙,己年乾甲,庚年兑丁,辛年艮丙,壬年乾甲,癸年坤乙。

通书曰:浮天空亡,乃年干纳卦之变卦,与纳甲绝命破军位也。用天德月德照之,本命贵人禄马制之。甲己年壬,乙戊年癸,丙辛年辛,丁年庚,庚年丁,辛年丙,壬年甲,癸年乙。

《宗镜》曰:甲己辛年丙壬,乙庚戊年丁癸,丙癸年乙辛,丁壬年庚甲,山向并忌,谓止忌向,而不忌山,非是。

《义例》曰:绝命破军,原系卦位,故以年干纳甲之卦为本宫,取中爻变之卦,为破军所在。如甲为乾卦所纳,则乾卦为甲年本宫中爻变为离卦,离纳壬,故甲年以离壬为破军也。余仿此。惟今通书止用干,而遗卦是取末而舍本,又以己年同于甲,犹谓己与甲合,至以戊年同于乙,则庚自不可解矣。夫坎纳戊,离纳己,乃纳用本义,二十四山无戊己,故离纳壬,坎纳癸,以八卦分纳八干耳。若年干戊己,未有不以坎离为本宫,而反统同于乾坤者也。《宗镜》并忌山向,甚为有理,而谓一年占两方,则益失本意。盖其袭误久矣,今从起例改正。

《利用》曰:按浮天空亡,以年干取纳甲之卦,又以卦变绝命,兼取所纳之干,教之阴府太岁取意更为迂远,但各本通书俱用之,然也年家小煞耳,当以六德照之,非但天月二德而已。绝命破军,于九曜属金,取三奇九紫到方,于意更切,贵人禄马则通例也。一说用月刑冲,大谬矣。夫以月刑之冲之,则其方系月刑月破矣,以日刑之冲之,则其方系日刑日破矣,二者皆选择之所忌,欲以制凶而反招凶,可乎?

破败五鬼

年    干:甲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破败五鬼:巽 艮 坤 震 离 坎 兑 乾 巽 艮

《历例》曰:甲壬年在巽。乙癸年在艮。丙年在坤,丁年在震,戊年在离,己年在坎。庚年在兑,辛年在乾。

《乾坤宝典》曰:五鬼,五行之精气也,主虚耗之事。所理之方,不可兴举,犯之主财务耗散。

通书曰:修造犯之,主虚耗,宜用太阳三奇岁月德合岁命贵人禄马制之。

曹震圭曰:按纳甲法,乾纳甲壬,其冲在巽,故甲壬之年在巽也。坤纳乙癸,其冲在艮,故乙癸之年在艮也。艮纳丙,其冲在坤,故丙年在坤也。兑纳丁,其冲在震,故丁年在震也。坎纳戊,其冲在离,故戊年在离也。离纳己,其冲在坎,故己年在坎也。震纳庚,其冲在兑,故庚年在兑也。巽纳辛,其冲在乾,故辛年在乾也。

《义例》曰:按破败五鬼云者,以其方冲破岁干所纳之卦位,故以破败为名,而系之以五鬼者,言其幽阴之象云尔,是从岁破之例例之而及于卦位者也。然后天卦位则然,而先天卦位则又不尔也。且后天卦位所为出震齐巽云云者,是从东以至东北,为一岁天行之序也,古圣并未尝以方位冲射言之。若夫先天八卦,天地定位,山泽通气,雷风相薄,水火不相射,转以对待为义,不嫌冲射也。然则强取易卦以就建除之例,谓巽能破败乾宫之意,艮能破败坤宫之气者,于理不可通也。以今旧历所用,姑存之,实则无所关系。

利用曰:按破败五鬼,为年干纳卦之冲,较之浮天空亡尤为小煞,岁月德合制之固为亲切,然太阳三奇九紫白,有一吉星到方,也自可修矣。

大将军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 将 军:酉 酉 子 子 子 卯 卯 卯 午 午 午 酉

