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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化解拆迁利益矛盾

 一个好心情 2010-09-17

以人为本,化解拆迁利益矛盾

——浅析我区城市拆迁中拆迁居民的利益分化及调整

 

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和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正确协调、化解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0年以后,城市拆迁改建从单纯的政府行为过渡到政府引导下吸入商业资本的市场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拆迁区域内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拆迁居民的生活与就业也面临着机会与风险。对拆迁居民,尤其是其中的低收入群体来讲,拆迁改建会使他们向城市社会经济的边缘迁移从而遭受到社会排斥,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着社会的和谐。

笔者立足我区拆迁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分析拆迁过程中拆迁居民的利益分化及调整,并对此提出一些思考。

一、我区拆迁工作的特点

我区属南京城南老城区,经济基础薄弱,人口密集,平房多,老小区多,住房特困户较为集中,从整体而言,我区的拆迁项目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住房主要以平房及简易楼构成。二是房屋面积普遍偏小、人均住房面积更少。三是居民文化程度不高、经济状况差。四是待迁区域周边配套生活设施较齐全。从全区拆迁项目来看,基本上都处于区域发展的中心地带,居民在交通、购物、看病、工作、子女上学等方面都非常方便。并且,多年甚至几十年的社交成果都体现在现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上。一旦拆迁搬至完全陌生的他处,他们必须重新认识、摸索、适应这个新环境,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花上很长一断时间,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增加了拆迁成本。

二、拆迁引发的社会利益分化

1、缺乏家庭储蓄的低收入群体利用拆迁补偿难以购买到合适的房屋

   虽然我市拆迁政策上对低保户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但低收入并不是低保户。并且,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属于大宗消费。在用几十万去买一套房子,对于人均月收入低于420元(我区最低收入标准)的低收入群体与低于280元(南京低保标准)的低保户相比,压力是同等的。

根据我区拆迁情况的分析,现有的拆迁补偿单价是以拆迁项目周边二手房的交易单价为参考,应该说定价是合理的,价位上相对较高,但是,由于拆迁房屋普遍面积小、人均面积更小,从总价上而言,户均补偿款都不是太多。况且,那些低收入群体不可能有太多的家庭储蓄,想用这笔补偿款在原生活区买到合适的住房几乎是不可能的,就是用这笔补偿款到较偏远的城郊买到相对比较合适的住房也是一件难事,这种情况在我区拆迁户中比较多。大多数家庭不得不选择通过银行贷款或向亲戚朋友借钱来解决住房问题,这给许多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虽然他们改善了居住条件,从平房住进了楼房,但同时可能降低了他们其他方面生活的质量,如:教育、医疗、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等。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现有的货币化拆迁是一种相对有利于高收入群体而不利于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拆迁前,一部分高收入群体已经在他处购得新的住房,而拆迁补偿使他们又额外获得了一大笔钱,这些钱可以使他们的生活好上加好;而对于其他贫困人群来说,拆迁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足够的收入,而且自己还必须额外地再补上一大笔钱来买房,导致他们的生活质量不升反降,经济拮据。所以,从结果上来讲,拆迁的过程加大了社会分化。因此,如果买房的压力不能通过其他渠道来缓解,很容易在拆迁中造成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冲突,甚至引发不良后果,2003822,南京市39岁的被拆迁人翁彪因拆迁自焚的事件仍值得我们反思。

2、拆迁改建造成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排斥

    社会排斥是指个人及家庭由于群体特点而享受不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与机会,或是指个人及家庭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的过程。

    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之后,使得部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不得不选择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他们的居住地不得不由中心地带向偏远的城市边缘地区转移,由此带来了他们这个群体的社会排斥。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就业机会上的排斥

根据对我区拆迁居民的基本情况分析,多数家庭就业的主要方式是非正规就业,如临时工、钟点工或是开小店、贩卖小百货等,而这些就业机会的获得往往是依赖于交通、信息获取上的便利。一旦拆迁,许多家庭只能搬到偏远的郊区,而处在社会经济边缘的远郊,这样的就业机会不多,而城里的这种机会往往又因为他们住得太远等原因而对远郊的就业者产生排斥,双重因素使得这些拆迁户丧失就业机会而使原本不太理想的生活难上加难。

二是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享受上的排斥

拆迁后,高收入群体的生活得到了更好的改善和提高,他们可以利用这笔钱更好地享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如,子女可以到更好的学校就读,生病了可以到医疗水平更高的医院就诊,平时可以享受一些高级休闲娱乐等,而低收入人群只能选择搬迁至城市的远郊,这无形中增加了他们享有公共设施和享受公共服务的成本,减少了他们享有的机会。由于生活难上加难,他们尽可能减少了出行的频率,哪怕只是坐公交车进城来回的车费,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小的支出,更谈不上去享受生活方面的消费了。这种后果是与我们建立共享和谐社会的宗旨相悖的。

三是社会关系上的排斥

住房制度改革向市场化迈进以后,人们的居住空间具有鲜明的“群分”特征,作为大宗消费的住房更被贴上了身份和地位的标签。拆迁将原来居住在城内的居民纳入了这一“群分”过程,这种“群分”对低收入群体带来了直接的负面影响:第一,低收入群体社会经济地位的边缘化,会加大对这个群体的社会歧视。人们往往根据住处来认定身份和地位,存在根据地段划分穷富的隐性观念,居住在所谓穷地穷区的居民可能就会受到来自社会的一种不认可和歧视;第二,社会交往中受到社会排斥的可能性加大。部分低收入群体在拆迁改建中迁到远郊以后,不仅在地理空间上拉大了与原有社会交往网络的距离,而且在心理上的距离也可能越来越大,由此可能会影响他们与外界的交往和互动。所以,拆迁会有使低收入群体缩小或失去原有社交网络的危险。而这个社交网络在实际生活中不仅能够满足低收入群体在社会心理上的需求,而且还能够提供一定量的资源,如,生活上的扶持、就业信息和机会的提供等,这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三、当前我区拆迁利益矛盾的主要特点

