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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小林旦旦 2010-09-13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现代的人事理念,在劳动力市场中已显现出对促进就业、调节劳动力供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企业人力资源变革的兴起,劳动派遣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所接受和使用,但劳务派遣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很多不良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规范;劳务派遣;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兴起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即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也称劳务租赁,指派遣机构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务派遣费,并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现代的人事理念,在劳动力市场中已显现出对促进就业、调节劳动力供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所接受和使用。在企业中,劳务派遣能使企业人事管理简捷,降低管理成本支出,在派遣期间发现人才,重点培养,留住英才,为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劳务派遣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很多不良现象。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一些相对应的劳务派遣规章制度及法律条款还需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是当前企业要思考的新课题,更是企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笔者所在的单位――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是一个特大型钢铁企业,2007年在中国制造企业500强当中排名第94位,一直是广西的龙头企业。从2004年以来,该企业开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在用工队伍的建设、用工模式和用人机制方面不断地进行有益尝试。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该企业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为企业人才成长提供了良好机制和环境,劳动用工改革中积累了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本文就柳钢劳务派遣的现状、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了浅显的分析,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柳钢劳务派遣工的现状分析

1人员规模

2001年起,柳钢以每年100万吨产量的规模迅速发展,在岗职工从20000多人减少至14000多人。为满足迅速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柳钢通过对岗位的重新划分,将与生产工艺技术关联不紧密的以及辅助生产的部分岗位划分为劳务派遣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并通过将部分非主营业务以承包方式整体外包,以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2004年以来,柳钢的劳务工(含劳务派遣工、非主营业务整体外包使用的劳务工)人数呈上升趋势,详见下图。

2004

2005

2006

2007

1200

1800

2700

4200

年份


 

          

       

2、分布情况

目前,柳钢的劳务派遣工分布在冶炼、轧材、辅助、后勤及其他系统中。

序号

系统

分布的岗位

1

冶炼系统

辅助操作工、保安等

2

轧材系统

辅助操作工、保安等

3

辅助系统

辅助操作工、抽水工、加药工、检修工、保安等

4

后勤系统

保安、驾驶、勤杂工、护理工等

5

其他

勤杂工、服务员、保安、道口工等

3、人员构成

柳钢劳动派遣的人员主要由各高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职高)毕业生、部份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的专门性人才以及其他企业的一些下岗分流的人员等构成,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要求较高,人员综合能力基本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4、派遣方式

柳钢与有资质的劳动派遣机构签定协议,接受被派遣的劳动者,通过派遣机构支付受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形成了与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协作关系,与被派遣人员是用工关系的较为规范的劳务派遣管理体系。

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优势作用

1、提供弹性用人机制,开辟人才绿色通道。这几年来,随着柳钢跨越式发展步伐的日益加快和产业结构优化不断升级,先后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岗位不断增加,配备的人员要求素质高、技能水平高、有创新能力。在正常用工及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情况下,柳钢通过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进一步对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形成一种“即时需要即时租用”的弹性用人机制,较好地解决了阶段性、临时性或特殊项目对人才的需求。这几年,柳钢根据自身需要随时从劳务派遣机构的人才储备库中挑选人才、或将不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退回、或将符合自身需要的派遣员工招聘为正式合同工,使人才能进能出、合理流动,从而大幅度提高对市场的响应速度,加强对人力成本的有效控制。

2、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人事管理效益。企业在核算派遣员工的成本支出时,只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职位效益;二是该职位的市场价格;三是人才派遣机构的服务费用。综合核算成本,派遣员工一般会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人才,不仅需要负担招聘广告费、摊位费、交通费、培训费,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人事成本和机会成本都非常高。因此,柳钢在使用派遣员工时,通过派遣机构的专业化运作,大大降低了招聘成本和用人风险,加上具体的人事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主要由派遣机构负责,不仅节省了人力支出,也提高了企业的人事管理效能。

3、规避劳动纠纷,缓解人才流失。劳动纠纷向专业化机构转移是劳务派遣模式的又一制度创新。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对劳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比一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要高得多,因此通过劳务派遣这种全新的用人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避劳动纠纷、大大降低用人风险。劳动、人事纠纷一直是企业非常头疼的问题,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在派遣机制中,劳动、人事纠纷主要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单位只需予以协助,这样单位就免除了处理纠纷的麻烦。此外,由于派遣员工的人事关系、档案由派遣机构管理,双方又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约条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的人才流失、避免企业的用人风险。

三、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的不利因素

当前,柳钢正在对劳务派遣工队伍的建设、用工模式和用人机制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并不断地在探索,在这个过程中,通过逐步完善和规范,使柳钢员工队伍更加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但在国家相关劳务派遣制度还不完成成熟的情况下,如果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易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1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容易引起劳务、劳动纠纷。对劳务派遣中各方的身份与关系应该这样理解:受派遣工与派遣机构并不发生的劳动关系,只与用工企业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只是对受派遣的人在用工企业非生产性的事务如工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金等进行管理,并不参与用工企业对受派遣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及生产事务的管理。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虽然《劳动合同法》用了一章来规范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进行了诸多的限制,但劳务派遣还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定,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仍有较为突出的矛盾,纠纷不断,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2、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容易激化矛盾。一些受派遣劳动者对派遣机构的性质不明确,由此而造成对派遣机构的不信任。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为了继续挣得一份养家糊口的收入,在对派遣机构、用工单位的关系不了解的情况下不敢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就要求企业在劳务派遣的用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派遣劳务工的利益,把思想宣传工作做到位,不要留下矛盾和隐患,不要有转嫁风险、推卸责任之嫌。否则,那“进得来、留得住、出得去”的用人机制,只能是一句空话,令劳务派遣工失望。柳钢是一个有实力的企业,也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因此在使用派遣工时要以《劳动合同法》为前提,既坚持市场取向,又符合企业发展需要。