例曰:亥子丑年须防酉,寅卯辰年子上游,巳午未年却在卯,申酉戌年午堪忧。

通书曰:大将军,方伯之神,其方忌兴造,若不会诸凶,用真太阳制之吉。

《神枢经》曰:大将军者,岁之大将也,统御威武,总领战伐,若国家命将出师攻城战阵,则宜背之,凡兴造皆不可犯。

李鼎柞曰:孟岁以胜光,仲岁以小吉,季岁以传送加岁支上顺数,逢天罡为将军,如子年是仲,即以小吉未加岁支子上顺数,至酉得天罡,辰即酉为大将军也。余仿此。

曹震圭曰:大将军,其德忠直,常居忠正,三年一迁。所理之地,可以命将帅,选威勇,以伐不义。

《考原》曰:大将军统御武臣之职,有护卫虎贲之象,故居四正之位,而

从岁君之后。如寅卯辰岁在东方,则居正北,巳午未岁在南方,则居正东,申酉戌岁在西方,则居正南,亥子丑岁在北方,则居正西也。

《义例》曰:按克我者为贼,我克者为仇,其拒仇贼而生我,又后于我者,大将军之象也。

《准南》云:子孙为宝爻,即其义也。岁在东方木,西方金克我,北方水拒隔之。岁在南方火,北方水克我,东方拒隔之。岁在西方金,与东方木为仇,中央土拒隔之。岁在北方水,与南方火为仇,西方金拒隔之。其必居子午卯酉者,在师中吉之意也。或曰岁在西方,而大将军居午,午为火,何言土也?曰五行家以己为戊,以午为己,午固土也,且大将军必居太岁之右,军师尚右,其右之正位必大将军也。

《利用》曰:按《蓬瀛书》曰岁在四孟,太阴与大将军合于四仲,名曰群丑,须太阳到方,如申年太阴,大将军合于午,必六月太阳到午宫,又用午时修之,谓真太阳到方也,大吉。若寅月太阴与大将军合于子,子时太阳无光,兼取丙丁九紫到方为吉。若不会太阴,不叠凶煞,则有一二吉星到也可修也。

按利用谓四孟年,太阴与大将军合于四仲,名曰群丑者,盖寅年灾煞太阴同在子中,申年在煞太阴在午,巳年在煞太阴在卯,亥年灾煞太阴灾酉,固曰群丑。而寅年子月,申年午月,巳年卯月,亥年酉月,此巳仲月,乃群丑当旺之时也,不宜轻犯。然不止此,即辰戌丑未年,大将军与打头火同位,卯年大将军与岁刑同位,李奉来曰:大将军所占之方,若与打头火岁刑岁厌同位,皆为群丑会聚,犯之决主见凶,更忌还为之月,尤不宜修。非叠诸凶,则以太阳紫白三奇二德同到,修之不忌。

有陈姓祖地,坐酉向卯,兼庚甲,历葬多年。甲戌岁,有旧坟右凿穴,作眼睛双坟,拒天心十字,是七午三丙位也。其年大将军白虎金神打头火群丑聚午方,理当忌修,予选取七月二十九日午时即兴工凿穴,课是甲戌、癸酉、丁巳、丙午,得八节丁奇,与岁命贵人飞遁到午,用太阳正照,且本年太阴掌贵元水掌马元,其时太阴与水同聚于午,有群吉会集自可制伏,否则不宜妄动。

《宗镜》曰:大将军占方不可修,然有轻重,如巳午未年,大将军在卯,甲己年,则卯乃丁卯也,再以月建入中宫,顺数九宫,惟乙亥月丁卯仍在卯上,谓之大将军还位,修造犯之凶,余月则丁卯飞山别方,卯上得年家月家之紫白,或太阳三奇也可修也。

大将军还位定局

占卯惟十月还震宫,占午惟正月还离宫,占酉惟六月还兑宫,占子惟六月还坎宫。

太阴、吊客、丧门、白虎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太阴吊客: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丧    门: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白    虎: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太阴:《神枢经》曰:太阴者,岁后也,常居岁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修。

曹震圭曰:后妃所居者,后宫也。后宫之星,在帝后二星(按,紫薇垣北极五星,第二为帝星,第四为后宫),故太阴常居太岁后二辰。子年起戌,顺行十二辰,如子年在戌,丑年在亥是也。

《义例》曰:按《史记白圭传》曰太阴在卯,镶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至酉。镶明岁衰恶至子大旱。明岁美有水,至卯积储率数倍。张守节《正义》曰:岁后二辰为太岁也。又《吴越春秋》载记倪曰:太阴所居之岁,留息三年,贵贱见矣。又《越绝》载记倪曰:从寅至未阳也,太阴在阳,岁德在阴,岁美在是。圣人动而应之,制其收发。然则太阴之神,为年谷丰欠水旱之占也,今历家谓修造等事不宜抵向,其说不符于古,然或别有所自来,未可据以为非。顾从太阴例之,则所谓蚕室蚕命蚕官者,其方位所在,必有每岁蚕丝丰欠之占,而今不可考矣。又按四利三元,以太岁前三位为太阴,与此同名不同位,盖各为一家,不嫌并存也。

