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开办费摊销相关问题
企业设立车间、开办商场等需要较长时间筹备才能实现正常生产、营业的投资项目,相关支出在财务上计入开办费,待项目正式开业时分期摊销计入相关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于对税法在开业的认定标准的认识不同,因此对开办费何时开始摊销的认识差异很大,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现以某商场开业为例说明: 某商业公司2006年成立,并筹备成立大型购物广场。购物广场因招商、消防等多方面的原因一直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商户也未入住。公司对大型商场筹备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开办费。2007年末,公司销售一批红酒并开具了发票。公司财务部因此确认商场开业,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对开办费分三年摊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认为,商场是否能够认定为开业是开办费是否摊销的关键,只有商场在税务意义上实现了开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方能将开办费进行摊销,而该商业公司的商场开业认定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商场开业认定不符合相关税务文件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 ……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国税函【2003】1239号文规定:“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止”。由于商场的开业必须经商场所在地工商税务机关核发相关执照,方能进行对外营业。而该公司商场事实上并为取得营业执照,更无法办理税务登记及开门纳客,且事实上该商场也未有任何商户入住,谈不上开业; 2、以第一笔收入确定商场开业的混淆了商场和公司本身是不同的主体 第一笔收入是公司本身实现的,出具的发票也是公司本身的,而不是筹备的商场出具的发票,因此国税函【2005】129号文“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在应用上应该是针对该公司本身,不能将筹备的商场与公司混淆;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虽然该商业公司本身已经开业,但是筹备的商场则未具备开业条件,筹备商场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归集在开办费中,待商场开业后进行摊销。因此,该公司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开办费进行分期摊销并扣减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错误的,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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