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查增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问题内容:
总局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 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 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 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 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有关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
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
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国税发[2006]56号
及国税发[1997]191号文不再执行,按新法规定,查补以前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但如果是
企业汇算清缴期进行的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可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和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25
§参考意见
§1.吉国税发[2009]65号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仅限于弥补当年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2.北京西城国税规定
新法实施后,未规定企业查增(包括企业自查和稽查)的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查增的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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