吊客:《纪岁历》曰:吊客者,岁之凶神也,主疾病衰泣之事,常居岁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造,及问病寻医吊孝送丧。(吊客与太阴同位)

《蓬瀛书》曰:子年在戌,顺行十二辰是也。其位与官符对冲。

丧门:《纪岁历》曰:丧门者,岁之凶神也,主死丧哭泣之事,常居岁前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举,犯之者,主盗贼遗亡死丧之事。

《蓬瀛书》曰:子年在寅,顺行十二辰。曹震圭曰:丧门者,太岁之辕门也,故常居岁前二辰。或谓丧门与白虎对冲,白虎主丧服之事,冲之故凶。

《利用》曰:按丧门吊客,为岁破三合小煞也,三合之冲破则凶,破之则合,未为凶也。如两方同修,则与岁破合局冲克岁君,大忌。若单修一方,则止取吉星照盖,用岁三合日月,惟忌岁破三合月日耳。如子年丧门在寅,吊客在戌,修寅方,宜用子辰月日时,合太岁,忌用寅午戌月日时,合所破,也不用甲冲寅方也。问病寻医,吊孝送丧应不忌,且如太岁在南方,将终年不向南行乎?

白虎:《人元秘枢经》曰:白虎者,岁中凶神也,常居岁后四辰,所居之地犯之,主有丧服之灾,切宜慎之。曹震圭曰:白虎武职也,官符文权之职,岁中掌符信之官,文居前而武在后,如寅午戌为三合,则午有官符文权也,戌有白虎武职也。余仿此。(制法见上地官符篇内利用节。此与下飞廉白虎不同。)

太阴大将军丧门吊客总论

《历例》曰:《天文志》中宫天极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旁三星三公。或曰:子属后勾四星,未火星后妃,余三星后宫之属也。

《礼记》曰:天子掌阳教,后掌阴教,故以岁后二辰象之,而名之太阴焉。夫太阴之职,将以助阳出治也,大将军之职,虽主生杀伐,然杀伐者,凡以锄邪凶而扶正直,也所以佐阳出治也。若其年太阴与大将军同位,则是穷阴沮寒,奸吝暴乱,而绝无生养之意矣,故曰群丑为方位之最凶也。然太阴之方又为吊客,何也?盖岁后二位与岁前二位,必属三合,如太岁在午,则后二辰,前二申,申与辰必暗拱子以克太岁矣。太岁在丑,则后二亥,前二卯,卯与亥必暗拱未以冲太岁矣。为太岁所冲克,与冲克太岁者,皆死地也。然则扶助之者,非丧门吊客之象也?门必在前,故前丧门,客者,自他方至者也,故后为吊客。阴阳之义,美恶不嫌同位,各从其所用耳。丧门之位,又为朱雀,则以前朱雀,后元武,而以太岁前二位为朱雀耳。今曹震圭以丧门为太岁之辕门,则泥于门字之名,而不知太岁之门不必丧也,也可哧矣。

黄幡豹尾

岁  支:子 丑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黄  幡: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豹  尾: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乾坤宝典》曰:黄幡者,军旗也,常居三合墓辰。所理之地,不可开门,取土,嫁娶,纳财,市贾及有造作,犯之者主有损亡。豹尾者,也旌旗之象,常居黄幡对冲,其所在之方,不可嫁娶,纳奴婢,进六畜及兴造,犯之者破财物,损小口。

《广圣历》曰:黄幡者,寅午戌岁在辰,申子辰岁在辰,亥卯未岁在卯,巳酉丑岁在丑。

曹震圭曰:黄幡者,岁君安居之位,华盖也,故取三合五行黄辰,墓者,土也,故取其黄。

《洞源经》曰:将出乎中军,益张于库上叱之谓也。豹尾者,虎贲之象,先锋将也,故常与黄幡相对,是置于华盖之前也。

《利用》曰:按子午卯酉年,黄幡即官符豹尾即吊客,寅申巳亥年,黄幡即白虎,豹尾即丧门,辰戌丑未年,黄幡即太岁,豹尾即岁破。当从各神以为制化。黄幡为岁三合墓地,忌取土开门也属有理,如不得已而用之,则取天道天德月德到方可矣。豹尾犹轻,嫁娶非忌其方,惟上轿下轿忌向之。凡凶煞皆然,豹尾却不足忌也。

