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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朝的总督与巡抚

 文静1961 2010-09-23

总督,乃官名。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明代始设,分专务和地方两种。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 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抚之上,正二品。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的是督抚制。当时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闽浙、两湖、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这就不难看出浙江事实上是归闽浙总督管的。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都是从明朝开始设置的。那时,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有两种头衔,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就是总督,后者就是巡抚,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 :i^p 7 #  
清朝时,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鸦片战争前,清朝全国有8总督16巡抚。8总督为:直隶、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江西。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开始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公元1885年,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
清承明制,也设有巡抚和总督的制度,它与明所不同的是,明朝的督抚并非定制,而清朝的督抚却是正式的官员。总督是兼管两省或以上事务的地方大官,〈清史稿.职官志三〉论其职责谓: 「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饰封疆。」 总督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职责偏重於军政,但也兼及民事。地方上一些初级官员的任命,总督都有权奏请升调免黜。全国共设总督八人,分别是: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光绪末年,又增设东三省总督。 巡抚为从二品官,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有监察本地方政务之权。本省的关税、漕政等,皆由巡抚负责。巡抚亦多兼提督衔,以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其职权略逊於总督。无总督的省份,就以巡抚为最高级官员。 〈清史稿.职官志三〉论清代巡抚的职责谓: 「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 N>3Ys21@t  
  总督和巡抚总揽一省军政大权,类似古代分封疆土的王侯,因被称作「封疆大吏」。总督和巡抚既为一省大官,处理省内大小事务,会不会成尾大不掉之势呢?答案是否定的。清朝的督抚制度,反能有效发挥中央控制地方的功能。 c^ V yw@d  
  总督和巡抚在品衔上,总督位高於巡抚,如果督抚同驻一城,巡抚往往节制於总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驻有总督的省如直隶、甘肃、福建等都裁去巡抚一职,而由总督兼巡抚事。只有江苏一省,督抚不同驻一城(两江总督驻江宁府城、江苏巡抚驻苏州府城),故保留江苏巡抚一职,这样巡抚的地位无形提高了。而事实上,清朝基本原则是「督抚并重」的,二者都有独自的奏事权,遇有大事,亦需要两相协商处理,联名上奏。加上督抚的职责多交叉重复,他们都掌握军政财务大权。二人同为领导人,可使其互相牵制,不会致使一方权力过大。 Pj5oW* 8k  
  另一方面,清中央朝廷对督抚的控制也很严。地方上较为重大的政务都必须奏报皇帝,等候批示,皇帝会对地方作出具体的安排和指示。如果督抚偶有越轨的动,立予法办,雍正时罢年羹尧便是一例。故清代督抚虽然被赋予一省或三省的军政权力,却没有发生恃势自重的情况。 ~0;JY V >j  
  况且,清朝督抚的官署中,除了办理文书工作的书吏以外,并无佐属官员。为督抚办公的幕僚,并不是国家职官,乃是督抚私人聘用的。督抚无佐官,表面理由是最初总督、巡抚是临时性质,不是国家官员,因此更无佐官。清朝督抚虽为定制,却也因循成习,不设佐官。而事实上,像督抚这种封疆大吏,如果背後再有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那麼对朝廷便大为不利了。由此可见,满清统治者对控制地方的苦心。 ZK 3`1 &  
  从上述可见,总督和巡抚虽创制於明,初为临时性质,并非国家官员,地方仍由三司管理,造成事权不一的现象。清政府沿用督抚制,并使之成为有效地控制地方的措施,又能防止地方拥兵自重的情况。制度往往是愈後愈完善,从清朝控制地方的手法可以看出来。 明朝的总督与巡抚制度    F Q@q^,+t  
明承元制,在中央置中书省、丞相等官。但洪武十三年,太祖以胡惟庸专权树党,图谋造反为理由,乃罢丞相,析中书省之政归於六部。在地方上,太祖亦废各行中书省,把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置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掌一省之政事,负责向省以下各级政府传达朝廷政令;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都指挥使司,负责一省军事。三司为地方行政、司法、军事的最高机构,但三者互不相属。虽能互相制约,以免地方权重之弊,但又因互相掣肘,遇事难决。为解决这种情况,因此便有巡抚和总督的出现。 9-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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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是巡视地方的意思,「抚」是抚治军民的意思。「巡抚」一词,最早出现於洪武二十四年,太祖派遣懿文太子朱标巡抚陕西,而永乐十九年,成祖亦命侍郎郭敦,给事中陶珩巡抚顺天府。不过这裏「巡抚」一词作动词用,并不是职官的名称。大抵明代初年,凡有大灾重事,皇帝便会遣使巡抚地方,事毕则罢,故无定员,更无专职,巡行也无固定范围。宣宗宣德五年,御史于谦、越府长史周忱等六人被擢升侍郎,分抚南北直隶、山东、山西、江西、湖广等地。至此以後,各省设巡抚的制度渐渐形成。 Mkv py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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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设立之初,完全是出於各地方的需要,并无全盘计划,对於出巡的人选也无一定的标准。初年所遣,除宪臣(即都御史、副都御史、检都御史)外,尚书、侍郎及诸卿亦有被任命出巡者。巡抚作为都察院的外差,则始於景泰年间。景泰三年,耿畴九以刑部右侍郎出抚陕西,此举有重大的意义,〈明史.耿九畴传〉谓: o 6+Gj_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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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许资言: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便,乃转右副都御史。大臣镇守、巡抚皆授都御史,自九畴始。」 njz 5 L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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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以後,巡抚皆专遣都御史为之,而不派遣其他京官。 {T6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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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督理税粮、治理河道、抚治流民,遍重於文政。但巡抚头衔上往往加上「提督军务」或「督理军务」等衔,於是巡抚也掌军事。这要看朝廷的安排,其职掌并不固定。 )' c$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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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所辖区域大小有很大的分别,大者统辖两省,如河南湖广区、浙江福建区等;小者只有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顺天等。到明中叶後,逐步趋於一省为一区。巡抚每区一人,间或有一区设二人的。一些地区,还会以总督兼任巡抚职,如两广巡抚就曾一度以总督兼领。 $H;h X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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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总督之设,最早见於宣德五年,朝廷命侍郎周忱总督粮储兼应天等府巡府,这是总督制度的雏形。到了英宗正统六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兵部尚书王骥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总督作为处理军务的官员到这时才定下来。景泰时,朝廷也有任命一些官员总督湖广、两广、贵州等边区的军务。但这些总督乃因事而设,事毕即罢,自成化五年在两广设总督後,其职始近於定制。但终明一代,总督并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而是用钦差的体制,故常有易置。由於总督之设,仅出於地方军务需要,因此总督统辖范围也无固定,官职亦不划一,也非全国皆设。 j IC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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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设置之初,乃出於对外用兵的军事上需要,故其职掌偏於武事,有时还兼巡抚职。诸总督人选,初以尚书、侍郎担任,後来派遣都御史任之。晚明边境告急,督权更重,有时也会派遣阁臣出任。 :s@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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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但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於总督之下,总督管辖区域也较巡抚为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朝的总督和巡抚虽非正式长官,但却举足轻重,他们入则为朝廷尊官,出则奉敕行事,为一方军政之首。督抚制度是明朝的创制,清朝沿用之,并加以完善,使之能有效地控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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