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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工资及福利费的问题

 平淡的日子 2010-09-29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条款与新准则应付职工薪酬相比,应付职工薪酬里有8个明细,其中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准则规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2)福利费列举是穷尽式列举还是概括式?其中的(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设备设施如何理解?是指设备折旧吗?

  (3)公司员工的节日聚餐费、工作午餐补助可否在应付福利费里列支?有发票与否有何不同?


  (4)以现金形式发放春节福利等,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工资?

  (5)企业设立内部食堂,企业给补贴,可没有正式发票,如何扣除?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如何处理?

  有关公司外聘员工,公司包食宿的问题,对于日常员工宿舍的餐费,公司可不可以作为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

  
:(1)关于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准则规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在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工资薪金的的规定,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款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分为两种情形: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应付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除第一种情形以外的,由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非现金形式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

  而辞退福利即是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工资薪金的定义,不应计入工资总额。

  (2)福利费列举是穷尽式列举还是概括式的问题:

  福利费列举是穷尽式列举。设备、设施的费用指折旧费及日常维修保养费用。

  (3)公司员工的节日聚餐费、工作午餐补助可否在应付福利费里列支,有无发票有何不同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及福利费问题的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公司员工的节日聚餐费、工作午餐补助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掌握。

  (4)以现金形式发放春节福利等,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工资薪金的问题:

  属于职工工资薪金。

  (5)企业设立内部食堂,企业给补贴,可没有正式发票,如何扣除,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及福利费问题第三款第二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可以企业自制凭证税前扣除。

  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凭其他单位(个人)开具的合法凭证入账。

  (6)有关公司外聘员工,公司包食宿的问题,对于日常员工宿舍的餐费,公司可不可以作为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应作为非现金形式工资薪金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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