黄幡豹尾总论

《义例》曰:黄幡者,三合之本象,华盖也,与黄幡相对者为豹尾,其喜忌也相同,盖皆岁君之卤薄大驾,以见不可犯之意耳。寅申巳亥年,豹尾在前,黄幡在后,子午卯酉年,豹尾在后,黄幡在前。曹震圭以豹尾为为先锋之将,而置于华盖之前则非也。况子午卯酉年,黄幡是官符,豹尾是吊客,寅申巳亥年,黄幡是白虎,豹尾是丧门,辰戌丑未年,黄幡是太岁,豹尾是岁破。然则黄幡豹尾二神固虚设也,以其无甚悖理,仍存其旧名。

病符、死符、小耗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病    符: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死符小耗: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病符:《乾坤宝典》曰:病符主灾病,常居岁后一辰。曹震圭曰:居岁后一辰,是言旧岁也,新岁将旺,旧岁必衰,衰则病也。

死符:《明原经》曰:死符小耗同方,忌冢墓置死及穿掘造作。经曰:死符者,岁之凶神也,所理之方,不可营冢墓,置死及穿凿,犯之者主有死亡。常居岁前五辰。

曹震圭曰:死符者,是太岁自绝之辰也。假令太岁带子,是当旺也,则丑为衰,寅为病,卯为死,辰为墓,巳为绝也。余仿此。

小耗:经曰:小耗者,岁中虚耗之神也。所理之方,不宜运动出入,兴贩经营及造作,犯之当有遗亡虚惊之事,《明时总要》曰常居岁前五辰。

曹震圭曰:小耗者,小损也,乃太岁气绝之辰,故曰小耗。假令寅年,寅旺卯衰,辰病,巳死,午墓,未绝也,与死符同位。余仿此。

《考原》曰:小耗常居大耗后一辰,未至大耗,故曰小耗。

《利用》曰:病符为旧太岁,故也忌立向,死符为旧岁破,故也忌开山。然皆小煞,惟吉星盖照,便自可用。

病符死符小耗总论

病符旧太岁也,病符所冲,则死符也。病之所究极,非死而何?何以不名本年太岁所冲为死符?即太岁为一岁之君,德刑并施,其所冲祸销不止于死,即福也未可料也,故六壬类神以岁破为贵相,谓得坐而论道也,若旧太岁休废之气所冲,则必死矣。又为小耗者,则以次于大耗而言,太岁所冲,为大耗,则旧太岁所冲为小耗云耳。太岁所冲,其亡耗大矣,造易岁之后而元气未复,有小耗之象也,故旧岁破为小耗也。

又《易》曰天数五,地数五,数至五而极,岁前五辰,数居其极,故为死符,是也一说也。曹震圭以岁前五辰为太岁绝气,盖也数穷之意,然其说似是而非,夫长生沐浴以至绝胎养,皆从五行旺相休囚死而言,谓之五胜。又从五胜细区之,而为是十二位云耳。夫五行历乎四季,加以中央土,则五胜起也,五行历乎十二辰,而各有寝昌寝微之渐,则十而位立也。又同为一行,阳顺而阴逆,阳死则阴生,阴死则阳生,于以成五行之气无终绝,其旨深矣。今太岁者,岁阴也,虽行乎五行之中,而不定其为何行,安得指其本位为帝旺,而以其前五为绝位哉?如以前五为绝位,则将以旧太岁为新太岁临官之位乎?不可通矣。且阳顺则前五为绝矣,阴逆则又当以后五为绝,阴年太岁岂又将以后五为死符耶。 飞廉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飞   廉:申 酉 戌 巳 午 未 寅 卯 辰 亥 子 丑

《神枢经》曰:飞廉者,岁之

廉察使君之象,也名大煞。所理之方,不可兴工动土,移徙嫁娶,犯之主官符,口舌,疾病,遗亡。《广圣历》曰:子年在申,丑年在酉,寅年在戌,卯年在巳,辰年在午,巳年在未,午年在寅,未年在卯,申年在辰,酉年在亥,亥年在丑也。