3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容易影响工作积极性。柳钢近年来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录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并且分布在各种工作岗位当中,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而勤奋工作,默默地为柳钢的建设奉献着,如果柳钢不认同他们,对他们的职业发展、管理和培训、教育重视不够,他们就会感到没有归属感,就会对企业发展漠不关心,会认为不管企业发展如何,跟自己都没太大的关系。自己工作得好与坏,最后的结果都是一个样。对前途没奔头,对工作没劲头。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等不和谐现象,势必会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再加上如果企业不处理好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就会有可能出现员工福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这样会极大地影响着他们的积极性。

4不成熟的劳务派遣用工,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如果企业与管理能力不足、缺少必要的管理方法和实践的派遣机构合作,或是企业本身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较好的管理机制,这样使用劳务派遣,不但会给企业带来管理上的困难,还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有的劳务派遣机构不能提供完整的标准服务仅提供事务方面的处理,如招募,仅仅是收集社会的闲散劳动力,而没有甄选环节,这样给企业输送的劳动力需要二次筛选,就会增加了企业成本。有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建立起员工培训、开发、激励、考核等重要职能,不能按照企业的要求提供或培养所需的技能人才,企业使用了该劳务派遣机构派出的员工,员工的培训、办证等任务自然就落在企业身上,势必会增加企业培训成本。还有在劳务派遣工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如果企业与派遣机构缺乏协调、沟通,就会造成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高,给企业带来了人力成本的增加。等等。

四、建议和对策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实施,这不仅明确了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法定的用工形式,同时还规定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将三方的利益调整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对柳钢而言,劳务派遣已成为给企业带来一定效益的用工形式。因此,柳钢各单位及劳务派遣工要以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为重,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只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所有员工的利益,才能和谐柳钢。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如何使用劳务派遣工方面,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加强人力资源规划,合理采用劳务派遣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看,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种,这种用工形式可以解决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如:减轻人力资源管理负担、转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解决季节性用工困难,解决机构编制问题等。但劳务派遣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限制,由于被派遣劳务工与用工单位自身员工在身份上的差异,被派遣劳务工的归属感不足,劳动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劳务派遣不宜在企业核心岗位、涉密岗位上采用。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即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柳钢应加强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区分岗位,合理安排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优化用工结构。

因此,就柳钢目前劳务派遣的状况,有如下建议:

1、转为正式员工。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有必要化被动为主动,可从派遣劳动者中吸收个别优秀分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并把这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企业如果打算采用转正的途径,也需趁早,趁早把经过考核证明是优秀的派遣劳动者转为正式员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并建立派遣劳动者考核和鉴别机制,及早物色转成后备人选,以免到时因匆忙决定而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但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价值规律和劳务派遣工的特性,适度的流动性也是正常的,因此,在劳务派遣工转制时也需要把握一个度。近年来,柳钢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在劳务派遣工队伍中将一批符合岗位要求、技术能力强、综合表现比较优秀的劳务派遣工选拔出来,成为柳钢正式的合同制工人,这不仅为柳钢技能人才队伍补充了新鲜的血液,还对派遣员工甚至正式员工都能产生激励作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2、项目承包。在一些非主营业务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比如保安、食堂等岗位上的用工。非主营业务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起后勤保障和服务作用,需长期保持。随着劳务派遣“三原则”的实施,在这些非主营业务岗位上继续长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已不适宜,由于是非主营业务岗位,也不适合转为企业的正式员工,比较适宜的方式是清退这些岗位上使用的全部劳务派遣用工,将非主营业务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外包,由承包方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支付承包费。

  3、用非全日制用工替代。适用于非主营业务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比如保洁等。这些岗位因不符合劳务派遣的临时性和替代性原则,不适宜继续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不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相对灵活、便利。因此,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条件,则适宜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来替代这些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

  4、适时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三原则”正式实施后,只要企业有用工需求且符合“三原则”要求,比如辅助岗位上的正式员工因休产假、病假、年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时,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临时用工问题,享受劳务派遣公司及时优质的派遣服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管好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且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进行更进一步的明确,这些规定有赖于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落实。因此,柳钢首先应当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细化劳务派遣管理,特别是要求实际用人的二级单位做好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做好劳务派遣与自身用工的衔接,避免因采用劳务派遣而给自身管理带来冲击,导致管理混乱。其次是要建立劳务派遣工的培训制度,重点培训内容是快速理解公司文化和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与技能。再次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派遣员工的效绩考核的价值在于确保派遣员工的绩效产出,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同岗正式工一样,制订完善的效率考核标准。

(三)协调好与劳务派遣单位关系,合理分担权利和义务

柳钢在采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沟通,督促和加强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化审查,通过沟通和协调,可以帮助派遣机构逐步建立,完善企业管理的各项流程和工作标准,使完善和新建立的管理流程与企业的已有流程风格一致,双方工作步骤一致,衔接更加有效。同时还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审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划分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在对劳动者权利保障方面分清责任,既要避免权利义务失衡而使合同显失公平,又要避免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违法风险。

当然,随着劳务派遣不断深入和发展,还可能派生出来其他的问题,因此,柳钢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更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当前劳务派遣工作的思路,依法构筑一个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体系,只有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真正成为柳钢用工形式上的有效地补充,才能使柳钢劳动关系更趋于稳定,才能为和谐柳钢、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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