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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新税法把握筹划点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0-09-29

细读新税法把握筹划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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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通过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舞台和一个规范、透明的税收环境。国务院将在新税法生效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制定并发布实施条例

  新税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纳税人的定义根据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意味着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亦不将再被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来确定的。结合企业注册设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标准,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然而,新税法本身没有详细说明应如何认定一个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因此须关注:1.对于那些已通过注册境外离岸公司来控制其境内企业的内资企业(也被称作“返程投资”的企业),须考虑这些离岸公司是否将会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从而被认定为按新税法需要在中国纳税的居民企业。

  2.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外没有实体存在的注册于外国的企业,须考虑是否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3.对于那些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他们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年后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我们预期届时将由于纳税地点的变化,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变化。国家可能会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来弥补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此政策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也可有财政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的合并。

  应纳税收入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包括:1.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应就其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缴纳预提所得税。

  税率、定期减免税和过渡性措施新税法提供了以下三种不同的税率:1.15%-适用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地域限制;2.20%-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3.25%-适用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五年定期减免税的优惠(即“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相应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延长(例如,给予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然而,对于新税法颁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并享受现行减税和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提供了以下过渡性优惠措施:1.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尚未完全享受五年定期减免税优惠(例如“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的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于那些尚未开始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他们的优惠期限将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因此须关注:1.新税法没有给予出口型企业任何的税收优惠。给予出口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被认为违反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以给予出口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现已废止。2.新税法不再提及再投资退税的有关规定。3.新税法提供了两种低于25%标准税率的低税率,但并没有详细说明纳税人如何被判定为可以享受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或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4.新税法规定过渡期优惠仅适用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未对截止日期予以明确,例如,成立日期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日期,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外国投资者注资的日期,抑或是其他的日期。5.对于那些设立在经济特区的享受现行低税率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并没有详细说明15%的优惠税率将如何逐步过渡到25%的标准税率。可能会是在五年的过渡期内,如下表所示,以每年递增2%的方式逐步过渡。6.对于目前按较低税率纳税的企业,而所谓优惠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将不会有过渡性优惠的安排。7.对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的日期和新税法生效的日期之间成立的并且将在2007年内取得利润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他们仅可在2007年度享受现行税法下提供的税收优惠。 其他税收优惠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费用、加速折旧、减征、免征应纳税额和实行税额抵免。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重点关注某些特定的产业,而不再是按地域给予优惠。这些政策的变化旨在鼓励企业节能节水、保护环境和发展高新技术的行为。

  以下是新税法中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预提所得税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国务院对于以上预提所得税可以制定相应的减税或免税措施。

  因此需关注。

  1.新税法是否会废止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时免征股息预提所得税的规定,我们需要关注国家有关部门是否会颁布有关的具体规定,这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产生一定影响。

  2.按大部分目前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利息和转让财产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已降低到10%。但是我们仍需要关注国家有关部门是否会在实施条例中对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及地区,也提供相应的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计算新税法明确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规定财政拨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还规定以下收入免税: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在税前方面扣除,新税法统一了所有企业的税前扣除方法,新税法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目前内资企业一般不允许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然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工资支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这项差异则有望统一。

  2.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作出限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3.在亏损弥补方面,新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五年。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因此需关注:新税法未定义用于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年度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是否指的是年度会计利润在完成其他纳税调整但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还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的亏损是否也包括在内?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措施)

  新税法包括了各种反避税的规定,并专门设置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这些规定使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合理避税行为进行税务调整以及对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新税法提出了以下规定:1.加强对关联交易申报的要求以促进反避税检查;2.引入新的“被控制外国企业”的规定来限制中国企业利用避税港不合理避税或延迟纳税;3.引入新的防范资本弱化的规定来限制利息支出的扣除;4.增加了一般反避税规定来防范其他的不合理避税行为。

  因此需关注:新税法仅笼统地表述了上述反避税的规定,具体办法需参考国务院今后将颁布的实施条例以进一步理解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另外,这是中国税法首次引入“被控制外国企业”的概念和在税法中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

  计算税额和申报纳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须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包括股息所得负担的可间接抵免的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新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未抵免的余额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申请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建议外国投资者需要考虑:新税法原则上统一了现行的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国务院将在之后发布新税法的实施条例。然而,目前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上文提到的外国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此次新税法发布将总体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特别对于那些按现行税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计划在中国投资或进行并购的外国投资者,他们必须考虑新税法带来的巨大影响。

  另外,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亦需考虑这次税改带来的税务上的影响,并重新考虑其税收筹划战略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期在新税法施行前,尽量实现其在现行税法规定下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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