《义例》曰:飞廉者,力士也,事纣,以善走名。古之力士多矣,而取象于飞廉者,喻恶煞也。三合之序,由生而旺,由旺而墓,由墓而生,四时之序,由木而火,由火而土,由土而金,由金而水,此一元所以迭运而不穷,五气所以顺布而成化也。

飞廉子年起甲子,为水旺,甲为水生,是以旺而逆历于生也。由是卯年在巳,午年在寅,酉年在亥,以子卯午酉四旺之序,而逆历于申巳寅亥四生之方,则并其生而也逆矣。

丑年起酉,丑为金墓,酉为金旺,是以墓而逆历于旺也,由是辰年在午,未年在卯,戌年在子,以丑辰未戌四墓之序,而逆于历酉午卯子四旺之方,则并其旺而也逆矣。

寅年起戌,寅为火生,戌为火库,是以生而逆历于墓也,由是巳年在未,申年在亥,亥年在丑,以寅巳申亥四生之序,而逆历于戌未辰丑四墓之方,则并其墓而也逆也。

夫顺天者以德,逆天者以力,此岂非持力悖谬之象乎?故以飞廉喻之。又名大煞者,在岁名飞廉,在月名大煞,变其名使不紊也。

《利用》曰:飞廉小煞也,子丑寅午未申年,即是白虎,卯辰巳酉戌亥年,即是丧门。然则飞廉之神也与黄幡豹尾同为可有可无者,宜同各煞制之。

奏书、博士、力士、蚕室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奏  书: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坤 坤 乾

博  士:巽 巽 坤 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力  士: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蚕  室: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奏书:《广圣历》曰:奏书者,岁之贵神也,掌奏记,主伺察,所理之地,宜祭祀求福,营造宫室,修饰垣墙。

《蓬瀛书》曰:岁在东方,奏书在东北维,岁在南方,奏书在东南维,岁在西方,奏书在西南维,岁在北方,奏书在西北维。

曹震圭曰:奏书水神也,为哉君之柬臣,察私屈,扬德意之臣也。常居近岁后维方,谓辅佐之迎,不敢先也。初起于乾者,顺天之道也,所理之方,可举贤能,于国有益。

博士:《广圣历》曰:博士者,岁之善臣也,掌案牍主拟议。所理之方,利于兴修。

《堪舆经》曰:博士常与奏书对冲,如奏书在艮,博士在坤也。

曹震圭曰:博士者,火神也,掌天子明堂纪纲,政治之神也。常处于维方,不敢自专也。初起于巽者,明堂也,所理之方,可进贤能,于国有益。

力士:《堪舆经》曰:力士者,岁之恶神也,掌刑威杀戮。所居之方,不宜抵向,犯之令人多瘟疫。

《明时总要》曰:岁在东方,力士居东南维,岁在南方,居在西南维,岁在西方,居西北维,岁在北方,居东北维。

曹震圭:力士者,天子之护卫羽林军也,常居岁乾前维方,不敢远

于君也。所在之方,可诏此方之臣以诛有罪。

《利用》曰:按力士恒居太岁前维,惟辰戌丑未年,与巡山罗侯同位,太岁同宫不宜抵向,修造也不可犯,余年不忌也。

蚕室:《堪舆经》曰:蚕室者,岁之凶神也,主丝茧棉帛之事。所理之方,不可修动,犯之蚕丝不取。常舆力士多冲。

《义例》曰:按太岁之四维,一奏书,二博士,三力士,四蚕室。奏书在太岁之后维,天子古与稽,今与居左图右史所鉴之出治者也,故于太岁为最亲而近,为神之贵而吉者也。博士文臣也,出纳王命,行政施惠,故与奏书冲,而在太岁之前,也吉神也。力士武臣也,在太岁之前隅,若羽林军掌旗之属,专掌杀伐,故其方之军旅可以讨有罪也。蚕室与力士对冲,而在太岁之后隅者,后宫之地后妃之属也,后宫之事,莫大于亲蚕以供郊庙祭祀之用,故以蚕室名之,而也不可抵向也。 蚕官、蚕命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蚕    官:未 未 戌 戌 戌 丑 丑 丑 辰 辰 辰 未

