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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乐山老杨 2010-09-0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11-26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级

500≤Q<3000

15000≤Q <100000

30000≤Q <200000

100≤Q <200

200≤Q <4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11-批准                         2001-12-28发布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6000

≥200000

≥400000

≥400

≥800

II 级

3000≤Q<6000

100000≤Q<200000

200000≤Q<400000

200≤Q<400

400≤Q<800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天)

(m3/千只·天)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天)

(m3/千只·天)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 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以P计) (mg/l)

粪大肠菌群数 (个/ml)

蛔虫卵 (个/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2.0

3.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指标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5个/公斤

3.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70

3.4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 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
   表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序号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2

化学需氧(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氨氮(NH3-N)

钠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79-87
    GB7481-87

5

P(以P计)

钼蓝比色法

1)

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7

蛔虫卵

吐温-80柠檬酸缓冲液离心沉淀集卵法

2)

8

蛔虫卵死亡率

堆肥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9

寄生虫卵沉降率

粪稀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10

臭气浓度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14675

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
   2)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5.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明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号为GBl8596—2001,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重要意义
    畜禽养殖业是向人类提供动物蛋白、皮革、绒羽等畜禽产品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产品需求量在不断增加,生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城市“菜篮子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推动了我国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目前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
    现代化封闭型养殖技术,促进了我国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但另一方面,畜禽养殖业脱离了传统的种植业,改变了原有分散放养,四处收购,长途运输的模式,但其所排放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养殖场大多建在市郊和城乡结合部,其产生的大量污水、粪便,局部地区难以用传统的还田方式处理,对城市环境、饮用水源和农业生态造成了危害。
    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三方面:污水、粪便和恶臭。据报道,我国大城市中畜禽养殖业的粪尿排污的人口当量均超过3000—4000万。养殖业的粪尿排泄物及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并产生恶臭,污染物量大而集中。据调查,每年猪每天排放BOD 204克;每头牛每天排放BOD仍3克,每只鸡每天排放BOD 7.15克。据国外资料报道,一头450公斤的肉牛每年排泄氮量为430公斤,猪的排泄物中含氮量高达3.8%。按此推测,北京市畜禽排泄氮量将达40万吨,是北京氮的最大污染源。据《1996年广州市环境状况公报》,1996年广州市畜牧业废水排放量占全市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总量的1.01%,但废水中CODcr却占全市废水CODcr排放总量的6.7%。如不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必然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另外,全世界约有“人畜共患疾病”250多种,我国共有“人畜共患疾病”120多种。“人畜共患疾病”,是指那些由共同病源体引起的人类与脊椎动物之间互相传染的疾病,其传染渠道主要是动物性食品、患病动物的粪尿、分泌物、污染的废水、饲料等。畜禽粪尿及废水中的有害微生物、致病菌及寄生虫卵首先对养殖场的畜禽产生危害,导致育雏死亡率和育成死亡率升高,同时给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威胁。
    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因而国家缺乏对其污染的系统监测和有效控制,其污染控制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政策上都显得滞后。如果不及时提高认识,采取妥善处理措施,防止污染的发生与蔓延,将产生严重后果。虽然我国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天津、广州等)在养殖业污染控制方面做了较多的工作,在其所属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但国家宏观控制的强制性标准尚未出台,使各地环保部门在有效控制养殖业排污问题上缺乏有力依据。这一标准的制定,填补丁国内的空白,对于促进养殖场的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推动我国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和国内一些城市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考虑养殖业所排污物的特点和受纳环境的环境容量、性质、功能和要求,分析了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环境质量水平的影响与持续作用的结果,并结合当前国内的技术水平、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
    总的来说,该标准遵循了以下原则:1、不破坏受纳环境的原有使用功能;2、不影响人
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活;3、与国内相关标准配套、衔接;4、标准值要以当前的国内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鼓励生态养殖,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5、促进畜禽
场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首先考虑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减少末端污染物的处理量。
    三、标准控制的主要污染物项目
畜禽养殖业的排放以有机污染物为主,不含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汞、铜、砷、铅、苯并芘(a)等)。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卫生学指标(寄生虫卵数和粪大肠菌群数);第二类生化指标(BOD5、CODcr、SS、NH3—H、TP);第三类感官指标(恶臭)。
为体现清洁生产,鼓励畜禽养殖业节约用水,对不同清粪工艺的最高废水允许排放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管理,以场区所用清水计算。场区所用清水一般包括畜禽饮用水、畜禽舍冲洗水和场区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
四、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业规模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调查,全国中小型养殖场的养殖数量占养殖总量的70%以上,其所造成的污染是全国养殖业污染的主要部分。有效控制养殖业的污染,不仅要严格控制大型养殖场的排污,也要将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养殖场列为控制对象。
    我国养殖场平均规模(以天津为例,包括个体养殖场):猪场650头;鸡场2.2万只。
    “九五”期间,我国“规模化”、“区域化”养殖进程明显,规模饲养比重明显提高。到1999年,生猪规模化饲养比重达到24%,蛋鸡规模化比重上升到36.6%,肉鸡规模化饲养比重上升到57%。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条件,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养殖场先进行排污控制是可行的,标难适用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数):
    Ⅰ级:养猪场3000头;蛋鸡场10万只;肉鸡场20万只;奶牛场200头;肉牛场400头。
    Ⅱ级:猪场500头;蛋鸡场1.5万只;肉鸡场3万只;奶牛场100头;肉牛场200头。    标准适用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规模为(存栏数):
    I级:养猪场6000头;蛋鸡场20万只;肉鸡场40万只;奶牛场400头;肉牛场800头。
    Ⅱ级:猪场3000头;蛋鸡场10万只;肉鸡场20万只;奶牛场200头;肉牛场400头。
I级适用规模范围内的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40%左右,Ⅱ级适用规模范围内的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70%左右。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
    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Ⅱ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地区Ⅱ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这一规定既考虑了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污染治理准备用期,又考虑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不同规模内的养殖业实施标准时间做了规定,体现分类指导和政策引导。
    此标准应以标准的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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