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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财务知识 - 外贸财务 - 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中...

 水果沙律 2010-09-22
外贸财务知识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 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 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商品名称备注
8901-8902、89048905—8906、890784073410、8407342084082010—8408901084089092—8408909387012000—8707909087161000—8716900084099191—8409919984099991—840999998708 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同上
8456—8460、8462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8425—843084671100-8467890084743100-8474809084791021-84791090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同上
851730—85175029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9018—9020、90221200—9022140090222100 医疗仪器及器械
8601—8606 铁道机车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8 航空航天器
8454—8455 金属冶炼设备
8534 印刷电路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调整后退税率备注
1、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2、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现行退税率(%)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筛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7章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2601-26122614-2622 1313 纸、浆、纸板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铬锡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51053929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13 山羊板皮
2530902003019210 135 稀土金属矿鳗鱼苗
05062826900010 515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氟钽酸钾
29022000 15 苯
7201 13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13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13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13 铝废碎料
81019700 13 钨废碎料
81102000 13 锑废碎料
2510 13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13 天然石墨
2508 13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15 人造刚玉
2818200028183000 15 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调整后退税率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 黄磷、其他磷 8%
28047090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 锰铁 8%
72021900
72022100 硅铁 8%
72022900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 铬铁 8%
72024900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调整后退税率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5%
2519 轻重烧镁 5%
25309090 其他矿石品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5%
2849 碳化物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5%
五、消费税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外贸企业收购消费税货物出口,依据实际出口价格或数量征多少退多少。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
1.外贸企业退增值税的依据为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外贸企业退消费税根据其实际出口的数量或价格予以退税。
2.生产企业的退(免)增值税的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折合人民币金额。 生产企业免消费税根据其出口的消费税货物数量或价格予以免征。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管理机关、期限与预算级次
1、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的申报工作。
2、管理机关: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工作,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商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受理申报及审核工作。
3、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4、预算级次: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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