蚕    命:申 申 亥 亥 亥 寅 寅 寅 巳 巳 巳 申

蚕官:《起例》曰:蚕官者,岁中掌丝之神也。所理之地忌营构宫室,犯之蚕母多病,丝茧不收。黎干曰:岁在东方居戌,在南方居丑,在北方居未。

《考原》曰:蚕官者,蚕室之官,使蚕得养也。岁在东方属木,木养于戌,故在戌,岁在南方属火,火养于丑,故在丑,岁在西方属金,金养于辰,故在辰,岁在北方属水,水养于未,故在未也。

蚕命:《历例》曰:蚕命者,掌蚕之命神也。所理之地不可举动百事,犯之者主伤蚕,丝茧不收。黎干曰:岁在东方居亥,岁在南方居寅,岁在西方居巳,岁在北方居申。

《考原》曰:蚕命者,蚕之所系以生。岁在东方属木,木生于亥,故在亥,岁在南方属火,火生于寅,故在寅,岁在西方属金,金生于巳,故在巳,岁在北方属水,水生于申,故在申。今之蚕命,子年未,丑年午,寅年亥,卯年戌,辰年巳,巳年丑,午年寅,未年申,申年卯,有年辰,戌年子,亥年有,此恐有误。

又按《完全广济》云:亥子丑年未坤申,寅卯辰年戌乾亥,巳午未年丑艮寅,申酉戌年辰巽巳。假令亥子丑年,蚕官在未,蚕室在坤,蚕命在申是也。余仿此。

蚕官蚕命总论

人之生也,食谷而衣丝,植谷者在野,无一方人不宜也,养蚕者在室,则营构必有宜忌也。太岁为本年之主,则是年之蚕,即太岁之所生也,所生之库地即蚕之官府也,故有蚕命方位岁在东方,东方木,木生火,火库戌,故戌蚕官也。蚕以是年生,则是年方位之所受生即蚕命所受命也,故有蚕命方位岁在东方,东方木,长生于亥,故亥蚕命也。余仿此。

《利用》曰:蚕宫蚕官蚕命,为岁方长生之宫,皆无凶意。而《堪舆经历例》以为丝茧之占,也恐伤生气耳,非凶煞也,应忌于其方修作蚕室,若养蚕则又应为吉方。余当不忌。小月建(即小儿煞)

通书曰:小月建即小儿煞,忌修方。《选择宗镜》曰:小月建忌占方,然占山占向也忌。子寅辰午申戌为阳年,正月起中宫,丑卯巳未酉亥为阴年,正月起离九,俱顺飞九宫。如阳年正月起中宫,二月在乾六,三月在兑七,阴年正月起离九,二月在坎一,三月在坤二是也,每宫也占三位。

《义例》曰:按小月建即月建飞宫也,修造最重太岁,此则月建,故忌之。其法以月建为阳建,月厌为阴建。阳年用正月阳建阴加中宫顺行,故正月在中五,二月则乾六,三月在兑七,顺飞九宫。阴年用正月阴建,戌加中宫,顺数至本月阳建,故正月离九,二月在坎一,三月在坤二,也顺飞九宫历年。谓阴年起离九,顺飞九宫,乃捷法也。又按月神飞吊,皆以月建入中宫,此从月建起例,巳是飞宫,故不又用飞吊。大月建仿此。大月建

通书曰:大月建,忌修方动土。

《宗镜》曰:大月建系月家土煞,占山占向占方占中宫,皆不宜动土。甲庚丁癸年,正月起艮八,乙戊辛年,正月起中五,丙己壬年,正月起坤二。逆行九宫。(此即全宪时书古大月建之例也)

《义例》曰:按《元经》以上元甲子一白,中元甲子四绿,下元甲子七赤,为太岁一星。子午卯酉年,正月起八白,辰戌丑未年,正月起五黄,寅申巳亥年,正月起二黑,为月建。《宗镜》载岁月建之法,以太岁寻月建,以月建寻太岁。又载《元经起例》:下元甲子年,七赤为太岁一星,子年正月起八白为月建。如六月修离方,正月起八白,二月七赤,三月六白,四月五黄,五月四绿,六月三碧,则三碧为六月建。即以三碧入中宫顺寻七赤到离九,即月太岁一星在离凶。由此观之,则太岁即三元年九星入中宫之一星,而月建即三元月九星入中宫之一星。盖九星顺行,六甲逆转,其年其月到某宫,则其宫之星即入中宫而用事,是其星乃太岁月建之用婶,而其宫即太岁月建之所在也。

