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的无害化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使用说明书、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需要的肥料制品。
3.1 复混肥料 见GB18382之3.8定义 。 3.2 复合肥料 见GB18382之3.9定义 。 3.3 配方(专用)肥(料) 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或二元复合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3.4 生物有机肥 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动植物残体等来源于动植物的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和工厂化生产的,含有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其中的微生物菌种必须是经国家农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的。 3.5 精制有机肥 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动植物残体等来源于动植物的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和工厂化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料。 3.6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以来源于动植物的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和工厂化生产、含有一定量有机质并添加适量无机肥料制成的肥料。 3.7 叶面肥料 a)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由铜、铁、锰、锌、硼、钼等六种微量元素中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为主配制而成的通过叶面施用来补充和调节作物营养的肥料。 b)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以来源于动植物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或化学水解产生氨基酸后,配伍其它植物必需或有益的营养元素制成的各种叶面肥料。 c) 植物生长辅助肥料:用天然有机提取液或接种有益菌类的发酵液,添加一些腐殖酸、藻酸、氨基酸、维生素、糖等配制的肥料。 DB32/504 —2002 3.8 微生物肥料 指经国家农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的,以有益微生物制成的,能改善作物营养条件(又有刺激作用)的活体微生物肥料制品。包括: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光合细菌肥料。 3.9 缓效肥料 见GB18382之3.6 定义。 3.10 包膜肥料 见GB18382之3.7 定义。 3.11 床土调酸剂 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的制剂。 3.12 营养基质 指能够提供植物一定营养,同时又能固定植物根系、保持水分、增加通气性的基础物料。 4 分类 将主要生产原料和养分类型相近的肥料归为一类。 4.1 磷肥 包括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 4.2 硫酸钾 包括硫酸钾和冠以XX硫酸钾名称的肥料。 4.3 中微量元素肥料 包括硅、镁、铁、锰、铜、锌、钼、硼等单一或复混(合)中微量元素肥料。 4.4 复混(合)肥料 包括硝酸磷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等二元复合肥及复混肥、三元复合肥、配方(专用)肥(料)。 4.5 有机肥及有机无机肥 包括生物有机肥、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4.6 叶面肥 包括微量元素叶面肥、含氨基酸叶面肥及其它叶面肥。 4.7 微生物肥料 包括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光合细菌肥料。 4.8 其它 包括缓效肥料、包膜肥料、床土调酸剂、营养基质。 DB32/504 —2002 5 要求 5.1 磷肥 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中重金属元素及三氯乙醛(酸)含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磷肥无害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镉(Cd),以元素计,mg/kg ≤5 铬(Cr),以元素计,mg/kg ≤300 砷(As),以元素计,mg/kg ≤50 铅(Pb),以元素计,mg/kg ≤100 汞(Hg),以元素计,mg/kg ≤5 三氯乙醛(酸)不得检出 5.2 硫酸钾 硫酸钾中氯离子(Cl-)含量执行HG/T3279之3.2一等品指标要求。 5.3 中微量元素肥料 中量元素肥料、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和复混(合)中微量元素肥料无害化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中微量元素肥料无害化技术指标 项 目指 标 镉(Cd),以元素计,mg/kg ≤3 铬(Cr),以元素计,mg/kg ≤200 砷(As),以元素计,mg/kg ≤30 铅(Pb),以元素计,mg/kg ≤100 5.4 复混(合)肥料、配方(专用)肥(料) 硝酸磷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等二元复合肥和复混肥料、三元复合肥料、配方(专用)肥(料)中的无害化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复混(合)肥料、配方(专用)肥(料)无害化技术指标 项 目指 标 镉(Cd),以元素计,mg/kg ≤5 铬(Cr),以元素计,mg/kg ≤70 砷(As),以元素计,mg/kg ≤30 铅(Pb),以元素计,mg/kg ≤60 汞(Hg),以元素计,mg/kg ≤5 氯离子(Cl-),% ≤3(磷酸二氢钾为0.2) 缩二脲,% ≤0.5 三氯乙醛(酸)不得检出 DB32/504 —2002 5.5 有机肥、有机无机肥 生物有机肥、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无害化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害化技术指标要求 项 目指 标 pH 值 5.5~8.0 汞(Hg),以元素计,mg/kg ≤5 镉(Cd),以元素计,mg/kg ≤3 铬(Cr),以元素计,mg/kg ≤70 砷(As),以元素计,mg/kg ≤30 铅(Pb),以元素计,mg/kg ≤60 氯离子(Cl-),% ≤2.5 蛔虫卵死亡率,% ≥95 大肠杆菌值 ≤10-1 三氯乙醛(酸)不得检出 5.6 叶面肥 微量元素叶面肥及含氨基酸叶面肥pH值和无害化指标应分别符合GB/T17420和GB/T17419的要求,其它叶面肥参照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溶液配制,在未注明配制规格和方法时,均按照HG/T2843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本标准极限数值处理采用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7.2 采样 7.2.1固体肥料,按GB/T6679规定进行采样。 7.2.2 液体肥料,按GB/T6680规定进行采样。 7.2.3 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对 DB32/504 —2002 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重新取样复测,复测仍有不合格项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识、使用说明书、保质期 8.1 标识 按GB18382规定执行。对国家实施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 8.2 使用说明书 应包括应用对象、施用方法、用量、施用时期和注意事项,同时应符合DB32/343.2中的肥料使用准则。 8.3 保质期 注明肥料产品有效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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