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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

 春天第故事 2010-09-20
 日前,某报刊发一篇有关农民工的报道,说的是某大型企业的农民工通过刻苦地学知识、学技术,或成为技术骨干或评上劳动模范或跻身企业管理层,终于修成了“正果”——“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
  
  该报道的初衷,是要引导广大农民工积极学习,争当知识型工人。但是,它却犯了一个法律常识性的错误,误解了“农民工”和“正式工”的概念,“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酿成政策性的笑话,令人忍俊不禁,大跌眼镜。据报道介绍,这里所说的农民工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定义,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都是单位的“正式工”。什么“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云云,不是胡扯淡吗?
  
  实事求是地说,报纸采编人员之所以会犯此常识性的错误,也是有原可谅的,因为“合同工”的称谓在存继了数十年,且性质几经嬗变,演变太过复杂。要扒拉清“合同工”的来龙去脉,还需将日历翻回至上世纪60年代。当时的企业,清一色地姓“公”,除了国营的就是县属大集体的。企业用工没有自主权,一律由劳动部门直接招录,往企业介绍。企业的用工形式,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还有少量的“临时工”。“临时工”又有“计划内”和“计划外”之分。“计划内临时工”,即“合同工”,由劳动部门批准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期限一年,续用续签,工资由劳动部门确定,福利待遇与固定工基本相同。“计划外临时工”,实际上是企业私招乱雇的人员,无任何保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到了1971年,根据国务院“临时工转正”文件,所有“计划内临时工”全部转为成了固定工。至此,计划经济时代的“合同工”的称谓便终结使命,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从80年代中期起,国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招用的新职工,一律要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从此,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工人”,简称“合同工”,与“固定工”并存于各类公有制企业之中。到了90年代初,国家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所有职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工”全部转换为“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为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确认,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加以完善。而今,全国各地各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的用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必须使用“合同工”。从法定的身份性质上讲,同一用人单位的所有的“合同工”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所不同的,只是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已,或者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之分。“固定工”和“临时工”这两个习惯用词,都已消亡成为历史符号。
  
  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说成是“临时工”的情况并不罕见,我注意到,有不少媒体经常把“农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胡乱地滥用一通,最常见的就是把“农民工”说成“临时工”。由于新闻媒体具有相当强的导向功能,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报纸上或广播、电视上说农民工不是正式工,往往为企业歧视农民工提供了“依据”,他们就会“理直气壮”地把农民工不当正式职工对待,而视作“二等公民”。至于媒体“用词不当”,对于广大农民工在感情上的直接伤害就更不用赘述了。但愿我们的媒体采编人员能够记取这个教训,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少出或不出此类常识性的错误,给社会造成误导和伤害。
[稿源:红网2010.9.20]
[作者:石飞]
[编辑:洪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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