今通书不用太岁而用飞月建,岂以月建较太岁尤亲切也,然其例当三年三十有六月而一周,其意当十五年,至三元,周而复始。《宗镜》所载甲丁庚癸等年份,虽也皆隔三年,但误用天干起例,则惟甲子至癸酉十年与《元经》合,至甲戌年则不与癸酉年相轮,而又自甲起,不惟与太岁相寻之例不合,且与其月之九星俱相矛盾,是盖止据甲子至癸酉十年而擢其例,遂致误也。今依《元经》改正:子午卯酉年正月起艮八,辰戌丑未年正月起中午,寅申巳亥年正月起坤二,逐月逆转,则其例与月九星及《元经》月建吻合,而其意也晓然矣。

大月建小月建总论

通书曰:大月建忌修方动土,小月建即小儿煞,止忌修方,用太阳禄马三白九紫制之。

《宗镜》曰:月家土煞为大月建,小儿煞,年家戊己煞同小月建,忌修方,不忌安葬,修方占山占向占中宫也凶,大月建尤凶,不可制,造葬皆忌。通书迁葬不载者非。

一行僧曰:此月家第一凶煞,虽太阳帝星,皆不能压,犹赤子不知高厚,不识王法,不可制伏,故以小儿为名。大月建名逆小儿,一名骑健煞,犹小儿之泼横,不可遏制,更凶。小月建名顺小儿煞,犹小儿性稍顺者,母到则可调护,宜合斗母太阴,及母仓星到则吉。犯大月建,主先杀宅长,此杀子孙,小月建,主杀十五岁一下小口。书虽载系修方神煞,然其煞最凶,开山立向皆不犯为妙。

《义例》曰:小月建,专煞月支,故曰小,大月建兼用月干,故曰大。月建为土府,故动土忌之,然在山方,自以定位为重,飞宫为轻。选择最重太岁而去,有用飞太岁者,则月建之轻重,可以类推。术士不明其意,乃因大小之名,而谬为之说,谓犯小月建则伤小儿,犯大月建则伤宅长,又别名小月建曰小儿煞,举世畏忌而不知其由,惑世诬民不己甚乎。

《利用》曰:小月建,阳年以正月寅建入中宫,阴年以正月戌厌入中宫,皆顺数至本建,则小月建者,乃月支飞宫耳。大月建,子年正月起艮,逆飞九宫,三年一周,十五年三元,周而复始,则大月建者,乃月干支飞宫,即其入中宫一星之本宫耳,详见本条义例。以理而论,自较月建之定位为轻。通书之说,是《宗镜》据俗术之妄说,谓大月建主伤宅长,小月建主伤小儿,占山占向占方占中宫皆忌,而反诋通书不忌安葬为非,实为过当。且太岁三煞,也或止忌山,或止忌向,或止忌方,安有山方中宫只占一处即遂无往不忌之理乎。

其曰月家土煞则是,然也惟子午卯酉年正七月,辰戌丑未年八九月,寅申巳亥年十一月,大月建与本月建同宫,谓之还位,及叠戊己五黄或入中宫,则不可犯,余月则有贵人禄马六德三奇到方,便自可修,如太岁叠吉星则吉是也。大抵术士之说,多自相矛盾而不可通,如谓月建为吉凶众神之主,叠吉星则吉,叠凶星则凶。而又谓大月建凶不可制,其不可从明矣。月建、月破、月刑、月害

月   份:正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月   建: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月   破: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月   刑:巳 子 辰 申 午 丑 寅 酉 未 亥  卯   戌

月   害: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月建:《天宝经》曰:月建所理之方,战斗攻伐宜背之,不可抵向,所值之日,宜封建亲视,不宜兴造土功,结亲礼。

《历例》曰:正月建寅,顺行十二辰。《太白经》曰:五帝所在,出军不可向之。

曹震圭曰:月建者,阳建之神也,所在之地战斗攻伐不宜向而宜背者,盖使我乘旺气而攻彼休囚也。所值之日宜封建亲视者,建者健也,是月内群臣之长,万神无不咸服也。不可兴造土功者,盖彼当旺势不可犯也。其不可结亲体者,是阳建独旺,阴建气消之辰,亲体之道,宜阴阳相合,若偏则不宜也。

月破:《考原》曰:月破者,月建所冲之辰也,与岁破同意。《历例》曰:大耗者,正月起申,顺行十二辰。《枢要例》曰:大耗者,月上虚耗之神也,其日忌营库藏,出财物,远经求取债负。曹震圭曰:大耗者,月建击冲破散之辰也,与月破同位。

