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日期】 19930111 【实施日期】 1993011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 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 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 事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垦厅(局): “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广“绿色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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