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
  根据财会字[1999]40号文,企业取得探矿权,其向国家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不作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支付及发生相关费用时,先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时,转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但对采矿权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三个帐户:
  1.无形资产: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帐户下增设“采矿权”明细帐户,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交纳采矿权价款时,借记该明细帐户,价值摊销或转让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其借方余额反映采矿权的摊余价值。
  2.管理费用:企业在“管理费用”帐户下增设“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企业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时,借记该明细帐户,月末转入当期损益。
  3.其他应交款(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应在该帐户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价款”、“应交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反映应交款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实际上交时,借记该明细帐户,贷方余额为欠交款。 织梦好,好织梦
  二、采矿权形成的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定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
  【例1】M公司按规定向国家交纳600万元,取得对某矿区的采矿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60000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
  实际付款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采矿权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采矿权”。
  【例2】例1中M公司对取得的上述采矿权,按受益期10年分期摊销。每月摊销额为5万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00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50000
  四、转让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在转让时,如果尚未交纳或尚未完全交纳采矿权价款时,首先应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不能转让。
  【例3】仍以例1资料,假定M公司在转让前尚欠交300万元的采矿权价款;转让收人为550万元,已摊销采矿权价值120万元。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补交采矿权价款(按规定50%转增资本)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3000000 本文来自织梦
   贷:实收资本——
     国家投入资本150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2.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5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500000
  3.结转采矿权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4800000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4800000
  4.应交转让采矿权营业税(税率5%)
  借:其他业务支出27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75000
  如果是地质勘查单位,不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帐户,而相应使用“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帐户,其余会计处理与其他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