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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实:自废武功的代表法修正案

 文野 2010-09-08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上发布了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条文及草案说明。让人感到困惑和不解的是修正案草案的第十九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同时,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从上述条文中,实在看不出有集体助手和服务班子与不得设立个人工作室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我国的政治现状,各级人大代表是选自于各自的选区或单位,代表们本身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其履行人大代表这一光荣的职责时,必然是兼职进行的。但是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安排,事实已经证明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广大群众对此集中反映的就是兼职代表与选民的脱节,用最热门的话语表达就是“被代表”。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缩小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加强代表与选区选民或单位选民之间的联系,真正走到群众中去,了解民情,关注民意,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宪法第三条中所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而实现上述目标,一是要增加各级代表大会中专职代表的比例和人数。毕竟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现实下,代表的兼职化还会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那么,专职代表的出现就是对这一现状的很好的补充,事实上在全国人大的专委会里已经开始有专职代表的身影出现。

  当然,在我国,幅员之辽阔,社情之复杂,有限的专职代表毕竟不能完全和很好地解决刚才所说到的代表与群众脱节的情况。同时还需要我们的兼职代表各施各法,在不脱离工作岗位之余,又能与选民保持良好的沟通,而在这方面,我实在不能苟同修正案说明中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工作机构就能为代表履职提供集体参谋的服务的说法。何况,即使能够做到,代表再自行设立工作室,又有何不可呢?只要是能为人民服务的,能真正做到与选民沟通,了解民意的,人大常委会又为何要去限制代表与选民沟通的方式呢?

  在我看来,此次选举法修正案如果通过,不但未必能做到如草案说明中所述的是为了“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而且更是对人大代表的职能发挥作出了不当的限制。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倒退,是与我国政治与经济发展的现状所不符的倒退。

  作者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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