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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忽略的刑事问题

 林农 2010-09-29
1、《刑法》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不以违背幼女意志为必要,因为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侵害身心健康。

  2、在威胁儿童罪中,对儿童年龄的认定关系着犯罪故意。如果不知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就不可能存在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

  3、被害人承诺是指行为人经被害人同意,对其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被害人承诺之所以可以组却违法,关键在于某种法益属于其可支配范围。

  4、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抱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甲、丙的行为:甲盗窃罪、丙:侵占罪(因为丙已不见踪影,其是否交出也就无从谈起)。

  5、盗窃枪支以后予以藏匿。定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6、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实施暴力妨害公务,如果造成公务人员重伤—转化—故意伤害罪。

  8、《刑诉解释》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重新计算期限:

  (1)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4)改变管辖。

  不计入审理期限: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3)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七日后的时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10、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1、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复议、复核

  (2)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7日内申诉

  (3)被害人: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then自诉。or直接自诉。

  12、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监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13、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第二次另行委托不予准许。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5、《刑诉解释》215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16、(1)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又逮捕必要。

  (2)可以取保or监视居住: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3)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or宣告缓刑or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一到第一审法院判刑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神界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7、六部委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可查询、冻结)、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18、不起诉的决定权:法定不起诉:检察长。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检察委员会。

  19、开庭应出示物证then宣读味道听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20、(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事实性内容,对其认定具有事实判断的性质。如:贩卖、妇女、毒品。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规范性内容,对其认定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入:淫秽物品、猥亵。

  21、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法定符合说:在同一构成要件内部存在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存在认识错误。

  22、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2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4、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犯罪。

  25、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为重矿井作业,并雇佣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到他而被砸死。乙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26、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顿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款非法据为己有。——职务侵占罪。

  27、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严重量刑。

  伪造的货币属违禁品,所以盗窃伪造的货币也构成盗窃罪。

  28、贩卖毒品罪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获利为要件。因此甲以购买价将毒品转让给乙的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29、《高检规则》第334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意义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注: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需要证据证明。

  30、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1、《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32、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

  33、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传功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4、延期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35、贪污罪与四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区别:

  (1)是否具有公开性;(2)是否经过一定程序;(3)是否记过账目;(4)是否分给全体或绝大多数职工

  36、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均应对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37、单位行贿罪:应以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38、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不另外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不数罪并罚。

  39、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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