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选举”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由选举的实质及特征决定,无论是“指定型选举”,还是“确认型选举”,都离选举的本意相差甚远,只有“竞争性选举”,才符合选举的本意,才是公正而真实地体现了选举人意愿的选举。那么,向“竞争性选举”推进,又有哪些思想障碍,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必须坚持党对选举的控制和引导。推行“竞争性选举”,实行党员对干部的挑选,是否意味着不需要政党对选举实施领导了?是否会妨碍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落实?这是人们普遍担心的问题。事实上,如果完全由党员自由选择、自由挑选,会由于信息缺乏、能力素质有限、平常关注度不够、个人偏见等原因,出现不关心、盲目投票等问题。为此,必须对党员进行有效的引导。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便是介绍、推荐治国理政的人才,帮助这些人才赢得民心民意,并代表本党去掌握公共权力。这里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引导、要不要实施党管干部原则,而在于怎样引导,怎样管,怎样才能既保持党对选举过程的有效控制,又不使选举的选择权失去意义;既不滥用党的控制权而取代选举的选择权,又不在保证选举选择权的口号下而放任自流。其实质就在于正确认识党管干部的内涵,划定党管干部的科学界限,创新党管干部的有效机制。从以往习惯的党管干部的做法,即由党组织甚至少数人任命具体人头,转向制定干部政策、标准、程序;由依靠行政手段实行“指定型选举”,转向通过政策、标准、程序引导选民实行“竞争性选举”。这就是利益多元化、民主意识增强的时代,政党引导、控制选举的科学有效之路。
2.必须保障选民的提名权、选择权和竞选权。保障选举者的选举权,不仅体现在最终的投票上,而且体现在选举的全过程。当前,需着力解决选举者的提名权、选择权和竞选权。
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落实选举者的提名权。首先,候选人的条件和资格的制定,须有选民参与。其次,候选人提名方式,实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可以由党组织提名,也可以由党代表、党员、党外群众提名或党员个人自荐,且效力一致。当然,这种平等的提名权,并非一人一票均等,不同层级、不同关联度的人,提名所占权重将有所区别。但从法理上说,所有选举者都具有不可剥夺的提名权利。
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落实选举者的选择权。当前,可从村、社区到乡镇,实行正副书记、委员的全部差额选举,随着条件的成熟,向县以上扩展。基层党委委员的差额比例可从目前的20%,逐步扩大到不少于30%;地方党委委员的差额比例从目前的不少于10%,逐步扩大到不少于20%;常委差额不少于2人;书记、副书记差额均不少于1人。
允许合理竞选,落实选举者的知情权。把党组织介绍与个人展示、传统手段与现代方式、一般履历介绍与述廉、公示家庭财产等结合起来,保证选举者对候选人具有全面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制定合理拉票与非法拉票、合理投资与贿选的界限,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
3.必须实行大胆探索、循序渐进的改革路径。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攻坚部位,它牵涉到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的产生及他们手中的用人权。对此,改革有风险,不改革更危险。改革虽有风险,但不改革将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党的干部的公信度、对党的执政行为的信任度。大胆改革、积极探索,才会有出路、有作为、有地位。但是,改革也不是一哄而上,而是有试点、总结、推广、上升的循序渐进和有序推进。具体讲,目前可在乡镇、社区等实施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基层党组织中,全面推行竞争性直接选举;在县级党委中试点委员、常委、正副书记竞争性间接选举,待乡镇党委全面实行直接选举后,再结合县、市党代会常任制的普遍推行,向县、市一级全面推开。(梁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