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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建发(2009)67号文

 fangdaowang 2010-09-10
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规划环保局,有关工业园区建设机构,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鲁建标字[2006]2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测评和核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规定系数计算。本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单独列项,不得让利。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报价时的金额为暂定金额,工程结算时按本《办法》调整。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莱芜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有效设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应向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申报《莱芜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投入情况表》,并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测评申请》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方案》。工程开工前,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初次踏勘测评,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投入测评合格的,建设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文明施工费措施费预付款。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测评结果作为核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核定制度。在单项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70%时,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向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核定申请,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会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并进行测评、验收。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其费用后,颁发《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书》)。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核定书》时,施工单位应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验收申请表》(可http://www.下载)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
  2、《莱芜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方案(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明细表);
  4、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情况的电子文档,(包括以下内容:脚手架搭设、安全网防护、临边防护、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现场环境美化、生活卫生设施、娱乐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电子文档可以是数码照片也可以是录像资料,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
  第十二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投入测评,填写《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对测评合格的工程进行现场测量验收,填写《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验收表》(以下简称《核定验收表》),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核验,建设单位应自接到《核定验收表》之日起5日内予以核验,未向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测评表》送至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整个施工过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作业安全文明环境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在《测评表》上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送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核定验收表》、《测评表》、施工合同、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证明到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办理核定手续,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依据工程类别、现场测评核定验收情况、文明工地评选结果,按照有关计价规定标准,核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金额,签发《核定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工作在核定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按《核定书》的核定金额结算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未提供《核定书》的,不得计取该项费用。凡不具备计取条件而施工单位已经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扣除该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测评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测评定为不合格。
  1、测评综合得分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2、办理施工安全报监手续时,工程已完工的;
  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定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投入不合格的工程。
  (二)测评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评定为合格。
  (三)测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评定为优良。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测评等级作为核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核定费用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测评结果为优良的工程,按规定标准的100%核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测评结果为合格的工程,按规定标准的95%核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按规定标准的60%核定计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且不计取安全施工费;
  (四)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按规定标准100%计取核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五)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不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安全施工费;
  (六)未经现场验收核定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
  (一)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进行工程招投标的;
  (二)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的;
  (四)未经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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