总按利用曰:月建可坐不可向,月破可向不可坐,与太岁岁破同,岁尊而月亲也。通书建破论日而不论方,大小月建论飞宫而不论定位,殊失其旨。世俗春不开东门,夏不开南门,秋不开西门,冬不开北门,则《太白经》五帝之义也。

月刑:《义例》曰:月刑之意,与岁刑同。详见岁刑条下。

月害:《神枢经》曰:月害者,阳建所害之辰也,所值之日,忌攻城野战,牧养群畜,结会亲姻,请医巫,纳奴婢。《历例》曰:正月起巳,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月害者,月中六害也。假令卯辰相害者,卯以乙旺之木,害辰墓之土,辰以墓土,却害卯中癸水之生也。寅巳相害者,寅以旺甲,害巳中戊土,而巳以生庚金害寅中旺甲也。丑午相害者,丑以癸水害中午丁火,午以己土害丑中癸水也。子未相害者,子以所生之辛金,害未中墓木,未以旺土,害子中旺水也。申亥相害者,亥以生木害申中生土,申以旺金害亥中生木,又以生土害亥中旺水也。酉戌相害者,戌以墓火害酉之旺金,酉以所生之丁火,害戌中辛金也。

《考原》曰:六害者,不和也。凡事莫不喜合而忌冲,正月建寅与亥合,而巳冲之,故寅与巳害。二月建卯与戌合,而辰冲之,故卯与辰害。盖月建者,众神之首,冲其所合是以害也。

《义例》曰:六害之义,《考原》得之,震圭非也,年日六害,皆同月害取意,故不重列。

越厌、地火、五鬼、厌对、六仪

月    份:正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月厌地火:戌 酉 申 未 午 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五    鬼: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巳 辰  卯

厌对六仪: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巳

月厌:《历例》曰:月厌者,正月在戌,逆行十二辰。《天宝历》曰:月厌者,阴建之名也,所理之方,可以镶灾祈福避难,所值之日,忌远行归家,移徙婚嫁。

《利用》曰:月厌为堪舆家之宗旨,董仲舒言之极详,今时宪书与天道天德并载于逐月之下,天道天德用日而兼用方,则月厌当也兼方论也。子午卯酉月,与建破同方,必不可犯,巳亥月次之,寅申辰戌为月三合,丑未月为生气,太阳丙丁照之可用。

又按,古有岁厌之说,子年起子逆行,与月厌同义。

地火:《神枢经》曰:地火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修筑园圃,栽植种树。

《义例》曰:厌建堪舆家言也,地火丛辰家言也,然地火即是月厌,故载于此。

五鬼:《历例》曰:五鬼子年在辰,逆行十二辰。

《利用》曰:五鬼子年起辰以行,常居岁厌三合前辰。今以方位考之,则五鬼乃月厌之白虎,厌所谓前犹岁所谓后也。为月厌之后,从阴中之阴,故曰五鬼,然也小煞,太阳三奇紫白禄马贵人盖照,皆可用也。

厌对:《历例》曰:厌对者,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天宝历》曰:厌对者,月厌所冲之辰也,其日忌嫁娶。

六仪:《历例》曰:六仪也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也。《神枢经》曰:六仪者,月中吉神也,宜牧养生财,栽植树木,纳亲纳礼,亲事临官。曹震圭曰:六仪者,月中正礼仪之神也,月厌主暗昧,六仪与之对冲,以威厉之,便不敢矣,失仪容也,故以名之。

《义例》曰:按厌对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六仪也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然则厌对之即为六仪也,明甚。乃选择之书,于厌对则曰忌嫁娶,于六仪则曰宜纳亲,纳礼,适相反也。盖堪舆家言其大旨,总以建为阳,厌为阴,必干支与厌全不相涉者,始为吉日,故厌对虽冲破月厌,也不以为吉也。而从辰家则以其能冲破月厌而名之曰六仪,谓月厌主暧昧阴私,则月厌之反,必威仪正直之神也,是以两相矛盾,而并见于历书,莫之适从也。今定厌对忌嫁娶,六仪宜亲事临官,庶于义名当云。

以上神煞名,随其义以为制化,若煞多而大凶则不可犯,若二三小煞则参互取义焉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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