1、强烈的利益需求与弥补“亏欠”心理的交织

改革开放30年,我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们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但是也带来了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问题突出,处于弱势的群体内心有一种十分强烈的“亏欠感”,一些隐性的矛盾相比较而存在。

    而拆迁工作恰恰给了老百姓与政府一个直接交流的机会,一些老百姓把这次机会看得很重,认为平时在医疗、教育等问题上,政府亏欠得太多,他们急切希望能够得到补偿,于是将多年的“委屈”全部发泄出来,拆迁成了他们能从政府身上“多捞点”的最后一次机会,有的拆迁户直言:“再不争取就再也没有机会了。”所以“立场”很坚定,态度强硬。

2、正当的利益需求与故意“搞大”心理的交织

就拆迁利益的正常表达而言,正常的利益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得到顺畅的反映,政府应在主动吸纳民意的基础上及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缺少规范化的利益追求方式,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缺乏,导致实际中人们往往选择非规范的手段,如堵门堵路、群访缠访等,并且,这种手段正在趋向组织化。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某些方面的失误和社会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确实存在着“闹夜的孩子多吃奶”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少数拆迁居民故意把事情“搞大”的畸形利益表达方式,以至于上访甚至是进京上访成为利益主体“要挟”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把柄。

3、一知半解的权利意识与“维权”热情高涨心理的交织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逐渐成熟,但这种意识的觉醒与权利的合法行使、正当维护并没有达到一致,相当一部分人还不懂得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来行使权利和维护权利。而且,有时候,对一部分人来说,这种权利意识的表达更带有一种新鲜感,于是,维权的积极性在缺乏理性的指导下空前高涨,一些拆迁居民公然将一知半解的“权利”作为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利剑”,不能冷静地去表达诉求、不愿理性地服从司法权威、不会在妥协中求得利益的最大化等问题屡屡出现。

4、正当的利益需求与公务性的暴力交织

公务性暴力是指对社会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文明的、野蛮粗暴的手段实施执法的行为。现在,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在维护秩序的名义下,自恃权力在握,其行为必然具有粗暴的倾向,,当双方的神经都处于高度紧张的时候,很容易产生“你不让我过日子,你也别想过日子”的绝望心理,误解和冲动随时都可能出现,甚至出现直接激烈的冲突,在实际拆迁工作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认为,拆迁使得社会利益出现了新的分化和调整,低收入人群在这个分化和调整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受到生活的压力和社会的排斥两个方面的风险,从而导致拆迁利益中的矛盾对峙。如何降低这种风险,缓和拆迁矛盾?笔者以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转变拆迁观念,坚持人性化拆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拆迁工作中,以人为本不仅体现在对拆迁居民作出合理甚至较高的补偿,而且还体现在怎样帮助拆迁居民度过眼前难关、帮助他们建议和寻找新的住房、甚至是帮助拆迁户合理使用这笔补偿款等,这些也都是拆迁户所希望能得到帮助的地方。当前,特别是要破解“住房”难题。重点要关注那些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符合政策照顾对象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同时,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2、拓展利益表达渠道,缓和利益冲突和矛盾

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冲突,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争取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施加压力的方式。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不开启表达的大门,利益矛盾得不到解决且会日积月累,从而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因此,建立利益表达通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社会各阶层都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化平台,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笔者认为,在拆迁利益表达渠道上,应重点完善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拆迁前听证。那种认为贴了拆迁公告就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不利于拆迁居民的利益诉求。因此,首先应该从城市规划入手,在做建设规划用地立项之初,规划部门应该协同有关政府部门召开有当地人大代表、法院负责人、媒体代表和被拆迁范围内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如果听证会上遭到3/4以上拆迁地居民否定的拆迁计划和方案,应该重报政府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拆迁后回访。那种认为拆迁只要让拆迁居民搬走就完成任务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拆迁关系着原拆迁居民的日后生活、就业等一系列关系民生的问题,它体现了政府在加快城市发展的政策举措,更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作为拆迁的组织管理者,原拆迁地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进行拆迁后回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拆迁后面临的问题,真正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

3、贯彻落实《物权法》,维护拆迁居民的利益

城市拆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解决拆迁问题首先要依靠法律规制,因此,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物权法》,坚持依法拆迁,切实维护好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4、避免在解决旧有矛盾的同时诱发新的矛盾

    化解矛盾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具体的化解方法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但是,不在解决旧有矛盾的同时诱发新的矛盾是一条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如,在拆迁的利益需求中,当拆迁居民用激进的手段来“维权”时,政府既要迅速解救,也要防止负责影响的扩大,在化解矛盾时,必须明确如果随意在政策上“开口子”,就会引起无穷无尽的攀比,存心“闹夜”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些难题,有一部分就是因为以往政策失当或处置不当积累下来的,今后再也不能做“以错纠错”的事了,应当坚持政策的“一事同仁”,从而不让“闹夜”的人有可“乘”之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结语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紧紧抓住以人为本这一核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拆迁关系到群众的基本生活,要从构建 “住有所居” 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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