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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平销行为浅析

 fyb_acc 2010-10-08
近来,税务检查部门在对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了不少货物平销行为。所谓平销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之间的差价为零或近似为零,从而偏离了以盈利为经销理念的一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以下对平销行为作一浅析:

  一、平销行为的起因

  1、洗货的需要。一些企业为了使水货变成合法货物,就采用货物平销行为。如水货由一户企业代开或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再通过中间三至五家企业进行逐一平销活动的走账洗货,变不合法为合法地进入市场销售,并能回避一段时间内税务机关的追查。

  2、返利的需要。从一些既有货物平销行为、又交纳营业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中发现,销售商因销售外购生产型企业的货物再发生平销行为,向生产型企业收取返利款,仅交纳营业税,未将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年检的需要。为了应付税务机关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一些货物销售规模较小的企业采用相互间对开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了货物平销行为,以达到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合格证。

  4、抵款的需要。如一些企业为逃债需要向协作企业购进积压货物,划出企业资金,到时将积压货物原价冲应付账款,并开具平价销售货物发票。

  5、避税的需要。个别企业为避税而发生货物平销行为。

  6、业绩的需要。一些企业相互之间通过货物平销方式包装财务报表,以此达到既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经营业绩、又可向销货方提供微利的依据。

  7、融资的需要。通过企业间的平销行为,使企业的财务报表物流销售额“增长”,为企业向银行增加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8、其它需要。税负税率偏低的企业中也存在正常平销业务,如:个别企业为了稳定客户,即便利润甚微或无利润,也愿意发生业务交易,一些企业为了减少风险,也会平价抛售货物。

  二、对平销行为处理的思考

  1、对洗货需要企业开具的货物平销行为的增值税发票,应区分开票方和收票方的不同性质,分别处理。虚开、代开发票方除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外,还应视作偷税,而对收受发票方也应区分故意或非故意,对故意收受方除进项税金转出外,还应处一倍罚金,对非故意收受方则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同时,对后来再转售货物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应对收票方再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2、对返利需要发生的企业货物平销行为的处理,购货方应按沪国税流(92)163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3、对年检需要发生的企业货物平销行为的处理,除对该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外,还应按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对抵款需要发生的企业货物平销行为的处理,仅限于将自己积压货物抵冲应付账款部门,如不开具发票给债权方,则按应付账款账面金额计交增值税,但如开具了发票给债权方的,则应按开票金额计交增值税,应付账款面金额大于开票金额部门冲转营业外收入。其他二种平销行为可按常规业务处理。

  5、对避税需要发生的企业货物平销行为的处理,可按一些企业同类产品市场价或组成计算价,计算应交增值税,并可视作偷税,处以一定数额罚金。

  6、对业绩需要和融资需要以及其它需要的企业,发生货物平销行为的处理,目前还没有找到处理的政策依据,提请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措施。

  三、对抑制平销行为的些许建议

  企业货物平销行为,在税收检查中发现,其特点是隐匿性强且带有普遍性,并有扩大趋势。本人认为:凡有货物平销行为发生的企业,需在纳税申报时说明详细理由;对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企业,应严格每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有平销行为的企业购买发票时,需经基层税务所调查核实后方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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