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0]304号
为加强和统一各地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劳社部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排除法)和《目录》(准入法)进行管理。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今后,随着医疗诊治手段的更新,管理方法的完善,将逐渐采用准入法,用《诊疗项目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全省各统筹地区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诊疗项目费用额的10%至30%的范围内。各地对不同的参保对象、不同的诊疗项目,可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第七条 对未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项目(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集资购进的大型医疗设备),定点医疗机构超出登记的科目范围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开展的高、新、疑难诊疗项目,以及经质量监测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如不合格的二手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 凡因病情需要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严格审核手续。各统筹地区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管理审核办法。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医务人员要按照临床诊疗规定开展医疗服务,严格把握适应症、合理检查,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省和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凡不使用财税部门监制认可的票据,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汔、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三)新增加和新确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经省和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必须同时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被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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